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村裡設立公益專項基金並自己管理么求高人指點 .
可以自己管,但如果全都自己管,那設在村裡似乎沒必要了,可以由村裡和自己共管,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Ⅱ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村裡設立公益專項基金並自己管理么需要成立基金會或委託其他基金會管理求高人指點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村裡設立公益專項基金的,設立公益基金需要向政府,回金融管理部門,工商,全國答紅十字會等部門備案設立專門的基金賬戶由專人負責公益的使用審批,目前設立公益基金只是接受其他機構監督日常管理還是由設立方負責派人進行專款專用日常管理的。同樣也可以由第三方進行基金運作,費用參照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活動費用指南。一定要取得許可才可以設立,一定要備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才可以進行金融活動,一定要設置專門的基金賬戶專款專用。滿足相關條件才是合法機構公益基金國家認可否則沒有手續是非法會被國家取締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
Ⅲ 農村村民自己的基金會如何運作
投資菜種子、化肥、農葯。購買家禽家畜……
Ⅳ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如何運營
(1)區縣管理中心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基本核算單位。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專村社會養老保險屬資金進行歸集、核算,並委託市級業務管理機構代為運營和管理。
(2)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基金。基金不得用於拆借、擔保和抵押。
(3)基金運營收益按年結算,不低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Ⅳ 慈善基金是怎麼運作的又怎麼收益比如紅十字會基金,我買了有好處嗎那些基金又如何盈利
今年3月復18日由中國民政部頒布的《基金制會管理條例》,為那些仍然在「入市」門檻前徘徊的慈善基金會明確地亮起了綠燈,鼓勵公益基金有計劃地進入資本市場,並且對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運作給予稅收支持!
銀行一度是基金會存放資金的首選,但僅僅依靠銀行利息也足以維持日常運作。為保證資金安全,慈善基金會主要通過專業機構進行委託投資,所以現在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慈善基金會,比如海慈善基金會是康緣葯業的第七大股東。
關於委託投資機構的利益所在::「假如基金會和投資機構約定6%的投資回報率,如果他們能做到8%,那另外2%就歸他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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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農村稅改後公益事業如何發展
我省農村稅費改革,已經初步實現了把農民負擔減下來的目標,但稅改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出現了很大困難。從長遠看,加快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農村公益事業停滯不前,必然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整體進程。因此,研究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農村公益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存在著嚴重的城市化傾向,政府對農村特別是對與農民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公益事業支持不夠,致使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滯後,一些農村地區的衛生防疫、醫療條件與改革開放前相比並沒有多大改善。而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推行,加劇了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困難。 首先,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嚴重不足,並且正在成為發展投入的一個「盲區」。一方面,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此次改革前主要依靠向農民收費來維系,現在只能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規定來辦,由於標准低、數額少,與解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問題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另一方面,統籌城鄉發展的公共財政體制尚未建立,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到村一級數額有限,無法顧及所有鄉村的所有公益事業項目。 其次,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撤並各種事業單位(「七站八所」)後,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出現了無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的「真空」局面。雖然這些單位的一些職能被設計並轉到了鄉鎮和縣直其他單位,但人手、經費都不足,這些職能實際已嚴重弱化。在目前鄉鎮財政既要保吃飯、又要還債務,發展農村公益事業成了吃力不討好的事,因而鄉村基層政府和組織缺乏積極性,這就必然導致一些鄉村特別是貧困鄉村難以興辦公益事業。 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目標模式和現階段的發展重點 1.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目標模式發達國家的發展史證明,城鄉關系在經歷城鄉分隔、城鄉聯系、城鄉融合發展階段後,最終走向一體化,是一種客觀規律。從我國來看,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時,城市化水平將達70%左右,可望實現城鄉一體化,而城鄉公益事業在不斷發展中也逐步融為一體。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城鄉公益事業一體化作為我國農村公益事業改革和發展的目標模式。 所謂城鄉公益事業一體化,就是政府統籌城鄉公益事業發展,打破城鄉分割的體制和政策,由公共財政作為主要投資主體統一投入發展資金,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實現城鄉公益事業均衡協調可持續發展。當然,城鄉公益事業一體化是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目標模式,其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2.現階段要重點支持農村公益事業發展 目前,我省城市化水平在40%左右,城鄉關系處於城市文明加速向農村滲透和傳播時期。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公益事業發展已進入公共財政重點支持階段,這就是說,現在起應統籌城鄉公益事業發展,實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新政策,對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實施重點支持,逐步做到由「農村支持城市、農業支持工業」向「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轉變。 然而,在我省各級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怎樣重點支持對農村公益事業發展?我們認為,可以採取存量調整和增量投入的方式達到重點支持農村各項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存量調整主要包括:鄉鎮配套改革後將從事業單位中退出的資金用於發展農村公益事業;整合各種支農資金,由原來主要支持農業生產轉向支持農業生產與增加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並重。增量投入主要包括: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農村公益事業投資體制,增加財政資金投入;將國有資本退出的一部分收入用於發展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其中增加財政資金投入主要是用新增財力來支持農村各項公益事業發展。 公益事業主要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的,因此其建設資金理所當然地主要由公共財政負擔。但是,農村公益事業量大面寬,且歷史欠賬多,加上各級財政普遍較緊張,不可能全部包下來,這決定了其發展道路不可能是一個模式,當前財政資金必須選擇農村公益事業的關鍵領域加以重點支持。我們認為,應把農村義務教育和公共衛生防疫體系建設等作為財政資金支持重點,並以財政投入為主。 3.發展農村公益事業要堅持走多元化道路 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不可能是一個固定模式,除了重點領域和一些大的公益事業項目資金要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由財政予以解決外,其他大量的村辦公益事業怎樣發展,各地可以積極探索,籌資方式和發展路子可以靈活多樣。近年來,各地對稅費改革後公益事業的發展作了一些積極、有益的探索。從實踐來看,關鍵是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讓群眾當家作主,發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政府適時加以引導、組織。省市縣各級政府應盡快制定和完善支持興辦村級公益事業的政策,財政、彩票公益金等方面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引導群眾改善自身生產生活條件。對中小型農村公益事業項目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可以允許引進市場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 現階段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主要措施 在稅費改革的新形勢下,發展農村公益事業要把著力點放在解決資金投入匱乏和管理主體缺位問題上。一方面,要改革農村公共產品和公益事業投資體制,積極探索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新機制,多渠道籌措農村公益事業發展資金。另一方面,要結合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加強對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組織、協調和領導。 (1)構建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系,使財政逐步成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投入主體。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城市公益事業政府辦,農村公益事業農民辦」的嚴重不合理局面,公共財政對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沒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必須構建起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系,並加大對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要將城鄉公益事業發展資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近期要以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系為重點目標,並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現代稅制的要求,逐步統一城鄉稅制,以稅惠農;各級財政要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發展資金預算制度;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比重,並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向農村傾斜,使公共財政成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主要投入主體。 (2)規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農民合理承擔發展農村公益事業所需的部分費用。農村公益事業是直接為農民服務的,在國家不可能包辦農村公益事業的情況下,農民為此承擔一部分費用合情合理,但由於當前農民負擔過重仍是主要矛盾,必須嚴格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辦事,以在確保農民減負目標實現的同時能發展一些急需的公益事業。當然,「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也存在一個進一步規范、完善和發展的問題。 (3)加快縣鄉綜合配套改革步伐,大力培育農村公益事業發展主體。由於種種原因,農民個體現已取代政府和集體成為農村公益事業的主要發展主體,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要通過縣鄉綜合配套改革,逐步使政府和集體重新成為農村公益事業的主要發展主體。在改革中,要特別注意不能忽視、削弱政府部門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職能,不僅如此,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看,還應加強這一職能。財政要按照由以錢養人改為以錢養事的原則,加強支持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職能。同時,要積極培育新形勢下農村公益事業的新的發展主體,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和民間力量在發展農村公益事業中的作用。 (4)建立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捆綁集中使用各種資金。加快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要依靠多方籌措資金,建立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籌措資金的渠道主要有:部分國家支農政策資金;一定比例的國債資金;「一事一議」制所籌資金和義工;各級財政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基金;國有資本退出的部分收入和鄉鎮配套改革後從事業單位中退出的部分資金;農村機動地承包、基礎設施產權拍賣等的全部收益和土地徵用補償的部分費用;積極向國內外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推薦農村公益事業項目所募集的資金;一定比例的村級集體收入。由於上述資金落到村一級時很可能量少,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建設較大的農村公益事業項目時,可以考慮將上述資金集中或部分集中、配套使用。此外,鑒於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效率低的現實,建議將現有的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資金改為大部分用於農村貧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另一部分用於發展農村公益事業。 (5)改革農村公益事業投資體制,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公共品供給。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及「一事一議」方式不能解決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問題,必須改革農村公益事業投資體制。要制定能夠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積極進行市場化改革,引入市場機制,鼓勵、支持個人及社會組織投資農村公益事業,以緩解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和公益事業發展不足的矛盾。執筆:肖玉明(省委政研室教授)
Ⅶ 慈善基金的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Ⅷ 慈善基金如何運作、增值
慈善基金會運作模式
中國的慈善基金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種,區別在於是否面向公眾版募捐權。基金會通過募捐獲得慈善基金,進行管理和使用。在管理基金的過程中,基金會也會面臨慈善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這就需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投資來實現。
一般情況下,基金會都會通過購買國債、銀行存款、股權投資等方式來操作,也有一些基金會通過委託專業的金融公司來理財。通過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可以更好的在救助殘疾孤兒、助學興教、賑災救援、醫療保障、公共服務等救助方向上有所作為,發揮作用。
Ⅸ 慈善基金管理要些什麼部門怎麼操縱
慈善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