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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7 05:38:44

1.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為適應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推進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合作、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凝聚力,根據本企業實際決定設立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並制訂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是在企業黨組織和行政的支持指導下,由工會直接領導和主辦、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性互助保險組織。

第二條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會辦理,並設立專門管委會機構進行檢查、審核,討論開展工作。

第三條基金會在職工遇到工傷、意外傷害致殘、亡故、水災、火災、被盜財產損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難時,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待遇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凡公司范圍內勞動合同制職工,承認本條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後成為會員。入會手續每年4月份集中辦理(逾期不予補辦),保險期為1年。凡享受過互助保險待遇的會員,須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享受條例規定的各項保險待遇;對基金會經費使用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在職工中宣傳基金會條例、宗旨和目的;熱愛企業,努力完成本職工作;關心支持基金會的發展,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在保險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外調、退休(退養)等作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益,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基金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基金的來源。

調撥款(將原先投報到市保險公司的家財、人壽保險費用收回投入職工互助基金會);

工會撥款;

利息收入;

會員(一次性交納)會費;

單位、部門、個人的慈善資助等收入。

第九條基金的支出原則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會費收入,萬不得以時可動用基金,但需經管委會全體委員討論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條基金會所籌基金實行銀行單獨開戶,立賬管理。

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全權監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會賬目定期公布,接受會員的監督,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基金會所籌基金只能用於會員發生特殊困難時的經濟補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會員享受保險的條件及標准

第十二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可享受本保險的一次性補償。

為宏揚社會正氣,保護國家和企業財產,學雷鋒做好事,見義勇為而遭受傷殘的,一次性補償500~5000元;

會員因工死亡,本會一次性補償2000元;因工傷殘,按公司職工工傷等級標准給予確認,按傷殘程度一次性補償300~800元;

會員因意外傷害致殘,按職工工傷等級補償標准25%給予保險補償;

會員在保險期內發現患絕症等重病住院手術治療的,可一次獲得補償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補償800元;

會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發生上述1~4款情況者,可享受會員保險補償標準的30%~50%。

第十三條會員家庭(限市內)發生火災、水災、冰雹等自然災害及盜竊等人禍,經當地公安部門查實,按其財產損失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償,最高額為5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因違法亂紀,斗毆、自殺、故意自傷致殘或死亡,不屬保險范疇,不得享受本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現保險待遇標准為暫定標准,以後隨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標准。

第五章保險金的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會員凡發生本條例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況,都可以向基金會申請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申請者應填寫保險補償申請表,附醫院診斷書、派出所證明、發票等,報分工會互助保險工作小組,經同意後,交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管委會在接到申請後,按照條例有關規定,核實後應提出補償金額,由主任簽發後辦理。

第六章基金會的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的管理機構是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共有7人,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條管委會主要任務是向職工宣傳職工互助保險的宗旨目的,發展會員管理基金,審核辦理各種收支手續。

第二十一條管委會成員必須清正廉潔,秉公辦事,不得徇私或濫用權利。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職代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於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解釋權屬公司工會。

2. 法律上對成立同學互助基金會有何規定

申請條抄件
申請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擬籌備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基金會名稱必須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號)的相關規定。

3. 新疆律師協會的互助救濟辦法

一、宗旨和目的:
為體現律師業「同行互助、同業自救」精神,對死亡、因公致殘和身患重症及目前醫學尚無法治癒的疾病的律師本人及其家屬給予經濟幫助和精神撫慰,特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互助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二、互助的對象: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已在本年注冊並繳納當年會費及互助金的律師。
三、互助的范圍:
1、互助對象意外死亡的(包括因病或自然死亡);
2、互助對象致殘的;
3、互助對象患重症和目前醫學無法治癒的疾病的。
四、互助基金管理機構:
1、自治區律協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審核和發放;
2、互助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七人,委員由新疆律協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中提名,理事會通過;
3、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的活動受新疆律協理事會的監督。
五、互助金來源:
1、個人繳納:每名律師應當按每年24元的標准繳納;各地、州、市和兵團律師協會負責向會員收取並繳納至新疆律協;
2、新疆律師協會互助金最低基數保證為10萬元。如律師個人繳納部分不足10萬元,差額部分由新疆律師協會補足;如互助基金超過10萬元,超出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捐贈。
六、申領互助金的方式和期限:
互助金申領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提出救助申請;
因意外事故致死、致殘的申請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重症及目前醫學尚無法治癒疾病的申請期限為:首次檢出該病的醫院診斷證明簽署之日起一年內。
七、互助金的申領程序:
律師事務所在申請期限內向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救助的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供醫院就診、住院的票據、住院卡、致殘診斷證明、醫院死亡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並由所在地律協或律協聯絡員會同一名新疆律協理事出具證明,一並報新疆律師協會。
八、互助金的發放程序及金額:
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在收到上列證明文件後,應盡快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同意給予2000元至20000元救助或不同意給予救助的決定。
特殊情況經互助金管委會研究決定可超出上述最高限度。互助金為一次性發放。
九、凡弄虛作假騙取互助金者,一經查實,除追回全部互助金外,互助金管委會有權對有關人員在五年內拒絕其互助金申請的要求,同時將有關情況向全區律師通報。
十、互助金每年繳納一次,應在注冊時繳納。
十一、附則:
《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由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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