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1.基金會成立: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全國性公募慈善機構。2009年1月經中華人民版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注冊,主管權部門為民政部
2.基金會宗旨:
匯集海內外華人愛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
3.基金會理念:
以仁愛為本,解困者之憂,盡社會之責,替天下行善
基金會秘書處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 朝外大街乙6號朝外SOHO A座 1101室
郵編:100020
電話:86-10-5900 3555(總機)
傳真:86-10-5869 8140
網址:www.csaf.org.cn
郵箱:[email protected]
基金會銀行賬號
戶名: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紫竹支行
帳號:0120014210001348
B. 民間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屬於企業還是社會團體還是其他
我國民辦社會服務機構按照設立的法律依據,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
1、民辦非企業型機構,其成立的法律依據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這也是我國民辦社會服務機構的主體。
愛心媽媽高淑珍為殘障兒童申請成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就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
2、基金會項目型機構,其成立的法律依據 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 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不直接提供社會工作服務。但目前國內很多基金會紛紛開展了一些歷時數年的「項目」。
這些項目有明確的目標、確定的人員、穩定的資金和一定的組織形式,雖然沒有注冊,但儼然就是一個個社會服務機構。
比如,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大愛清塵基金」項目,就是由著名記者王克勤於2012年3 月發起的,專項救治在死亡線上苦苦掙扎、缺失救助與關心的中國600萬塵肺病農民,該項目已吸引了一批社會工作者參加。
3、社會團體型機構,其成立的法律依據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法人根據《社會團體登記條例》設立的,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是指以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誼會、聯合會等命名的體制外組織,而不包括工青婦等體制內群眾團體。
(2)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法人嗎擴展閱讀:
政府對民間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扶持:
廣州市民政局網站近日發布《廣州市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共財政基本支持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該稿的意見。
《辦法》規定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資助方式分為一次性資助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一次性資助擬最高資助20萬元,對於符合要求的社會工作項目,最高給予該項目經費的30%。
《辦法》對資助對象做出了明確規定。資助對象是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即經依法在廣州市和各區(縣級市)民政局注冊登記,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開展困難救助、矛盾調處、權益維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等服務工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申請資助的民間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需滿足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6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配備1名社會工作專業督導人員、具有完善的內部治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等條件。申請以獎代補的項目,應是社會工作培訓、社會工作交流、社會工作研究以及專業服務等項目。
申請的項目未使用財政資金,且成績突出。根據《辦法》規定,一次性資助用於機構設備購置、辦公場地租賃、人才培養等基本經費支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會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優秀民間社工機構最高可獲資助20萬元
C.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根據版社會救助對權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D.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理事長
許嘉璐
語言學家。江蘇淮安人。世界漢語教學學會會長,北京師專范大學漢語文化屬學院院長。第九、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十一屆主席。
副理事長
劉 婷
香港上市公司華彩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劉女士同時為香港另一家上市公司寶威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兼執行董事。
耿志遠
中歐聯合投資有限公司和天津景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在北京光電技術研究所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工作。
劉長樂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鳳凰衛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太平紳士。
理事
鮑學全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主任
理 事 米勇生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司長
潘石屹 SOHO(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創始人
釋學誠 現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
時正新 原民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兼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吳京偉 華彩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行政總裁
張繼禹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
監事
王治坤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
胡連萍 北京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現任領導
秘書長:時正新
副秘書長:王玉潔
兼職副秘書長:闞麗君
E.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介紹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2009年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民政部批准設立登記,業務容主管部門為民政部。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宗旨是匯集海內外華人愛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理念為以仁愛為本,解困者之憂,盡社會之責,行天下之善。
F. 宋慶齡基金會與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工作性質一樣嗎
工作性質啊,兩家都是公益機構吧。宋基會比較厲害,而且很特殊,版他們應該是屬於權事業編。國內很多宋基會,但是做事情最多的是上海的宋基會,其他的你懂的。另一家不太了解。不知道您是想幹啥啊,公益是個特別需要理想的職業,你做公益有啥要實現的理想,如果只是一份工作的話,就看誰給的薪水高了哦。建議可以考慮其他的私募基金會,那些比較有活力一些。
G.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H.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介紹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2009年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設立登記版,業務主管部門為權民政部。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宗旨是匯集海內外華人愛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理念為以仁愛為本,解困者之憂,盡社會之責,行天下之善。為了規范基金會操作,特製定中華救助基金會章程。
I.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是全國公募基金會。2009年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設立登記,業務主管部門為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AAAA級。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