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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15 00:10:40

⑴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一般什麼時候交付的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版用設施設備維修基權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公共維修基金的收費標准各地不一樣,拿北京舉例:
此前,北京是以總房款的2%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更新後的標准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層每建築平方米200元。這是因為不同住宅的建築安裝成本是不一樣的。

⑵ 物業管理中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現狀是怎樣的

基本正常,部分城市已經可以申請使用,部分城市還未開放。

⑶ 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和總業主人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分攤,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分戶帳不足使用時,不足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管理機構外勘查驗,確認維修項目並界定受益范圍。
(三)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選擇方式、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受益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申請並確定維修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審核費用列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維修方案的組織實施人應當對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分攤明細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管理機構根據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付款。管理機構對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後,按維修合同約定留存質保金,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至維修單位,並從相應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向管理機構提交的備案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報告。
(三)受益業主簽名表。
(四)維修工程預(決)算書、超過5萬元的維修項目的審價報告、維修合同、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公示維修方案、維修決算、分攤明細等相關資料。
(六)工程維修驗收合格證明及維修發票。
(七)其他相關資料。

⑷ 安徽桐城市房屋維修基金政策什麼時候出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望採納,謝謝

桐城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前款住宅物業,屬於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 二 章 交 存

第六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第七條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將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市房地產管理局委託銀行開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前款規定交存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安徽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一幢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額的30%時,該幢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證明,可由業主及其配偶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標准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費用後,應當將所得收益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三 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代管。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帳戶,並按幢、按戶房屋門牌號設置分戶明細帳目;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帳戶,並按戶房屋門牌號設置分戶明細帳目。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帳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尚有節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 四 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2、戶外牆面因損壞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3、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4、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5、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工程。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2、整幢樓或者單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新、改造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20%的;

4、電梯需要整體更新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7、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的下列費用,按照以下規定承擔,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主交存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二)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寬頻網路、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實施物業管理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對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二)實施物業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實施。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後,方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發生危及物業安全以及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預先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撥付,再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承擔,並從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於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承擔,並從相關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材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三)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業主名冊;

(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接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 五 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向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通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每年向業主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重新復核。業主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接受審計部門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接受其監督。

第 六 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使用、保存、核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公室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業主應當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補交,補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消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⑸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⑹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和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何區別

房屋維修復基金又稱為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制,是由房產部門收取,用以專門的房屋公共部分的設施養護和大修用基金。業主委員會可委託物業在房屋需要維修時提出支取申請。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由物業公司在收取的物業費中扣除下來的專門用來日常維修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資金。

⑺ 什麼是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什麼時候

物業抄專項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公共維修基金的收費標准各地不一樣,拿北京舉例:
此前,北京是以總房款的2%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更新後的標准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層每建築平方米200元。這是因為不同住宅的建築安裝成本是不一樣的。

⑻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的區別

一部分是必須繳納的,有房管部門統一管理的物業維修基金,其使用主要是針對專公共部分的維修屬等,使用需要全體成員或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方可使用。而物業費是屬於和物業公司的買賣關系,花錢購買的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

⑼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怎麼啟用

1、你的房屋,保修期是否已到,如果房屋還開發企業保修期內,是不可以啟用維修資金的。
2、《物權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使用公用設施維修基金時,應向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總經理簽字並加蓋管理公司或管理處章的使用申請;

--相關項目的有關圖紙、預算資料;

--施工承接單位或人員資質資料。

②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在接到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後14日內召集業主大會審議:

--同意使用的,向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公司總經理或管理處經理共同簽字的《住宅小區共用設施專用基金使用申請表》;區住宅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後的14日內完成審批,並將款項劃撥到公司賬戶;

--不同意使用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應將不同意見書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業主大會不同意使用公用設施維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認為有充足理由的,應向區住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經復議同意管理公司申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必須執行;

④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對使用維修基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及材料消耗等進行監控,並按工程要求進行驗收;

⑤公用設施維修基金賬目,應由下列單位每3個月張榜公布一次;

--業主管理委員會;

--管理公司或管理處。

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原則上30%用於房屋本體公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70%用於房屋本體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維修工程,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進行中修以上的維護工程時,應向業主委員會提供下列資料:

--有公司總經理或管理處經理簽名的申請計劃;

--該項目的預算資料;

--其他相關資料。

③申請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或該棟業主審議:

--如經審議,業主管理委員或該棟50%的業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屬管理處認為有足夠理由實施該項工程的,公司或下屬管理處可向小區住宅管理部門申請,經管理部門核定後實施;

--如經審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該棟50%的業主書面同意後,管理公司或下屬管理處應按計劃執行該項工程;

④整個小區的本體基金不夠支付的,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由全體業主分攤;

⑤單棟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不夠使用時,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分攤;

⑥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年度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計劃及預算:

--業主委員會應在收到公司計劃及預算的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

--業主委員會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計劃及預算的7日內應予以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屬管理處使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完成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維修養護項目後;

--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的費用支出證明由公司總經理簽字,作為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支出的記賬憑證;

--中修以上的工程應出具《施工項目清單》,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該棟樓長(或20%以上業主)、公司總經理簽字,作為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支出的記賬憑證。

⑧財務部應每3個月公布一次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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