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介紹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共四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專為規范基金管屬理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而制訂的,凡根據以上二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該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⑵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專)公司最近1年內沒屬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目錄】
(一)承諾函
公司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承諾。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原因,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說明,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場所(地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傳真等。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四)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管理制度。
(五)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⑶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和申請程序
基金公司注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管理型企業: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二》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三》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七》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企業: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三》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注冊程序:
1.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指定(委託)書》等有關表格;
4.經營范圍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6.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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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⑸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4號
現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⑹ 基金公司登記注冊需要什麼材料
一、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基金管理條件及要求: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冊資本:5億,(可先入1億,一次性繳齊)
注冊時間:22個工作日!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北京XXXX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一次繳齊,注冊時間:22個工作日!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職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是實現「**投資,專家理財」功能的核心。它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管理運營和到期清算中都要肩負重要作用。
1、基金的策劃人:基金管理人根據自己的專業分析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結合經濟社會和產業領域發展的需要,設計具有特定投資方向和明確標的物的基金方案,提供給潛在投資人進行投資決策。
2、基金的牽頭發起:基金管理人要牽頭組織基金的融資募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基金設立工作,包括組織基金募集路演、確定出資意向、組織對設立文件條款的談判、組織投資者創立大會,完成投資者出資和法律文件簽署,同時幫助投資者選擇確定基金託管人,組織投資者與託管人簽署合作協議。
⑺ 注冊基金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注冊基金公司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人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法人股東要加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
6.股東資格證明;
7.《指定(委託)書》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注冊流程如下:
1.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指定(委託)書》等有關表格;
4.經營范圍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6.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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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基金會申請書格式 要寫些什麼
申請書格式沒有具體的限制,主管業務單位是民政廳,地級市的就是市民政廳版,省權級的就是省民政廳。所以抬頭要寫致民政廳。具體的辦事地點是:省級的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介紹申請者的基本情況、設立基金會的理由以及擬設立基金會的名稱、類型、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基金來源渠道等。
申請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加蓋公章並附相應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申請者為自然人的須親筆簽名並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⑼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第四章 附則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註,其編制應當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做出真實、完整、准確地說明。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註。
第三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表附註的一般規定。不論本附件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告使用者做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公司概況
(二)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 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的聲明
(四)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 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 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七) 或有事項
(八)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九)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十) 風險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基本情況應簡介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
第六條 公司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應當披露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以及會計估計中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積極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財務報表項目
(一) 對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注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利潤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並說明變動情況,最左側為本期數。
(二) 不常見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說明原因。
(三)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1、貨幣資金分別列示公司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需說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短期拆入的大額款項,若有,分別披露此類款項性質和金額;說明期末銀行存款有無使用受限制的情況,如凍結、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額。
2、應收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應收款項應分別列示應收管理費、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明細;
(2)應按賬齡列示不同賬齡段(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金額占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以及逾期應收賬款的金額和比例;
(3)應收款項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披露該欠款股東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和款項性質。
3、壞賬准備,披露壞賬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收回已轉銷數、本期核銷和期末數。如本期計提與會計政策中壞賬准備計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況,需特殊說明;
4、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交易性債券投資、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可供出售債券、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6、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分別列示各項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
7、買入返售證券按交易場所披露買入返售證券的期初數、期末數和到期約定返售金額。
8、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列示各被投資單位的期初數和期末數以及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如果被投資單位由於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及其他方面的影響,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應當披露受限制的具體情況。
9、固定資產應按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等類別分項列示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余額。固定資產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擔保或封存等情況,應予以說明。公司確有準備處置固定資產的,應當說明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10、無形資產按項目列示無形資產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余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本期增加的大額無形資產,若該資產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評估方法。
11、資產減值准備,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准備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轉銷額和期末余額。
12、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應分別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質押借款和保證借款列示期初數、期末余額。應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稱、價值。若有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披露未償還的原因及還款計劃,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期後償還情況。
13、交易性金融負債應分別列示發行的交易性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14、應付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應付款項類別(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分別列示應付款項的期末數、期初數以及占總額的比例;
(2)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披露股東單位名稱、金額和款項性質;
(3)預提費用,應列示預提項目的名稱,期末余額,並說明重大項目的預提依據;
(4)專項風險准備,披露計提專項風險准備的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15、應付職工薪酬,按項目列示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支付額和期末余額。若有非貨幣性福利,還應披露企業本期為職工提供的各項非貨幣性福利形式、金額以及其計算依據。
16、應交稅費,應按稅種等分項列示期末應付未付的稅額。
17、賣出回購證券款,應按交易場所披露期末、期初數和到期約定回購金額。
18、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列示各項目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以及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等金額。
19、實收資本應按股東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額的期末數和期初數。報告期實收資本(股本)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及證監會的批文文號和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20、資本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應說明其有關決議。
21、一般風險准備,披露風險准備金的設立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22、盈餘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說明有關決議或依據。
23、未分配利潤,說明報告期利潤分配情況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本年度有發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且金額較大,須詳細披露該調整事項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24、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來源列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5、管理費收入應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分類披露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基金名稱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對於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受託管理的社保基金編號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託合同)中規定須將管理費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保證金(或風險准備金)的,須作說明,並註明提取基礎和比例。
26、基金銷售收入按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和基金銷售服務費收入分類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
手續費收入按申購費收入、贖回費收入、轉換費收入、認購費收入分別披露手續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7、其他業務收入,應按收入類別(如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擔保收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28、業務及管理費用,應披露占公司業務及管理費用較大的前十種營業費用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29、資產減值損失,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損失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30、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稅收的類別分別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1、所得稅費用,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的組成,包括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還應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和會計利潤的關系。
32、其他營業支出,應按支出類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3、投資收益,按證券類別(如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資收益。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占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說明。
34、營業外收入,應披露占公司營業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種收入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
35、營業外支出,應按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產凈損失、捐贈支出、付款支出違約和賠償損失、非常損失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
36、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凡涉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37、或有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擔保、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8、承諾事項除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披露或有事項外,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諾事項,應說明其存在情況、金額及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說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9、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應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說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