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積極管理型基金
積極管理型基金是指基金經理在管理基金時擁有充分的自由決定和處置權內;容也可以理解為基金經理按照「Rules-based」(指預先規定好的關於增加或剔除組合中成分股的規則等)和「Top Picks」(指證券公司公開披露的薦股排序單,基金經理以此為依據所設計的一籃子證券組合等)的原則程序來管理基金的投資組合。
就技術而言,管理指數化組合與管理主動性組合的技術並不相互排斥。例如,很多指數基金,在跟蹤Wilshire 5000 Total Stock Market 指數時,與一些跟蹤MSCI Country 指數的ETF基金採用完全相同的抽樣復製法,同時,兩類基金都可以使用相對價值策略和其他投資策略,以使基金的業績增加或降低基金的成本。因此,積極管理型ETF的劃分標准,主要取決於具體ETF產品的組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ETF產品採用何種市場的營銷策略以及其確定了何種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等。
積極型基金管理在選擇證券時是基於對個別公司以及金融工具的具體研究及判斷,基金的構成反映了在微觀層面上的決策。與之相反的是被動型基金,這種基金的目的是與市場或指數的表現一致,其構成反映了該市場或指數的構成。
2.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 判斷並說明理由
錯誤的抄
公司型基金是由襲基金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借用公司董事會形式決定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風格,並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資產保管的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基金在其設立後即獨立於設立人。基金投資中若乾重大問題,包括選擇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決定基金的投資風格、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事項均由基金董事會來負責。
3. 基金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管理制度怎樣制定
總 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賬。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3年
4、運輸工具4年;
固定資產計留殘值3--5%,按照直線折舊法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賬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十六、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賬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賬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賬。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賬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賬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賬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業務部門對項目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達摩怪
4. 急需公司日常管理規定
公司日常管理規定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學習進取,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公司上班時間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為休息日。
十一、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每次遲到、早退者,每次捐資10元「天海基金」;月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者,捐資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員工事假、病假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扣罰相應工資,每月全勤並無遲到、早退紀律的員工當月獎勵30元獎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於員工集體活動金費。
十四、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其當天工資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員工離職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並辦完相關交接工作後方可離職。
十六、公司勸其辭退的員工,按工作時日結算上月及當月工資,自行離職的員工,上月工資於工資結算日結算,當月工資不足一月,不予結算工資;
十五、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
十六、為創造一個舒適、優美、整潔的工作環境, 公司的辦公室的衛生輪流負責清潔。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別的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員工日常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 員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員工權利、義務的,按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勞動合同及《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 時
第四條 集團公司原則上實行標准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 下列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集團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領導; 2、項目經理部班子成員;
3、值班和保安人員;
4、小車司機。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班子成員)和基層施工單位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11小時。
第八條 集團公司所屬培訓中心、物業公司、贛州鐵龍大酒店、深圳中鐵達實業公司等單位,可根據單位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工時制度。
第三章 請 休 假 第九條 員工根據情況可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
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事假。
第十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十一條 員工工齡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可享受5天帶薪年假;工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工齡已滿20年的員工,可享受15天帶薪年假。休年假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但不能報銷期間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如跨1個年度安排不了的,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況外,員工每個公歷年度可享受帶薪年假:
1、當年員工已享受寒暑假,並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培訓中心員工);
2、當年員工冬閑或任務不足已放假兩個月或以上;
3、當年員工已享受健康療養,並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4、當年員工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5、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6、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7、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當年員工已休產假超過國家規定產假天數14天或
以上; 9、員工為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復員軍人,當年已
在部隊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條 單位應安排員工在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在工作日補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條 單位應安排員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
1、婦女節(3月8日),女員工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條 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父母、配偶兩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親假。探親假期指員工和父母、配偶團聚的時間,探親路途時間另計。
第十七條 員工探望配偶,夫妻雙方每年共可享受探親假2次(配偶每來單位一次的,可視為享受探親假一次),合計假期不超過40天。員工每年可報銷兩次往返路費。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30天。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20天。在4年內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條 以下情形員工不享受探親假:
1、員工的父母與配偶同居一地,員工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母的,不再單獨享受探望父母假;
2、員工冬閑或任務不足放假回家超過探親假時間的;
3、新參加工作的員工在見習、試用期間。 第十九條 員工在工作地結婚,可享受不超過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結婚,而去對方工作地結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實際需要天數。 第二十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的員工初婚,可享受不超過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結婚時享受,也可在生育時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員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員工本人辦理喪事的,員工可享受7天以內的喪假。如在工作地以外辦理喪事,另加路途實際需要天數。
第二十二條 女員工生育時可享受不超過90天的生育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實行晚育的女員工(23歲零9個月初胎兒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礎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許,經女員工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女員工可享受不超過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時,男員工可享受7天護理假,配偶晚育的,還可增加不超過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條 女員工宮內放置節育器可享受不超過2天的節育假,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後7天內不得安排女員工從事重體力勞動;女員工取出宮內節育器,可享受1天的節育假;男員工結扎輸精管的,可享受不超過15天的節育假;女員工結扎輸卵管的,可享受不超過21天的節育假;女員工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節育假。如同一員工上述手術同時進行兩項以上的,假期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應持有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領導說明情況後,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條 休假期間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單位的,要及時向單位匯報。病癒回單位時,要持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或出院通知書。否則,按超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負傷治療休養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列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享受探親假和赴外地的婚假、喪假,單位可給予報銷往返路費,相關標准按照集團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實行。
員工享受帶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與探親假合並休假。如與探親假合並休假的,單位只報銷一次往返探親路費。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和基層施工單位,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將員工的有關假期(帶薪年假、探親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間。
第二十九條 員工休假(除帶薪年休假以外)以當年(指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當期為限,原則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條 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事假均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內的工資待遇,按《中鐵十三局集團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要為每個員工建立請、銷假卡片台帳,並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系統上作好登記,詳細記錄每名員工的請假情況。請、銷假必須先填寫請假報告單,實事求是說明請假事由,按管理許可權報請領導批准。並將請、銷假報告單應交本級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員工應休完帶薪年假後,方可請事假,否則不予批准事假。
員工續假應按事假處理,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員工變動單位時工資關系中應註明假期享受情況,若因調出單位漏填假期,員工又重復休假的,調入單位一律按事假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鼓勵員工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休帶薪年假,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可由部室領導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休假;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安排休假,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安排休假;主管領導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門將休假情況上報人力資源部門;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將休假情況上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安排帶薪年假。上述單位主管領導休假需與集團公司主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不能超過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請事假1天,由部室領導審批;2~6天由分管領導審批;7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部室負責人(包含)以上領導請事假,報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批准;員工應持批準的請假報告單到人力資源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請事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上述單位主管領導請事假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由部室領導審批;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審批,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領導批准。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上述單位主管領導請假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五條 員工因工受傷,需憑縣級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可按醫生簽定的天數享受工傷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憑縣級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可按醫生簽定的天數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條 實行標准工作制的單位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安排員工加班。確需安排加班,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1個月內、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個月內安排不了員工補休的,則應給予加班補助。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可由部室領導根據工作情況補休;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安排補休,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安排補休;主管領導自行安排補休。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安排補休。
第三十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若安排員工加班,應在全年標准工作時間內予以調控,可採取輪補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實行標准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若安排員工在法定節日工作,單位應另外支付加班工資,支付標准在《中鐵十三局集團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
第三十九條 員工加班申報程序
因工作需要確需員工加班的,要提前徵求工會和員工意見,由部室填寫加班申請表,部室領導簽署意見後,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每個月交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折算匯總後支付加班工資。無特殊原因沒有履行申報程序的,不予發放加班工資。
第五章 獎 勵
第四十條 員工在完成生產經營任務、進行技術創新、改進企業管理、維護財經紀律等方面,為企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勵可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四十二條 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員工所在單位評選,按一定程序報批。 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需經所在單位員工討論通過,並徵求同級工會意見後,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四十三條 對生產經營及工程承發包等其他方面實施的物資獎勵,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對各種單項獎、專業獎和臨時性競賽活動獎,應以精神獎勵為主,一般不發給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獎金不能作為一種單獨的獎勵種類,但對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員進行表揚時,也可酌情單獨發給獎金。獎旗和獎狀是獎勵的表彰形式,在獲得獎勵時,方可發放。
第六章 懲 戒
第四十五條 凡員工有違犯黨紀國法、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和違反企業各種規章制度等行為,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一定數額的經濟罰款;觸犯刑法的,應當提交司法部門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懲處。集團公司可依據《國有企業員工獎懲條例》對員工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有的可同時處以罰款,有的可責成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員工因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判刑、緩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對員工罰款和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決定。 罰款屬於處分性質,一般情況下,罰款金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0%。對於在生產經營中違規違紀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賠償經濟損失是員工應負的一種經濟責任,需要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應根據損失情況確定,可一次罰沒,亦可從違紀員工本人每月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理分為:除名和違紀辭退。 第五十條 員工提出辭職未被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符合行政處理條件的,單位可以按除名或違紀辭退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第五十一條 對員工的行政處理,要徵求員工所在單位工會意見,由有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員工任免許可權辦理。 第五十二條 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員工所在具體單位主管領導提出,由員工所在具體單位的員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決定,在員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召開員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處理。決定開除的,由有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員工任免許可權辦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對開除處分的人員,應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十四條 員工受到行政處分、行政處理,單位應當書面徵求工會意見,並通知本人,記入本人檔案。受處理者認為處分或處理不當的,可以在處分公布以後15日以內(從本人接到行政處分或處理通知之日起計算),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部門必須查明事實,對確實處理不當的,應予及時糾正。但在上級有關部門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對無理取鬧、勸阻無效的,予以從重處理。
第五十五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單位的規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2、經勸阻無效,嚴重影響單位生產4小時以上或他人生產(工作)8小時以上;
3、工作消極怠工的,給予批評教育,經3次批評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職責,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經轉崗(試崗)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物資、浪費原材料,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6、因單位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員工工作崗位時,員工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經勸說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絕的;
7、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8、貪污、盜竊、賭博、徇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等犯有其他嚴重錯誤或違紀行
為的;
9、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並經事故定性屬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10、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較大安全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並經事故定性屬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1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2、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規定,在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13、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瞞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險,情節嚴重的;
14、利用職務之便將工程對外違法分包、轉包,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5、嚴重違反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在生產經營中收受回扣,損公肥私,中飽私囊,情節惡劣的;
16、違反財經紀律,佔用公款1年以上、數額在壹萬元人民幣以上不還的,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7、違反單位規定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事項,或利用商業秘密為競爭對手服務,給單位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18、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9、未按規定履行驗工計價手續或未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造成超撥計價、超撥工程款壹佰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認定為主要責任人的;
20、對各種物資、設備、材料的采購未按程序操作,對規避招標或進行虛假招標,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1、沒有合理理由,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事件,給單位造成重大影響的主要責任人;
22、利用職務職權在本級或下級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造成嚴重影響的;
23、有誣蔑、恐嚇、脅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為,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譽者;
24、出現私自倒賣單位資質,投標掛靠等行為,一經查實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內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實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5.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抄律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管理人的託管人保管。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機構也可擔任基金管理人。
6. 公募基金產品的日常開支包括哪些
分為貨幣,股票,來混合,自債券四類
混合型基金:[Blend fund, hybrid fund]是在投資組合中既有成長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有債券等固定收益投資的共同基金。
貨幣基金是聚集社會閑散資金,由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託管人保管資金的一種開放式基金,專門投向無風險的貨幣市場工具,區別於其他類型的開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動性、穩定收益性,具有「准儲蓄」的特徵。
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基金。
債券基金,又稱為債券型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7.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規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法規信息
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規范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規內容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8.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9. 基金經理管理一隻基金時間越長越好嗎
時間越長越好,因為基金經理都是比較擅長這一領域的基金項目。時間越久,他對行業的敏銳度和政策的風險等因素就把握的比較好。
可以做到隨風動,也可以靜觀其變。
建議:投資基金,選擇投資五年以上的基金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