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事由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職責就是受託職責。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擔任基金管理人之後,即擔負起這種職責。基金管理人的地位與受託職責有著緊密聯系,可以說,擔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著擔負起受託職責。基金管理人職責是由法律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終止。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作出明確規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有以下4種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資格。可以說,具備法定的基金管理資格,是擔任基金管理人,從而擔負基金管理人職責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資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擔任基金管理人,當然基金管理人職責隨之終止。
第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關系,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職責自然終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銷時,其法人資格消滅,職責當然終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產並開始進行清算,其對破產財產即喪失管理及處分權。雖然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但基金管理人因喪失信用而受破產宣告,自然不適宜再管理及處分基金財產,其職責應當終止。
第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確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信託關系的書面文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託職責。如果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則基金管理人應終止履行受託職責。
2. 不公平的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會不會終止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這個要看情節輕重吧。
沒說一定會,但如果太嚴重,監管部門肯定會處理的
3. 貴州茅台終止8.2億元捐贈,這背後到底有何原因
在市值3萬億的當天,貴州茅台在三個多月前就決定終止4筆捐贈。這一捐贈一度被中小股東質疑為“未經股東會審議,程序不符合規定”,如今被市場解讀為中小股東的“歷史性勝利”。
貴州茅台的股價創下新高,收盤上漲3.7%,至2456.43元/股。總市值突破3萬億,單日市值增長1100億,從2萬億到3萬億,只用了7個月。
作為上市公司,貴州茅台也必然面臨相關制度法規的制約,企業在經營等方面處於絕對強烈的地位,但必須考慮很多股東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貴州茅台的這次操作對上市公司的各種經營行為都有一定的警告。貴州茅台決定終止捐款後,《,這一決定表明積極的股東主義在a股市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少數股東的努力推動了上市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的完善。
4. 中國預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預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對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傳教育,團結國內外力量,為控制、消滅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類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公募。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4號中關村科技發展大廈C座2002室。
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促進國內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學術團體和個人間友好交往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引進先進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葯物、醫療技術、儀器設備、衛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種渠道、形式支持中國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關的科學研究及宣傳教育;
(四)募集、接受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物資設備,促進中國防治性病、艾滋病事業;
(五)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及個人的委託,承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三、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愛公益事業;
(三)具有相應的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盡職盡責盡能保障本基金會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潔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項認真思考,為自己的投票負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或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參與基金會的各項決策;
(二) 參與組織基金會各項活動;
(三) 代表基金會出席社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監督、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
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基金會組織的重大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名譽理事長、顧問和特邀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5年。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審批財務支出;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部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審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審批受理事長授權范圍的財務支出;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名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章程、理事會和理事長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科學研究、科普宣傳、關懷病人項目經費;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培訓基層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領域的非政府組織活動;
(三)資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傳教育項目;
(四)關懷艾滋病病人和孤兒;
(五)開展與性病、艾滋病防治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為實現基金保值、增值進行的合法投資;
(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121聯合行動計劃;
(二) 其它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五、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歷次捐助活動中捐助金額最多的單位或個人決定;
(二)由上級領導機關組織原基金會法人代表、善後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相關規定與安排。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七、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達成一致,可以終止基金的上市嗎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修訂稿)
第六章 終止上市
第三十三條回 基金上市期間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所將終止其上市:
(一)不再具備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上市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未獲准續期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希望這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