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捐款法律問題
捐贈,是作為公共或慈善用途之贈與或捐獻,目的有多種。捐回贈是施恩,付出自己所有,答例如金錢、物資、服務、身體器官、時間、名譽等,去贊助受惠者,例如慈善機構、弱勢社群等。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具體捐款法律問題如下:
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災情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部署組織實施。
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大型救災捐贈和募捐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舉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可以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但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增加原始基金。
⑵ 全國公募基金會募捐問題
你現在問這些沒用.說不讓復制粘貼.網上回答規范性的太多了.,你就是嫌麻煩,.我告訴你一個簡單的方法,你先確定一個或者幾個慈善基金.然後直接打電話詢問就行了,
⑶ 我國基金會透明度不高的原因是什麼
非公募基金會對我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社會建設過程中民間資源投入不足的問題。但與此同時,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非公募基金會在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整體來看,非公募基金會數量不夠多,素質不夠高,多數面臨能力建設困境。對內來說,內部治理有待提高,對外來講,非公募基金會公信力還不強,難獲公眾信任。」而其中最為公眾關注的,則是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也就是透明度問題。
「在機構治理和管理的獨立性,信息披露和公眾的信任度,以及項目的實際成效等方面,中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
作為公益財產的受託管理機構,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的應盡義務。《中國非公募基金會信息披露指南》通過對65家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調研後,得出結果顯示:我國有9%的非公募基金會發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機構透明和公信力,對運營行為及核心信息進行客觀完整地披露;5%的基金會由於不想被公眾過分關注寧願選擇不披露,86%的基金會則選擇了中間狀態。
調查發現,12%的非公募基金會未以任何形式進行信息披露,未披露的原因主要包括:機構負責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識;機構暫時沒有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業內沒有可參考的信息披露規范和指標;機構負責人認為信息披露需花費人力和財力,不願花費時間和金錢等。
此外,每個機構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其中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規范的指標和格式,而且有些內容報喜不報憂。
據了解,2006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和《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其中,《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共十六條,規定了信息公布義務人應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募捐活動信息、公益資助項目信息等,是首次對基金會信息透明進行國家層面的管理。
目前,我國非公募基金會普遍依據上述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而公眾或資助人需要的更詳細、全面的信息則無法獲取或很難獲取。
《指南》還顯示,為了通過政府年檢,獲取捐贈資金,幾乎所有非公募基金會對政府和捐贈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時和較完備的。但對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公眾、媒體等,88%的機構選擇有所保留的披露或不披露,其餘12%認為原則上應該面向所有群體披露,但執行力度仍然不夠。
而在已經披露信息的機構中,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披露的渠道較為分散。在65家機構中,政府主管機構的網站披露信息的有39家,佔60%。其餘40%中,除了4家國有企業發起的、在民政部注冊的基金會之外,全部屬於在地方民政部門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但在民政部信息網站和地方民政信息網站都沒有其年檢信息、年度報告信息或其他信息。還有個別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提供全文閱讀或下載。
⑷ 關於基金會的問題
基金會來是指利用自然人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
基金會設立條件:
(一) 有10萬以上的注冊基金;
(二) 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三)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⑸ 募捐的問題
對自身可以博得消費者的支持 騙取消費者的零錢 到時候卻以自己的名義捐獻給基金會 隻字不提消費者
政府還會把這部分捐款抵消商家的納稅額|
⑹ 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存在哪些問題
最近幾年在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水平不斷提升,但是總體來看,社會組織管理領域存在如下問題:
1.相關法律缺失
雖然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斷的完善之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一大批規范不斷出台,但是總體來看,這些法律法規無論是在立法層次層面,還是在相關內容方面都難以滿足社會組織管理的需要。立法層次低意味著法律規范的約束力不強,內容不完善意味著政策的空白比較多,這導致社會組織的管理沒有相關法律為依據,阻礙了社會組織的進一步發展。
2.管理理念滯後
在管理理念層面,現有的社會組織管理理念依然陳舊,難以跟上社會組織發展的需要。目前政府對於社會組織的管理依然秉承直接控制而非服務的理念,直接的行政控制雖然能夠增強政府對於社會組織的控制,但是這種做法的負面作用也是積極明顯的,那就是扼殺了社會組織的活力,導致社會組織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壓制。
3.管理機制僵化
目前我國對社會組織實施的雙重管理的模式,即社會組織在接受民政部門管理的同時,還受到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這種雙重的管理體制大大制約了社會組織的發展。應該看到,雙重管理體制的產生背景是計劃經濟年代,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具體而微的雙重管理模式所帶來的負面作用正在不斷的彰顯,難以適應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
4.管理模式粗放
目前在社會組織的管理模式層面基本上還停留在粗放的階段,政府只負責登記,但是在對社會組織的考核評估、日常管理方面好做的很不到位,結果導致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的公信力普遍較低,公眾對於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信任,這導致其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以上供參考。
⑺ 關於捐贈限額的問題
要看看你捐贈的慈善基金的退稅的比率去到那個級別,最高級別為回「稅前全額扣除」現在根據財答政處2006年66號的文件指定了8家基金會可以達到該級別,具體你自己查查看。
如果達到上述退稅級別你以上那個例子應為:《(50000-2000)*稅率=設計師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具體辦法看下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
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納稅人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⑻ 個人不能公開募捐但可公開求助
《慈善法》16日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近日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闞珂說在立法中的一個考慮是,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范的慈善行為;慈善人人可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法律禁止個人募捐。
1,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3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是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3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第8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上去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它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3條、第8條,就可判斷具體的一個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2,怎樣看待第60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60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管理費用不超過10%這個標准,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的管理費用的標准,實際只是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這個規定。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公募基金會佔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天津市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如果這樣去算,即使從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細算,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60條的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它的人員的工資標准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麼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說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質沒有變,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對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6,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一年在一千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系。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對於求助進行轉發,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裡,你要再轉發,在另外一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擔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給轉發人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考慮過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8,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允許了嗎?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我們大家再幫助你。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一對一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9,國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產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後,有法律的完善和社會重視,能否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一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做出這個規定是相當不容易的,這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一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就納稅所得額時抵扣。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解決了一部分問題。
⑼ 我國與慈善捐贈救助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號--關於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加強監督管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正)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
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
財政部關於扶貧、慈善性捐贈進口物資用於學校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2001:海關總署令第9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
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2000(民政部令第22號)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民政部令[第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
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規定(1999)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號)
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緊急通知(1998:民電[1998]第27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14號)
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關於救災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8]98號
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號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15號
民政部關於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充分發揮慈善組織作用的通知發布日期(民辦發[1996]12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社會福利企業稅收、財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460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1207號)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
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於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27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
······
不同性質的機構(慈善、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公益事業?)適用法律有所不同;
區域性機構還受地方法規規章約束;
以前發生的事情可能還受當時法律法規的約束....
⑽ 我國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問題
NGO實在是一個非常不穩定的行業,我周圍的朋友很少有位同一個機構工作5年以上的,並且大多數朋友都經歷過項目完成或者機構辦公室關閉不得不重新找工作的困頓。不管是本土NGO還是國際NGO,在中國面臨著太多的問題,資金,管理,政策壁壘。隨便一個問題都足以在頃刻間宣告NGO的死亡。關於中國NGO可能的部分死法大概如下:
第一種死法:沒有資金來源餓死
資金問題是中國最大的問題之一。很有意思的是,即使是本土的NGO,也大部分都靠國外的資金來支持工作。因為除了有政府背景或者半官方的那些大型NGO,政府根本就不可能批准民間力量成立公募NGO,因為不能在中國籌款,沒有賴以生存的基金土壤,他們只能依靠申請國外的資金存活。
2011年5月底,全球基金宣布凍結對華撥款,不但很多草根NGO受到影響,很多在中國開展艾滋病防治和健康項目的國際NGO也不得不中斷了在中國的項目。
在中國工作的國際NGO,由於資金完全來自於國外,一旦國外資金斷鏈,就必須要裁員或者關閉項目辦公室。2009年的經濟衰退就給很多國際NGO帶來了很大壓力,國際奧比斯等機構在當時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裁員。國際經濟發展和NGO的海外籌資能力直接決定了國內辦公室的存活情況。
另外一方面,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GDP已經超過日本而僅次於美國。同時中國的海外援助資金量也越來越大,並且政府經常慷慨的大規模免除非洲國家的債務,而中國同時持有大量美國國債,是美國最大的債權國,這些信息都越來越多的讓外國人相信,中國已經是一個比較富有和強大的國家,如果他自己願意的話完全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到社會發展上,因此不再需要來自其他國家的資金支持了。因而也有一些國際NGO開始考慮是否減少在中國的資金投入或者關閉中國項目辦公室而把資金投入到其他更加貧窮的國家和地區發展。即使繼續在中國投入更多資金和項目,也更會更加的注重資金使用的效率,總之,老外的錢沒那麼好要和好花了。
第二種死法:人才缺乏瘦死
社會工作在中國是一個很新的專業,很多大學都開設了社會工作專業的本科和碩士學歷。很有意思的是,中國大學里很多社工專業的老師既沒有學過社會工作,也沒有參加過社會工作的項目活動和管理,基本都是拿國外的資料來自己消化以後寫成教材的。中國NGO行業的人才培養和儲備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專業的社會工作和NGO從業人員比較缺乏,目前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員大多是各機構自產自銷,通過機構內培訓培養起來的。
但是機構自己培養的話,國外的NGO還好一些,他們比較重視教育和培訓,不管是NGO管理還是項目運作都有著比較成熟的做法。每年都會有各方面的培訓計劃和資金預算,既有機構內的培訓,也有外部資源提供的專業培訓,當然這是需要資金預算的。而草根NGO往往局限於資金,不僅很難制定充足的培訓計劃,也不足以支付專業培訓機構的費用。
另外草根由於資金緊張,在人員招聘上也很難招到高端的人才,高端人才都流向了商業領域,而行業內的高端人才大多選擇了待遇相對人性化一點的國際NGO。大部分NGO招到的人只能通過內部培訓,比較難得到高水平的專業培訓支持,所以人才瓶頸比較難解決。他們找不到高端人才的主要原因是資金和待遇問題,同樣的問題限制了他們的人才培養和人才的保留,很多專業人才一旦在這個行業內做得比較專業,他們對個人待遇和個人發展的要求也會相應的提高,很多高端人才都會跳槽到其他機構繼續發展。
另外由於大部分NGO的項目資金來自於境外,由於沒有自己的籌資渠道,他們只有申請到項目的時候才能保留一定數量的專業工作人員,一旦項目結束申請不到資金,就無法支持這些工作人員的開支,這時候很多機構也會選擇裁員。在申請到新項目的時候再重新招聘,重新培養。很多草根NGO的人員相對穩定,但是他們待遇是非常低的,完全靠一種奉獻精神在支持。資金困難造成了人才困境,而人才困境又會影響到機構管理和項目執行水平,也就會影響到機構申請新項目的能力,長期下去必然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長此下去,國內的NGO很難得到持續的發展,能維持生存已經不錯了。
第三種死法:政策壁壘困死
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對成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的限制是非常嚴的。既有資金限制,也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限制。總之,要成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本身已經很難,比如基金會就需要找一個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做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等地似乎有所松動,但其他大部分省市還是硬性要求),而要成立公募基金會如果沒有特殊的官方背景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任務,壹基金2010年雖然最終完成了艱難涅槃的過程,但我想並不是每一個機構都有像李連傑和王石這樣有著巨大社會影響力的發起人和支持者吧。
不能成立基金會,不能募集資金,就是能在政府領導下工作(如果可以作為機構開展工作,當然還有一個前提是可以申請到國外或者政府的資金援助),這樣也就失去了所謂非政府,非營利的獨立性。
第四種死法:機構老化僵死
目前國內本土的NGO往往是靠一兩個創始人的強大意志力在支撐著。他們出於美好的願望建立起一個機構,但是各方面的壁壘限制了他們的籌款能力,也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人才困境,所以他們只能長時間處在小規模運作的狀態,人員也不穩定。因為管理上得不到新鮮血液的補充,長期下去機構就會僵化,這種情況下,一旦這些創始人退休或者去世,機構的命運可想而知。
但是機構僵化並不只是小的NGO,國內的大型基金會和在中國開展工作的國外NGO也存在這種情況。國內的大型NGO就不用說了,他們的半官方性質(有很多還是事業單位編制)決定了他們完全政府化的管理和運作模式,既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任,項目操作上專業程度也不如那些獨立的國外NGO。
而很多大型國際NGO在中國也遭遇了「中國特色」,一些老牌NGO在中國由於人才、政策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不改變工作模式,在項目運作上也更多的體現出中國特色,比如項目和政府合作的居多,很多項目由政府部門主導或參與,行政管理上也更多的像事業單位靠攏,有的機構甚至出現內耗現象,相反倒是很多小型的國際NGO由於管理和項目靈活,表現出了很強的活了。如果機構管理和項目運作長期沒有改觀和創新的話,由於貧窮落後將不再是中國項目的代名詞,很多NGO的中國項目將慢慢失去吸引力,最終自己僵化而死。
第五種死法:社會觀念窒息而死
傳統的中國民眾一直把NGO的工作理解為慈善,由於民間NGO和國際NGO在中國一直在夾縫中生存,其影響力很小,普通民眾對他們的工作也了解不多。因此民眾並不了解發展和社會工作的概念,他們認為NGO的工作就是慈善,是一種有錢人捐錢幫助窮人或者可憐人,甚至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居高臨下的施捨。我想陳游標先生的暴力慈善應該是這一觀念的典型代表吧。民眾因為不相信目前的基金會能把他們的資金用好(基於對他們對目前國內主流基金會的不信任),也不了解他們的捐款有什麼樣的作用,因此中國要讓民眾養成經常自發的捐款支持NGO工作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要讓普通民眾了解到發展和社會工作的概念,還需要很長的時間,要讓民眾把捐款和可憐以及施捨這個詞完全分開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只有民眾更多的理解了發展和社會工作的理念,才能支持NGO工作的長遠發展。不過目前草根NGO和國際NGO在中國的認知度還比較低,民眾大部分還僅限於對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的認知,這種社會觀念還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限制國內的NGO發展。
在中國的NGO有那麼多種死法,那他們有沒有一種活法呢?現在大家都活得很累,要活得好起碼要破解上面的這幾個問題,但是,政策壁壘的問題首先就解決不了,在國內靠民間力量來推動政府改革的道路非常難,像壹基金那樣能最後走通的,靠的不僅是李連傑先生和其他人員難以想像的共同付出,也和他們個人的巨大影響力分不開。
並且,壹基金初期在人力資源和管理也遇到了很多挑戰,畢竟李連傑的團隊並不是專業做社會工作起家的,現在他們做得越來越專業了,也希望他們在將來能做的更好,真正能實現一人一元錢的理想,在發展領域有更多的影響力,也為其他機構樹立一個成功的典範。
由於這些年眾多專業的國際NGO在中國開展了很多項目,客觀上為中國培養了大量專業的NGO從業人員,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社會工作和發展首先是一個職業,我們不能要求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都是慈善家或者苦行僧,來從事這個行業純粹為社會奉獻自己而不求回報,他們也要養家糊口,更需要在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得到尊重。所以應該為他們提供一個有保障的收入水平,這樣也才能吸引到更多人才,保證NGO的專業化和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