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公司 >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6 06:57:03

① 新疆關於退還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的規定

馬鞍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障基金統籌管理辦法〔試行〕

為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之間勞動保障基金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依,有利於社會安定,促使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根據有關規定,並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行業統籌管理范圍

凡在馬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含外地來馬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

二、行業統籌基金支出項目

(一)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發給離休、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退休職工的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助費及各種價格補貼。

(三)離休或因工殘廢退休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護理費。

(四)離、退休人員醫葯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其死亡後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五)職工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

(六)職工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醫葯費、救濟費。

(七)按規定在勞保費用中支出的其它項目。

三、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凡在我市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項目)不分隸屬關系,不論其資金來源,均按以下標准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單獨承包的機械土石方,構件製作安裝、裝飾裝璜、樁基礎、道橋、堤坊、各類管道等按工程造價的34%收取勞保費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類工程,單獨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預算定額人工費的25%收取勞保費用。

四、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辦法

(一)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建築施工企業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一次性按規定的收取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竣工決算時再按實調整,任何人無權減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委託市建設銀行托收(免簽協議),存入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專款專用。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憑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開具的單據及時、足額地向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上付款,不及時繳納的按拖欠金額每天徵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行業統籌基金。

(三)對於沒有交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綜合計劃部門不予辦理實施計劃與開工批復,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手續,建築管理部門不予以辦理開工、報建及合同簽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建設銀行不得辦理工程撥款,建築企業不得組織施工。對擅自開工者,除按規定補交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外,同時按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行業統籌基金的支付形式

對在我市承攬建設任務,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各類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由市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辦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收取標准返還企業,用於支付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對入不敷出的施工企業,在行業統籌基金中予以調劑;對未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和外地來馬承攬建設任務的各類施工企業根據企業性質及資質等級,按收取該企業統籌費用的適當比例返還,作為企業的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六、行業統籌基金的管理

(一)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是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的一部分,市建築管理處設立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在市社會保險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勞動保險基金的收取、支付、調劑、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經費從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中按3%提取。

(二)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管理後,各企業仍按規定的范圍和項目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社會保險統籌的費用由企業直接與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結算,但在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核發勞保費用中應扣除社會保險機構返還給企業的受益部分。

(三)實行行業勞保統籌後,如勞保費用開支增大,收不抵支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整勞保統籌取費標准。

(四)行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專項儲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精神,比照城鄉居民個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並入行業勞保統籌基金項下,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免交各種稅、費。

(五)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要建立、健全行業勞保統籌的會計管理、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

(六)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不得挪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七)參加行業統籌管理的各類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及審批程序等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發放、學習、生活、醫療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八)參加行業勞保統籌管理的企業,在申報勞保基金時,應做到真實准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冒領勞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領金額外,並對當事人和主要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市建築管理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②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③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退還方法流程: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回施工合同復印件答(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勞保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④ 按年交勞保變更成一次性交全可以嗎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⑤ 湖南勞保基金辦理具體過程

哪位大蝦可以告訴我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具體內容,越詳細越好!本人將不盡感激,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

⑥ 高分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

我幫你查了一下,這個是建設部下發的,我想哈爾濱應該也是執行建設部的吧,如果不是的話那我就不知道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來源、促進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對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建築市場中各類所有制施工企業並存的現狀和建築安裝工程計價實行預算制的特點,勞保費實行統一計取標准,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調劑撥付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勞保費內容包括: 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城鎮離退休職工養老費用和六個月以上病傷假人員的工資,按照上述人員費用及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保險費用。
第四條 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的管理分工, 凡是執行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審批和管理費用定額的一般土建、獨立土石方、爐窯砌築、管道及機電設備安裝、市政、園林綠化等工程,不分投資來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業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和資質等級,其勞保費的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勞保費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分級管理、政事分設、企業配合的體制。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勞保費管理工作具體的行政歸口職能部門和設立具體營運勞保費的管理機構(以下稱勞保費管理機構),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市)、縣(旗)三級管理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市)兩級核算制度。為便於統一管理,勞保費管理機構的設立及有關勞保費管理的辦法和重要規定等,應在徵得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批准、發布。

第二章 勞保費計取標準的確定

第六條 勞保費計取標準的確定, 要本著「以支定收、留有積累、以豐補欠」的原則,在嚴格測算的基礎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確定。
第七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統一按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一定比例確定, 並按規定的計算程序進入地方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內容,按現行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定執行,不包括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八條 各地區在測算勞保費計取標准時, 要在做好統計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對已建立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要按勞保費項目和當地規定的有關社會統籌費率進行綜合測算。對尚未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和施工企業實際需要額度進行測算。
第九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當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建築安裝工程投資額、社會保險費率、物價水平、離退休人數等因素發生變動時,應通過測算,按規定程序適時調整勞保費計取標准。
第十條 勞保費計取標准實行省、 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統一,個別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地(州、市)經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統一。

第三章 勞保費的收取與繳納

第十一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對在本地區建設的工程項目, 按照本地區的勞保費計取標准或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標准,在工程開工前,直接向建設單位收到勞保費。施工企業不再向建設單位收取勞保費。
第十二條 為保證勞保費足額收取, 對於一般工程項目,勞保費管理機構可採取先預收,待項目決算後,多退少補的辦法。對於投資大、工期長的項目,可按施工進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條 對於執行多個預算定額或一個總概算定額實行分包的工程, 要嚴格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行地方費用定額而計取的勞保費,由建設單位上繳工程所在地勞保費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如不按時足額繳納執行地方費用定額的勞保費,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辦理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於少繳、 漏繳或沒有按時繳納勞保費的建設單位,除補繳勞保費之外,還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勞保費統一計取之後, 勞保費仍列入工程總造價,但不參與競標,即在工程招標和投標時,不列入標底和標價,並且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繳納的勞保費轉嫁給施工企業。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或截留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勞保費。

第四章 勞保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應在銀行設立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勞保基金)專門帳戶。收到的勞保費必須存入勞保基金專門帳戶中,並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勞保費管理機構經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同意,可根據確定的勞保費計取標准水平、工程投資規模及實際工作需要,從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具體的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統一使用制度與辦法。
第二十條 對本地區的施工企業, 由當地勞保費管理機構根據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支出情況和勞保費實際收取情況,從扣除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的勞保基金中調劑撥付勞保費給施工企業。其中對鄉鎮施工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從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勞保費中提取一定數額或一定比例,撥付勞保費給鄉鎮施工企業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跨地區施工的地方施工企業和中央部屬施工企業, 由當地勞保費管理機構從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勞保費中扣除風險積累金、上解調劑金和管理服務費後,並考慮其承建工程時的用工情況,撥付勞保費給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所在地的勞保費管理機構或工程所在地的該施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勞保基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實行專款專用。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勞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則將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使積累金保值增值, 積累金可用於投資國債、國庫券和社會保險特種債券,但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性投資。

第五章 勞保費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職能

【實施時間】1996-09-10【發布單位】建設部建人[1996]512號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負責制訂全國勞保費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與規劃; 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地區的勞保費管理工作;組織交流、推廣各地區有關勞保費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勞保費計取標準的測算和確定,及相關政策的制訂;對勞保費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利用工程項目審批、施工許可證及項目竣工驗收等行政手段確保勞保費的收取等。
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成立由勞動、施工、定額、質檢、安全、財務、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勞保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非常設機構),負責對勞保費管理中重大問題的集體研究、決策及有關政策、辦法、制度執行情況和勞保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勞保費管理機構主要職能是: 負責勞保費的收取和勞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負責勞保費及財務報表的建立,數據的收集、匯總、上報;對調劑撥付給施工企業的勞保費使用情況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服務;與施工企業建立聯系單制度,確切掌握施工企業承建工程及施工進展情況,避免勞保費的少繳、漏繳等。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勞保費管理機構的工作, 主動向勞保費管理機構通報施工項目承建、施工進展及撥付的勞保費使用情況,定期、准確地向勞保費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施工企業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與建設單位一起少報、瞞報工程量,勞保費不予撥付或不予金額撥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審查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以前頒發的有關勞保費管理的文件,凡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⑦ 勞保費的勞保費繳納制度

勞保基金的繳納實行預收和結算制度,無論是執行地方費用定額,還是執版行行業費用定額的項目,權在辦理工程規劃、報建或招投標時,按所含勞保基金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門預繳勞保基金,50萬元以上的工程需經自治區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分期繳納。工程竣工結算後,按審定的含量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⑧ 建築單位如何開立勞保基金專戶

1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 建築業勞保費籌集、返退 一、服務內容 建築業勞保費手續返退,專項費用服務項目。 二、設定依據 《昆明市籌集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8 號令) 三、服務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辦理手續返退 四、辦理條件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應當遵守 本辦法。 五、申請資料 (一)開立專戶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營業執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檢記錄);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有年檢記錄);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授權書; 7、開立專用帳戶的相關文件; 8、開戶申請。 (二)辦理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需要的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在指定銀行設立的建築業勞保費專戶憑證; 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應當一並提交原件查驗。 (三)返還建築業勞保費必備的資料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3、《昆明市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復印件蓋章,驗原 件);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 費金額分攤表)(原件); 2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 憑證(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設工程的建築業企業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出具 入昆施工備案登記手續。 (四)凡在2004 年6 月30 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返退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2004 年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辦理結算返退需持以下資料: 1、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合同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3、已審定的工程結算書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4、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表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5、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金額)已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證明(原 件); 6、返退建築業勞保費單位法人委託函(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復 印件蓋章,驗原件)。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建築業勞保費退費申請表》 自2012 年3 月起,為減少申請人申報資料的往返次數,昆明市住房和城鄉 建設局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項目實行網上申報。 凡申請人申報的我局各類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項目,涉及的各項申報資料, 應以 Word 文檔、Excel 文檔、電子掃描件等形式,從「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門戶網站」——「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電子窗口」中上傳。 資料上傳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窗口人員將於當日內(工作日的 9:00—16:00 為當日時間;16:00 以後時間按次日時間計;雙休日、法定節假 日時間順延),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預審,並及時轉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前置 審查。預審及前置審查通過後,窗口人員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帶各項申報資料原 件至窗口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後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正式接件時間,以申請人到窗口核驗後正式接 件時間為准。 電子資料申報、提交的具體操作方式詳見「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電子窗口」 服務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zfjs.km.gov.cn/; 或http://www.km-jsw.com/。 七、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受理地點: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 管理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鄉大街1 號市級行政 3 中心綜合服務樓一樓,聯系電話:3149836 3149829)。 八、決定機關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九、服務程序 (一)籌集程序 建設單位在規劃局窗口(包括: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規劃窗口)繳費 後,統一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開具《繳款通知單》,作為建築企業返退勞 保費的資料之一。若不及時開繳款通知單位,將影響建築業勞保費的返退。 (二)返退程序 建築業企業勞保費由建設單位代繳,簽訂施工合同後,從工程款中扣除,由 建築企業持《繳環通知書》原件及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返退。 申請人網上申報預審通過後,窗口人員及時通知申請人帶各項申報資料原件 至窗口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後正式接件(窗口發出電子受理通知單)——系統自 動轉: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處復審——符合退費條件的,按政 策規定,在窗口退費。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返退標准 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返退按原管理辦法執行。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籌集的勞保費按以下標准返退: (1)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企業危險 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7%返還; (2)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之一,並購買 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0%返還; (3)企業未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但購買了 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75%返還; (4)僅為企業勞動者購買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 業勞保費的60%返還。 十、辦理時限 資料手續齊全3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十一、證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項:自2007 年1 月1 日起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自簽訂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 年內不申請返還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書目通 知建築業企業的,依法予以公告,6 個月內仍不來返退的,資金並入積累,用於 保險調劑。 十二、年審及年檢 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實行年審制度

⑨ 勞保費是什麼

【中文名】:勞動保護費

【簡稱】:勞保費

【外文名】:Labor protection fees

【拼音】:lao dong bao hu fei

【范圍】: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

【領域】:企業管理

【定義】:

  1. 勞動保護費是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支出。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應區分支出性質並入工資或職工福利費中,按相應規定扣除。

  2. 勞動保護費稅前扣除沒有限額限制,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均可據實扣除。

  3. 企業應正確劃分職工福利費支出與勞動保護費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的進項是不允許抵扣的,而對勞動保護支出並沒有規定不允許抵扣。

【勞保范圍】:

  1. 頭部防護: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編安全帽,礦工安全帽。

  2. 面部防護:頭戴式電焊面罩、防酸有機面罩類面罩、防高溫面罩。

  3. 眼睛防護:防塵眼鏡,防酸眼鏡,防飛濺眼鏡,防紫外線眼鏡。

  4. 呼吸道防護: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氧(空)氣呼吸器。

  5. 聽力防護:防噪音耳塞,護耳罩,噪音阻抗器。

  6. 手部防護:絕緣手套,耐酸鹼手套,耐油手套,醫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紗手套,防靜電手套,耐高溫手套,防割手套。

  7. 腳部防護:工礦靴,絕緣靴,耐酸鹼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8. 身軀防護:耐酸圍裙,防塵圍裙,工作服,雨衣,太陽伴傘。
    高空安全防護:高空懸掛安全帶、電工安全帶、安全繩、踩板、密目網等。

⑩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閱讀全文

與勞保基金管理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