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2. 社會保險基金應如何管理
第一是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是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做到保值增值
第三是加強監督,公開透明
3.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4. 請問一下有沒有學習勞動與社會保障的,要學一些什麼謝謝
課堂課程包括公共基礎和通識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選修課程、版專業實習及畢業論權文五個部分。其中,專業基礎課主要包括基礎理論和工具及應用課程兩大類。基礎理論主要以經濟學、管理學為專業基礎;專業方向課程的設置力求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同時又極力避免各門課程內容的重復、交叉。專業方向課程主要有:勞動經濟學、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理論、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國際比較、公共管理、社會福利與社會救濟、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行政學原理、人口學、社會工作、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法學概論。
5. 社會保險的基金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往往與一國的社會保險組織機專構有關。主要包屬括社會保險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將個人賬戶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場主體管理的做法。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
1.關於投資的安全性
2.關於投資的收益性
3.關於投資的流動性
4.關於投資的社會經濟效益性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變化及其原因
從20世紀80年代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是: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開放;另外在投資模式方面,不少國家進行多樣化投資,在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之間探索一個平衡點。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經濟貢獻有了新的認識。
6. 什麼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系
抱歉,這個真不太懂,按照字面的意思來說應該是社會保險基金的吸納,保管,運作,發放等相關過程的規范管理,就好比質量管理體系一樣,通過制定來保障管理的符合性,確保資金的通路順暢,安全有保障
7. 有沒有社會保障專業的學生 知道社會保障管理與經辦實務 跟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訓課程具體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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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版收入、轉移收入、上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社會保險費收入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費用。
利息收入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指同級財政給予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指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受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指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受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8.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論文!2000字
社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老錢」、「救命錢」,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至關重要。近年來,各種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征繳社會保險基金數量逐年增加,給基金監管帶來一定難度。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是各級社保基金監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管理與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管理是指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過程的行政、資產負債的管理,監督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尤其指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需要改革。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設計,政府既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者,又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執行者,政府承攬了社會保險的一切管理事務,社會保險體制運行的一切後果也完全由國家承擔。如「上海、廣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後的責任都由政府來承擔。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6年底全國累計挪用社保基金71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專用資金被擠占挪用,給國家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帶來隱患,隨著社保基金規模持續擴大,迫切需要改變目前國家在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承擔具體責任的現狀,轉向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只負責制定宏觀政策,而社保基金監督則由社保機構主管部門、社會專業中介機構負責的格局。
2.國家社會保險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較低,沒有充分發揮基金的調劑作用。目前,我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不統一,經辦機構名稱不一,給人民群眾造成社會保險不規范、不嚴肅的表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過20年的改革實踐,已實現基本保險制度全國統一,養老基金省級統籌,但從地區差別來講,西部、中部地區的養老基金積累較低,社會保障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有限。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1996年開始探索改革,目前仍處於改革試點階段,基本養老金還是縣級統籌,並且各地征繳基數、徵收比例、發放形式、待遇標准也都不一致。失業保險仍停留在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處於起步階段,女工生育保險仍處於探索試點階段。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各地啟動時間不一,覆蓋范圍不一,嚴重影響不同性質單位職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動,不利於職工跨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容易挫傷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3.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沒有形成合力。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財政、審計及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徵集、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社會保險擴面工作主要靠勞動保障部門;審計部門雖然經常安排社保基金審計項目,但基本上只對社保經辦機構在基金的財務管理方面實施審計,由於審計手段、時間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蹤審計,各地社會保險參保稽核面不足40%;財政部門僅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監察機關很少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4.稽核檢查手段缺乏剛性、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嚴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缺乏具體的法規支持。如企業職工徵收養老保險費按實發工資為基數,事業單位按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社保經辦機構在稽核徵收過程中,缺乏對參保單位有效的制約手段。《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在實際中,有的企業欠費嚴重,對於上千萬元的欠費來說,加收的滯納金微不足道,有的企業把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擠占挪用了。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對其處以任何經濟處罰都不起作用。據統計,我市欠費企業占參保企業總量的40%以上,拖欠養老保險費百萬元以上的企業17戶,欠費企業數量多,拖欠數額大,給社保事業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憂。各險種各自征費,各自稽查,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和人力、財力浪費,還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參保人數降低,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也很嚴重。
5.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工作薄弱。一是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備,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台賬及相關單位的繳費記錄等基礎性工作還不能完全應用計算機化管理;二是編制緊缺,人少事多,現有的編制已不能適應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影響了養老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因經辦機構人員少,經費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於形式,未能落到實處。
(二)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缺少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強調的是在監管職能的履行方面各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即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共同監督基金運行的全過程,以及五者之間相互制約。目前我國現有社會養老基金監督體制是將社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督僅是對存入財政專戶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對社保部門在基金徵收、支付環節的監督不到位。參保單位少繳、漏繳、未報現象缺少外部監督,另外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如何購買國債等項目,安全增值又缺少國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2.勞動保障部門內部缺少建立相應的審計監督。缺乏對基金的徵收、發放、管理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和科學規范,沒有起到積極的內部控制、監督作用。
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少應有的監督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監管最基本的組成部分;(2)基金外部管理人,是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機會的謹慎措施;(3)外部審計,能夠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估,可以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監管成本控制,可限制基金管理人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基金項目上。
4.社保經辦人員自我約束意識淡薄。基金管理法制意識不強,缺少養成在監督環境下工作的習慣,應建立社保經辦機構定期的輪崗和培訓機制,增強社保基金管理職業道德意識。
二、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幾點建議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模式選擇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下稱「統賬制度」)。這一制度,從產權結構看,是公共社保金和私人社保金的混合,從財務制度看,是隨收即付制度和積累制度的混合。這種制度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它要求採用不同於單一產權結構和單一財務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監督制度。建議:探索建立與此復雜性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基金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於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社保部門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時又是基金運營的主體,所以應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一方面基金管理局依據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於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的對象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另一方面在給付時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門的指令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社保部門建立臨時性賬戶,從財政專戶劃出給付資金並按時足額進賬職工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個人養老金賬戶。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部門對社會統籌部分的給付負有最後責任。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以稽核為重點,建立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積極會同財政、審計、工商部門,加大對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的工作力度。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主動向政府報告,建立健全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合力;要積極爭取審計部門在審計社會保險時,向繳費單位延伸審計,督促參保單位繳費;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險宣傳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3.調整國家在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職能。一是立法職能,負責制定確保養老金系統健康順利運行的法律法規。二是對養老金事務的動作實施監督,確保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規范化。三是接受有關個人和機構就養老金事務提起的申訴、舉報、批評、建議,調解有關養老金事務的糾紛,受理有關養老金事務的訴訟。
4.加強社保部門經辦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增強社保部門依法遵章辦事的透明度,提高計算機管理應用能力和經辦服務能力。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是指在整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監管體系中,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充足性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合法性監督權交給基金監管委員會,外部監管機構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實現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以及實現交叉監管的目的。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於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於限制代理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
3.加強行政監督。建立有效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機構,建立社會養老基金在徵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運用全過程全社會監督和適度監督制度。在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同時加快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培養精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和各種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的目的是向各機構和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使他們能夠獲得並准確理解有關基金運營的信息,從而加強對基金監管,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今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操作就像酒店、餐廳的開放式廚房一樣當眾操作,讓客人監督。
4.加強對社保部門隊伍建設的監督和素質提高的監督。培養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養成在監督下工作的習慣。對組織機構內部建立控制機制,包括道德風險、運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預防、矯正和有效處理,以及投資范圍的適度管制,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
9.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