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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可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02-17 01:23:50

⑴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回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答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宣傳社會福利新理念,支持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社會福利工作;
(八)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或委託辦理的社會福利項目;
(九)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十)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⑵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是民間公益組織,他們靠什麼賺錢

1、民間公益組織靠個人、企業捐款募集資金,將資金使用於社會救助、公益事業投入等公共問內題解容決的公共事務項目管理。

2、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所有募集的資金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機構管理、人員工資等開支,一般這個比例不能高於10%。

⑶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助學育人。幫助困境中群體接受職業教育,重樹生活信心。幫助老年人和孤殘兒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狀況,回歸主流社會。支持相關教育機構培養社會管理專業人才,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全面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 、攤銷額,這句話什麼意思

企業所得稅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就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有關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需注意以下幾方面情況:
(1)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
(2) 企業借款除非明確指明用於開發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將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如果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進行歸集,有關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費用按技術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予資本化。
(3) 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並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 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具體規定如下:
(1) 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准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年計稅、薪金扣除標准該企業年任職及僱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准*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做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准。
第一, 企業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有佣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的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籬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 獨生子女補貼;
8)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中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4)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的文件、證明;
2) 自行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用於銷售的軟體,軟體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碟和光碟等):
3) 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 年銷售自產軟體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 年軟體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 年用於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3.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14%、1.5%計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
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提取並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電信待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負擔1.5%的標准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僵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規定:
第一,「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社會性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護活動;
2) 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 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4)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 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 國際人道主義求援工作;
8)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 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1) 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僅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實踐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的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另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5)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6)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以外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 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計算及調整
1)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 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3)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這和。
5.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色彩證明真實隆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准如下所示:
級距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數
1 超過1500萬元 5% 0
2 超過1500萬元 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准可按收入分段計算,也可用簡便方法計算.簡便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招待費扣除標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x所屬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限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范圍確認。
6.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7. 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發生賠償,由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滿時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 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具體范圍可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 債務人被貪污宣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的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一般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損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裨性損害,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2) 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並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3)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定時限發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慶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4) 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 經營中已不現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 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 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資產
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 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表資產;『
2) 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 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 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 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 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 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時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3. 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化而與記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按照規定,管理費是以成員企業的總收入為依據計算提取並支付給總機構的。
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 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
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可在稅前扣除。
17.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
18.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來適用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擴展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

⑸ 公益救濟性捐贈,有幾種稅前扣除標准

問: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准。請問哪些捐贈是可以全額扣除的,哪些捐贈是按比例扣除的?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以下機構的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向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進行的捐贈。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以下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
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
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通過以下機構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扣除: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國防科學交流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和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的除可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
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一律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⑹ 收到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款項要怎麼做賬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是公益性社會組織,他們給你的資金來源於社會捐贈,主要用於指定的社會福利事業,不得挪著他用。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⑺ >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機構所在領域:公益、慈善部門:項目管理部職位:項目官員工作地點::北京招聘人數:1機構名稱: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原名稱: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職位描述: 1、參與相關公益項目工作,撰寫項目報告,監管、跟進項目的具體實施; 2、撰寫項目申請書、活動策劃書,項目宣傳推廣資料等; 3、參與項目執行、監督、評估、推廣,為項目及機構的發展提供建議; 4、完成其它交辦的任務。應聘條件:1、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熟悉公益慈善行業;2、本科以上學歷;3、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意識,吃苦耐勞,工作積極認真、責任心強,學習能力好;4、語言及文字表達能力強,善於開拓多方面的資源;5、認同本機構發展理念,能與機構共同成長;6、以下條件優先:英語流利,能夠自如溝通可勝任口譯、英語報告撰寫等工作。簡歷投遞:[email protected]機構所在領域:公益、慈善部門:基金管理部職位:會計工作地點::北京招聘人數:1機構名稱: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原名稱: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職位描述:1、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貫徹執行;2、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制定各部門年度績效考核方案,經秘書長批准後貫徹執行;3、審批理事會和秘書長授權范圍內的財務收支事項;4、根據會計核算資料,按月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秘書長和理事會報告財務核算和監督情況;5、根據年度會計決算結果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6、加強基金會財產物資監管,督促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采購驗收、使用保管、清查盤點等制度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實物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7、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應聘條件:1、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熟悉公益慈善行業;2、思維清晰,且具有較強的溝通、組織和協調能力;3、為人真誠、踏實、有責任感,勇於接受挑戰;4、會計或經濟管理專業,初級及以上職稱;5、三年以上NGO或企業財務管理或會計管理工作經驗;6、熟練掌握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會計實務及相關行業會計制度,熟悉經濟法規、財稅法規;7、具有較高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知識,能熟練應用財務分析技能,對資金活動、經濟運行情況進行有效分析;8...[查看全部]

⑻ 個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回函〔2001〕214號)規定:答「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興辦資助有利於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⑼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是國家的嗎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屬於民政部管理的民間福利機構,不屬於國家單位。

根據《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9)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可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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