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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債權轉讓

發布時間:2021-02-14 15:58:06

① 債權轉讓募集資金是公募還是私募,如不是,屬哪種類型的投資理財

①根據基金單抄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襲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②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③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④....

② 為什麼說"禁止p2p投資人債權轉讓"缺乏有力根據

關於債權轉讓是否合理早已在網貸行業被反復討論多年,債轉確實存在風險,這一點監管也早已有所察覺。雖然2015年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並未提及,但半年後正式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債權轉讓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暫行辦法》第十條關於網貸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的活動中,第八項為「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有分析指出,監管並沒有一棍打死所有的債權轉讓行為,而是對債轉形式進行了限定。互聯網金融法律專家在其公眾號中撰文表示:「禁止和杜絕的是平台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持牌機構」從事的金融產品的兜售和轉讓,而不是出借人內部自行緩釋流動性的債權轉讓。」
《徵求意見稿》不提及債轉,絕不可能是監管忽略了這一點,出台後的《暫行辦法》也並未實行「一刀切」,可以看出監管對於P2P平台債轉功能的態度極為審慎,合理合規的債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監管的認可。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禁止債權轉讓,而在其他領域,企業、個人之間債權轉讓的交易從未被禁止,那麼單單P2P的出借人之間禁止了交易,這未免有點歧視的嫌疑。在民商事領域,我國合同法是保護平等公民之間的自願交易的,不能剝奪老百姓的交易自由權。

③ 有沒有在向前金服投資的啊,想了解下他們平台的債權轉讓情況

投的新手幾天就到賬了,轉讓是手動的,因為銀行存管上線多花了之前,之前聽說是立即到賬,目前是7-8天

④ 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收益權轉讓只是轉讓收益的權利,本金出問題還要你來負責;債權轉讓版就是本金和收權益的權利都轉讓了,也就是徹底與你無關了。所以債權轉讓要好於收益權轉讓的,當然有些產品只能轉讓收益權那就無所謂了。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⑤ 《辦法》出台後,P2P債權轉讓模式是否合規

在最近的監管辦法中,p2p出借人的債權轉讓模式是和合規的,但對平台的債權轉專讓有一些限制,具體條例如下:屬
(八)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⑥ 網貸平台裡面的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網貸債權只要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債權,那就是可以轉讓的,其回轉讓行為合法。答合同法明確規定如下情況不得轉讓債權: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由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由於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從合同所產生的權利是從權利,從權利只能隨主權利一同轉移,因此,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擔保債權不能單獨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禁止性約定,即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轉讓;其二是限制性約定,即對轉讓規定了條件或期限等,在條件未滿足或期限未屆至時,不得轉讓。例如,合同中規定轉讓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同意,則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

⑦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主要有:
1、投資范圍不一樣。基礎設施內債權計劃,限定了債容權計劃主要是用於社會基礎設施建設。而信託計劃范圍更廣,除了基礎設施還能做工商企業類,證券市場投資類,房地產類,等等投資范圍,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更大。
2、產品安全性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有可能通過私募基金公司發行成私募產品,有可能通過資產交易所的債權轉讓發行成債權轉讓的產品。而信託計劃就是指信託公司管理,通過信託公司風控的產品才能叫信託產品。
3、管理人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託計劃管理人只有一類,那就是信託公司。
4、產品結構設計可能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如果通過私募基金的形式來做,和信託公司發的產品在結構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來發行產品,那麼結構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樣。投資起點也會和標準的信託產品和私募基金產品不一樣。

⑧ 專業放款人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債權轉讓還有效嗎

如果明知是非吸的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無效;若不知情,有效。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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