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是協會必備的,法律意見書需要找有經驗的律所,答主就是從事法律意見書申請的,你這些問題在我這里,都可以解答。
B.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回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C.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滿足哪些資質
登記基金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更高效的通過協會備案。
(一)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致,但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寫字樓外觀照和前台照片應上傳基金業協會。
(二)企業經營范圍與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公司實繳注冊資本
實繳比例應當不低於總注冊資本的25%,且實繳出資額建議應當大於申請機構6個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
(四)企業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1.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3.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6.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存在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五)高級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任職機構繳存社保;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
1.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2.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當與申請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申請機構繳存社保。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D.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要求有哪
根據來《私募基金管自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E. 當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對管理人有什麼要求
一、向證監局報告
新登記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記完成10個工作日內,要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
二、辦公場地要求
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證券類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 進行高管人員變更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四、員工人數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五、沖突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六、嚴禁股權代持
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股權要求
■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 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 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八、關聯方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九、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記後應特別知悉事項
■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十二、重大事項變更
■ 私募管理人進行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對於此類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F. 手把手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如何操作,要准備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操作及材料准備:
1. 確定機構類型
根據基金業協會要求專業化經營的原則,投資人(或合夥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選其一,不能多選。
因此,投資人首先應確定業務方向,即需明確將來是做私募證券投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還是做其他類型投資。具體投資類型參照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要求,「機構類型」初次選定、提交辦理、辦理通過後,均不能再修改。「退回補正」時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系統右上角的「放棄登記」,重新填寫登記申請信息。「辦理通過」後,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注銷登記」,在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重新申請。
因此,投資人在系統注冊及填錄信息時即應明確機構類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時間成本。
2. 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委託專業律師提前介入登記工作,能夠幫助申請機構在全程准備及登記工作中均能獲得專業指導,包括工商變更環節得到一次性完善、協助文件資料搜集整理、提前協助整改、指導系統信息填錄等,提高效率。
3. 確定或收購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
公司或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
鑒於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工商注冊的政策尚未完全放開,如果投資人先前未注冊設立該類企業,一般通過收購未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或者在已經放開注冊的區域進行工商注冊。
4. 完善工商環節
不管是通過注冊還是通過收購方式獲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在工商環節均應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需注意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法定代表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申請機構需確保現任或擬任法定代表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如不具備的,應積極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資格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
還需注意的是,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因此,在工商環節也需注意其他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2) 經營范圍應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應將經營范圍中與私募基金無關或沖突的經營范圍予以刪除。
(3) 其他注意事項。包括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股權構架、注冊資本、住所等。
5. 繳納符合要求的實繳資本
全體股東應完成實繳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且能夠滿足日常運營支出(含工資福利支出、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辦公費用等)6個月以上。申請機構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等。
此外,實繳資本低於注冊資本25%或低於100萬元的,在基金業協會官網會特別公示。
6. 確定辦公場所,簽署租賃合同並進行租賃備案
如辦公場所由股東或第三方無償提供的,應出具/簽署無償租賃證明/協議等文件。
7. 配置辦公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日常運營要求
8. 根據公司業務開展的規劃及安排,
設置職能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
在部門設置方面,根據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一般設置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管理部門、研究部門、合規風控部門、銷售部門、財務管理部門、行政人事部門等。此外,每個職能部門的職責需明確,合理分工,互相協作。
在人員安排方面,建議正式員工為5人以上,部門設置較多的申請機構人員安排應相應增加。此外,正式員工應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
9.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
申請機構成立時間距申請登記時間不足一年的,系統中年度審計報告相關信息可不必填寫。
10. 專業化經營
申請機構應堅持專業化經營原則,只做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且與機構類型想匹配的業務。不兼營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沖突的業務及經營范圍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如申請機構已實際開展無關或沖突業務的,應當進行剝離。
此外,申請機構應確保與關聯方等不存在利益輸送等情形。
11. 確定實際控制人
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申請機構應根據股權關系、管理構架、實際支配等綜合因素確定實際控制人。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認可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12. 高管人員任職及資格等符合要求
(1) 在任職程序方面,申請機構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完畢內部任職程序,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等,並辦理完畢工商變更手續。
(2)
在基金從業資格方面,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因此,需注意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3)
在任職資格方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禁止擔任高管的情形。例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 在從業經歷要求方面,任職的高管人員最好具備金融、投資或基金相關從業經歷。
(5)
在高管兼職要求方面,申請機構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職,也不宜過多兼職,且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存在過多兼職或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等情形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高管人員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兼職應合理,需具備勝任能力,確保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此外,「掛靠」為基金業協會所禁止,該法律風險需注意。
13. 建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申請機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要求,以及部門設置及自身業務的開展計劃情況,在律師的協助下,建立並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內部制定程序(建議通過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合夥人會議等最高權力機構進行頒布實施)。該系列制度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且應與自身情況相適應。具體而言,需制定完善的制度如下:
14. 配合律師盡職調查
申請機構根據律師提供的盡職調查清單准備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交給律師審查。律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及基金業協會、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15. 整改完善
律師根據盡職調查情況,結合基金業協會等單位的相關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協助申請機構整改完善。
16. 在基金業協會系統中進行注冊並填錄信息
申請機構在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注冊並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
在進行系統信息填錄、文件上傳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填錄信息應准確、完整,與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必要時律師也應仔細核對填錄信息;
(2) 營業執照、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機構前台圖片、學位/學歷證書證明、截圖等應確保清晰可見;
(3) 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出資證明、制度文件等法律文件應清晰可見,蓋有公章及騎縫章;
(4) 仔細查閱系統中帶「?」黃色標志的注釋內容,填錄信息應與其要求保持一致。
17. 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注冊
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在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上進行注冊,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文件。
18. 系統信息填錄完畢且整改事項處理完善後,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協助上傳系統,
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19. 基金業協會進行反饋的,律師根據反饋內容
協助申請機構進行相應整改,出具補充法律
意見書並重新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20.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
申請機構應確保其擁有的各項條件均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如果問題過多,基金業協會可能會重點關注。如果法律意見書被退回補正超過5次的,機構申請將會被鎖定3個月。
(2) 根據團隊經辦該類項目的情況看,從向基金業協會首次提交法律意見書至審核通過,一般會有三次以內的反饋,正常時間周期為一至三個月。
(3)
此外,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將被注銷。因此,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特別注意期限要求,避免因未按期完成首隻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導致被注銷。
(4) 該操作指引僅提供參考,具體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