A.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用和回收
第九條有償資金的使用范圍,限於中央立項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專
第十條有償資金不收取屬佔用費。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回收期限,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與省級財政部門簽訂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年開始回收,當年償還50%,第6年全部還清。財政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有償資金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調整。
地方財政有償資金的回收期限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償資金回收日期為回收年度的11月30日。無正當理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提前回收財政有償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有償資金回收年度的下一年度3月31日以前歸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
第十三條有償資金回收的獎勵措施。對按期、足額歸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在下年度應安排的中央財政投資額的基礎上,按已回收有償資金本金的10%,獎勵給這些地區用於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受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影響,有償資金不能按期歸還或形成呆賬無法歸還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有償資金延期還款和呆賬核銷辦法另行制訂。
B.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C.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財政部門報什麼部門批准
應當由財政部門抄或財政襲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財政部通知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辦法指出,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支持創新創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辦法表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D.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需要報發展改革、科學技術、信息產業、信息化等部門審核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報其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專項資金需求量的測算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應當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數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及時下達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於收到用款計劃之日起10日內撥付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需要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下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又不說明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驗收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形成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范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效嗎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版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權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