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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2-13 17:49:29

Ⅰ 崇州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1、負責本局機關日常政務處理,起草重要文稿,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
2、負責機關接待,全局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文印、文秘事務、檔案管理、政務信息、信訪、保密、辦公自動化、督查督辦、稅收宣傳和目標管理工作;
3、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4、負責組織地方稅收政務調查研究;
5、負責全局安全保衛、愛國衛生、環境綠化、抗災搶險、消防、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工作;
6、負責綜合治理、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管理以及政府采購有關工作;
7、負責全局機關黨報黨刊的征訂工作;
8、負責全局的計劃生育工作;
9、負責對局機關相關臨時人員(衛生、炊事員)、基層稅務所臨時人員的管理。
10、承辦局黨組的有關工作;
11、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制科
1、負責對有關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
2、負責辦理稅務行政聽證、復議、訴訟、賠償案件;
3、負責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4、組織實施地方稅收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5、負責地方稅收規范性文件審查以及地方稅收法規文件的清理工作;
6、負責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務行政處罰的管理工作;
7、負責全局執法證件(稅務檢查證)和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的管理;
8、組織實施全局稅收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9、組織地方稅收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
10、參與組織業務培訓工作;
11、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合稅收管理科
1、負責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
2、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
3、負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編制稅源報表。
4、協助做好勞服企業、校辦企業和民政福利企業年檢工作;
5、負責授權范圍內有關稅收的減免審查、報批事宜;
6、負責各項稅收政策宣傳;
7、負責地方工商各稅(基金附加)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政策咨詢;
8、參與組織業務培訓工作;
9、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稅收徵收管理科
1、負責全局綜合性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組織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擬定綜合性地方稅收征管具體辦法並監督實施;
2、負責地方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委託代征、外出經營等管理工作;
3、負責指導地方稅務代理工作;
4、負責規范地方稅收征管文書、征管資料;
5、負責普通發票管理。協助稽查部門開展發票專項檢查和發票打假工作,組織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監督實施普通發票管理有關規章制
度;
6、負責全局個體稅收征管、地方稅收協稅護稅和徵收征管報表工作。
7、負責協調處理地方稅收管轄權;
8、協助做好稅務執法工作;
9、參與組織業務培訓工作;
10、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計劃財務科
1、執行國家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制度和國家金庫條例,管理全局的經費、財務和固定資產;
2、匯總分析地方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編制、分配地方稅收計劃;
3、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檢查落實地方稅收計劃和財務、會計、統計制度;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社會保險經費管理和工資、獎金、福利的發放工作;
4、組織實施本局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審計;
5、貫徹落實《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做好稅收票證的領、用、存等管理工作;
6、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教育科
1、管理全局的機構、編制;
2、負責全局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工資、獎金、福利的相關制度執行和數據審核傳遞工作;
3、負責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
4、負責全局職工公費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5、制定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黨組織建設工作、群團工作、工會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基層單位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7、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8、負責全局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對全局臨時聘用人員(駕駛員、辦稅大廳窗口服務人員)的管理。
10、組織實施相關各項扶貧措施;
11、承辦局黨組的有關工作;
12、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察室
1、監督檢查全局機關和黨組織、黨員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稅收政策的情況;
2、負責全局的黨員和工作人員黨風黨紀、依法治稅、廉潔勤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參與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3、受理全局機關和黨組織、黨員及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和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
4、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調查系統內工作人員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進行處理;
5、負責全局黨員及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和行政監察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保護黨員、工作人員的民主權利和依法行使職權;
7、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監察暫行規定》,對地稅系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務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8、制定和完善有關地稅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和辦法;
9、負責全局內部審計的組織協調工作;
10、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參與有關培訓工作;
11、辦理局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化建設辦公室
1、負責全局稅收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服務和監督;
2、負責稅收信息的處理、監控、分析;
3、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稅收數據集中、傳遞暢通、信息共享;
4、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5、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稅務所(辦稅服務廳)
負責辦稅服務廳日常管理;負責稅款徵收。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一稅務所
負責崇陽鎮范圍內除房地產業、交通運輸業和建安業以外的應繳納營業稅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徵收管理,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稅務所
負責崇陽鎮范圍內工業、商業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及全市涉外企業稅收征管,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王場稅務所
負責全市范圍內房地產開發稅收征管,全市契稅、耕地佔用稅稅收征管,二手房交易稅收征管,崇陽鎮范圍內建安稅收征管,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崇陽稅務所
負責全市車輛稅收的征管以及崇陽鎮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懷遠稅務所
負責懷遠鎮、街子鎮、三郎鎮、文井江鎮、雞冠山鄉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元通稅務所
負責元通鎮、錦江鄉、觀勝鎮、公議鄉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隆興稅務所
負責隆興鎮、王場鎮、白頭鎮、道明鎮、濟協鄉、榿泉鎮、集賢鄉、燎原鄉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江稅務所
負責三江鎮、江源鎮、大劃鎮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羊馬稅務所
負責羊馬鎮、梓潼鎮、廖家鎮、崇平鎮范圍內的各項地方稅、基金(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稽查局
1、負責我市地方稅務稽查工作的管理;
2、負責我市范圍內稅收案件舉報受理工作,查處偷稅、騙稅、抗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稅收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3、負責稅務稽查司法保障的協調工作;
4、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4個機構:
(一)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綜合文件的擬草、審核工作;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計生、印章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督促檢查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各項專項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工科(掛黨委辦公室和紀檢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和精神文明建設;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制,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黨風廉政、政風行風、經濟發展軟環境和行政效能建設;負責信息採集報送工作,編發工作動態等內部業務刊物;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群團組織工作。
(三)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劃財務審計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掛信訪辦公室牌子)
承擔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培訓和咨詢工作;承擔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監控、引導、處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綜治、防邪工作;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的組織協調工作;擬訂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處理相關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科
負責工傷認定(受成都市局委託),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民辦學校審批,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集體合同審定,社會保險登記(委託社保局辦理),工傷保險費率審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審定,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受成都市局委託);承擔市政府公布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解困政策;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牽頭負責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市「雙擁」具體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審批、錄用、培訓、職務任免、考核、獎勵、懲戒、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依法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人員調配工作;落實公務員培訓登記、考核、結果使用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政府獎勵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有關懲戒與申訴控告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監督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
(八)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招聘、考核、任免、獎懲、辭職辭聘等政策;擬訂全市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計劃;負責全市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工勤人員、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九)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科(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牌子)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專家管理、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人才資源開發政策,牽頭組織城鄉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統計工作;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企業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的綜合管理;負責各項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科(掛退休人員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收入分配、福利、工齡計算、津補貼、休假(休養)、退職和離退休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劃;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的具體辦法;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考核結果運用;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參與體制改革中涉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的政策研究。
(十一)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貫徹落實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工作;貫徹執行農民工醫療、生育保障並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貫徹執行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規劃、標准以及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內部審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配合各級審計部門開展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及相關統計工作,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訴舉報,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違規違紀案件;負責內部審計檢查證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勞動爭議協調機構開展工作;綜合管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三)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全市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准體系建設;承擔市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
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單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和人事聘用合同;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則,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落實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執行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企業的經濟性裁員備案工作;負責和諧勞動關系鄉鎮(園區)創建工作。

Ⅲ 今年成都崇州社保退休養老金漲多少

2016年,我國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按6.5%左右提內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容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1億多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也提出,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穩步推動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覆蓋面。
養老金的科學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們普通關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到2016年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已正式啟動。

Ⅳ 崇州市房屋維修基金是多少

1、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3、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Ⅳ 世界不和平的資料

泰國內亂還有伊拉克和伊朗。

Ⅵ 崇州社保滿兩年可以在成都買房嗎

轉移之後才可以使用。
社會保險轉移需要的手續如下:
申請出具《基本養版老保險參保繳費權憑證》,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辦理接續保險手續,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Ⅶ 四川崇州傷殘軍人情況我是農村的,交社保或養老保險有何政策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對你說,不管你是幾級殘疾軍人,至於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到了六內十歲領取容養老金的問題,是與你是否殘疾軍人無關的,因為那是社保局系統的事情,與管理我們的民政局是沒有任何關聯的。只有但你生活處於困難的時期的,那麼你可以到民政局申請臨時性補助,一年也最多兩千元。

Ⅷ 崇州勞動仲裁在哪裡

崇州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地址,崇州市永康東路397號。

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須知》
一、受理時間:每周一、周四

受理地點:崇州市永康東路397號

二、受理范圍:

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加班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事爭議。

三、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建議用列印件)。(2)身份證復印件。(3)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律師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庭函》。(4)用人單位工商注冊證明。成都市工商局地址:致民東路6號;四川省工商局地址:玉沙路118號;四川省標准化協會地址:騾馬市太平洋百貨全興店背後西府北街1號,查詢機關事業單位、民辦機構、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信息。(5)證據復印件應當一次性提交完整,裝訂成冊,註明證據目錄、編號。(6)集體爭議的,應推舉1至3名代表人,並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7)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信息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收費,仲裁時效為1年。

Ⅸ 成都限購後在崇州的工作可以在成都買房嗎

轉移之後才可來以使用。
社會保險自轉移需要的手續如下:
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辦理接續保險手續,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Ⅹ 崇州交通局給企業特困職工幫助為什麼

《幫困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為從經濟上幫助特困職工,減輕特困職工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公司決定建立幫困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金)。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實現重點扶貧濟困,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為加強扶貧幫困基金的管理,特製訂本管理辦法。 公司幫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籌集、規范管理、嚴格標准、救中國救難」的原則。 公司成立幫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其主要職責為: 制定與修改救助金管理辦法; 負責幫困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審批; 審議批准對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和監督檢查報告,並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公司工會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2、負責救助申請的審核和辦理救助金發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會匯報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4、負責本管理辦法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第四條 成立公司幫困救助金監督小組,負責對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幫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資理財部設立專門帳戶管理。 第六條 扶貧幫困基金主要來源: 1、會員上繳年費 2、職工捐款 3、單位籌資 4、社會捐贈 5、無風險理財增值收入 第七條 凡與公司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工,自願上繳會員年費20元,即成為幫困救助基金的會員,並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請救助條件: 本人或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茂名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戶; 凡屬特困戶職工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的。 第九條 職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一次性重病大額救助: 1、確診為癌症(惡性腫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進行肝、腎、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裝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置換、冠狀動脈旁路、顱內原發性腫瘤需進行開顱手術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條、職工患下列疾病,長期治療費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給予重病定期補助: 1、因長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換腎後在抗排斥治療期間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進行透析治療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幾種疾病外,職工因病長期住院(含特殊門診)造成生活困難的,根據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扣除自費葯及單位購買的醫療保險賠付額),年累計額1萬元以上的,以萬元為單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發生的住院費用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等,導致個人損失10萬元以上(扣除單位購買的保險賠付額),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維持,給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條 職工因患病或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條 職工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參照第十、十一條的救助標准,按照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相關人口比例分攤,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條 職工家庭年人均總收入低於茂名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當年內救助1000元。 第十五條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專院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學本科的,給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條 對獲得過地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受過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中的特困職工,按上述標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條 其他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經管委會審核批准,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由當事人(監護人或職工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並填寫《公司幫困救助金申請表》和《申請救助人員確認表》,由基層工會組織負責審核後,上報公司幫困救助金辦公室。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救助金,須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點醫院或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手術報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檢驗等經科學方法確認的疾病檢查報告單; 2、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計算表或住院費用發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學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學的《錄取通知書》; 5、災難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災難損失物品明細和依據災難類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開據的證明; 6、管委會辦公室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幫困救助金: 1、本辦法實施前已確診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辦法第十、十一條所列重病或意外傷害已治癒或治療終結的; 3、因違反計劃生育、自殺、醉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不予以補助。 4、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救助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當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且使用僱工的; 2、購買並使用汽車、高檔摩托車的; 3、購買商品房或進行高檔裝修的; 4、有購買股票等投資行為的; 5、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6、特困家庭有成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不就業的; 7、巳領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額補助,當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補助; 8、經核實,屬於弄虛作假欺騙審查部門的; 第二十二條 虛報冒領補助款的,視情節輕重、由管委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管委會審批。對當事人及原證明單位主管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當事人如數退回相關款項(或從本人工資中代扣),對於不能向當事人追討的,其涉及款項由原證明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申請以上補助的人員及事由,每月在職工所在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成立時不入會今後要求入會的,從申請入會之日起,一年後享受會員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幫困救助基金會會員關系由辦公室管理,會員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休、工作調動離開公司及當年不上繳會員年費的,會員權利自行終止,不退回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管委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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