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來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自,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資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
②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中資金、專家管理、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投資工具,但投資者投資於基金仍有可能面臨風險。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風險主要有:
⒈市場風險。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投資者購買基金,相對於購買股票而言,由於能有效的分散投資和利用專家優勢可能對控制風險有利。分散投資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來自個別公司的非系統性風險,但無法消除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證券市場價格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時,將導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凈值發生變化,從而給基金投資者帶來風險。
⒉管理能力風險。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投資機構,雖然比普通投資者在風險管理方面確實有某些優勢,如能較好地認識風險的性質、來源和種類,能較准確的度量風險,並通常能夠按照自己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構造有效的證券組合,在市場變動的情況下,及時地對投資組合進行更新,從而將基金資產風險控制在預定的范圍內等,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資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存在差異,從而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⒊技術風險。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路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路支持出現異常情況時,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或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注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基金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即時傳輸等風險。
⒋巨額贖回風險。這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風險。若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並導致基金管理人出現現金支付困難時,基金投資者申請巨額贖回基金份額,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或暫停贖回等風險。
③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不要迷戀基金,現在虧得最猛的就是他們。毫無有意義的風控措施,只有讓人瘋狂措施。
④ 證券投資基金的政策風險
隨著證券市場的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襲面臨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都在發生著重大變化,承擔的風險也在相應增加。由於所處發展階段,以及證券市場投資環境的特殊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和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都處於相對落後的狀態,與國際上存在相當的差距。隨著證券市場規范化建設的加強和國際化步伐的加快,國內證券投資基金與國際證券投資基金將在同一平台上進行競爭,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增強。並且從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出風險管理的進行時當前的重要任務。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運用上,都需要做出積極努力地探索。
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在國內開展還處於初期發展階段,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基金投資者作為風險的主要承擔者還承受著大量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除了外部的系統性風險,還存在著內部的管理機制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⑤ 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
構建制度性的股票與債券投資決策流程
嚴格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執行流程
制定風險容忍度
使用風險控制定量分析模型
定期編制對業務執行風險控制點的監控報告
⑥ 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是什麼
基金收益是基金資產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自身價值的部分。具體地說,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
基金收益
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3)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4)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6)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⑦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的目的與意義是什麼
利益共存、風險共擔、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它與一般金融信託關系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系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它不能與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機構擔任,而且基金託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並不對每個投資者的資金都分別加以運用,而是將其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再加以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存在於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起著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金融資產,通過專門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再投資,從而使貨幣資產得到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對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證券投資工具。它發行的憑證即基金券(或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券完成投資行為,並憑之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
風險:
以科學的投資組合降低風險、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點。在投資活動中,風險和收益總是並存的,因此,「不能將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這是證券投資的箴言。但是,要實現投資資產的多樣化,需要一定的資金實力,對小額投資者而言,由於資金有限,很難做到這一點,而基金則可以幫助中小投資者解決這個困難。基金可以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在法律規定的投資范圍內進行科學的組合,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藉助於資金龐大和投資者眾多的公有制使每個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變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資對象之間的互補性,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
⑧ 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的理論基礎是馬科維茨Markwizt的證券資產組合理論嗎
是的,這是因為馬科維茨Markwizt的證券資產組合理論第一次對證券投資中的風險因素進行正規闡專述,屬隨後現代證券組合理論才有了迅速的發展,對證券投資收益和風險關系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在此基礎上逐漸誕生了金融工程學科,而金融工程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風險管理,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是金融工程的實際應用的體現,所以馬科維茨Markwizt的證券資產組合理論是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的理論基礎。
⑨ 中郵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工具
嚴格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資風險,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和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⑩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業務規范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財產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的託管事項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銷售基金份額,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凈值、投資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涉訴情況以及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範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