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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護募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6 19:27:54

①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回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答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②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哪一年頒發

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准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作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募集程序需嚴循三個層次

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違規募集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行業形象和社會評價受到置疑。

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行業健康發展生態基礎出發,《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准、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釐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

《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同時,對於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六項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不同投資者實施差異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適度管理的原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

同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作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確認義務;針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

此外,針對回訪確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標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置回訪確認條款。

③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注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技術系統准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相關內容不得隨意更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注冊審查中可視情況徵求基金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注冊審查參考。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二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申購、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的組合證券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價根據基金的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和資金結算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並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九條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出或者賣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 基金注冊後,如需對原注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履行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募集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注冊事項的申請。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成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
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者通訊開會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並在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尚未募集的,撤銷注冊決定;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對該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注冊並募集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公開募集前未變更注冊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售基金份額;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合並;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送解決方案,或者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三)技術系統出現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列支相關費用;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利益輸送、非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關於防範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9號)同時廢止。

④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
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 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
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 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 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 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
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 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
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
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 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
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 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 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
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 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
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 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 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 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 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 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
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 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 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 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
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 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 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 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 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 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
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 2 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第四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九條【協議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 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
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 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條【備忘錄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 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
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 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
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 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准。

第二十一條【公平競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 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
構和費率標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准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基金財產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實 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 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
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 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二十四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 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
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披 露給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
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

第二十六條【專項審計】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 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 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
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 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五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八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
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九條【募集結算資金】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 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
戶與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三十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 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
注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
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是在協會完成份額登記業務登記的服務機 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 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 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三十一條【內部控制機制】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執行相分離,對系統重
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 全。

第三十二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 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 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使 用託管人的預留印鑒等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基金無託管的,募集
機構應當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證明文件及管理該基金的相關 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份額確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 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
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三十四條【資金交收風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 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
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
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 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 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三十五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 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私募基金管
理人、投資者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 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三十六條【份額變更】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 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
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 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 冊的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
過程及結果的准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八條【數據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 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
據在發生變更當日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平台。

第三十九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 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 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
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 應當遵守《企業會計准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
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 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 資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 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
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四十三條【與託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 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
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四十四條【差錯處理】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 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
合同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 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准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六條【提供系統要求】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 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
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 務。

第四十七條【風控要求】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
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八條【風控檢查】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對待,嚴禁私募基金之間進 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交易系統的風控檢
查,不得繞過風控系統的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九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 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
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 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台的外包 協議而免除。

第五十條【介面管理】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 數據通訊介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介面規范標准要求;無接
口規范標準的,數據介面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 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介面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介面應
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五十一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 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
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 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 工作。

第五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 現接入層、網路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
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 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五十三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 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
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 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
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 案。

第五十四條【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 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
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 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 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 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外包業務
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 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投訴舉報】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 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 條至第十八條、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第六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至第
五十三條、第八章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
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 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 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
第三十五條、第六章第四十一條、第七章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
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
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 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
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 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
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 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二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生效】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 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六十四條【解釋】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⑤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有何新規定

1、募集機抄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⑥ 河北省政府,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辦法

沒有!私募股權只有天津政府有權過問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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