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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業務模式

發布時間:2021-02-17 08:27:16

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有哪些基金公司各個部門的工作最應該注意什麼對工作人員有什麼特殊要求

1. 基金公司的主抄要業務當然是投資股票,債券等市場,以獲取回報。

2. 基金公司各部門之間,要憑借規范、穩健、務實的管理風格、科學理性的投資運作以及投資者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為廣大投資者創造了豐厚的投資回報。

3. 對工作人員,要有嚴格的財務紀律,豐富的專業知識。為了杜絕「老鼠倉」,基金經理在任職申請中將被要求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針對這些賬戶,管理層會同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嚴密監控。同時在對管理部門的通知中則要求,基金公司須在近期上報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

㈡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P2P平台僅負責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內面容,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㈢ 基金公司掙錢模式的疑問

基金公司是否只能賠錢賣掉這只股票來付贖回款:如果遇到大量的基金購買者贖回基金專,基金只能賣出屬股票應對。
基金公司在投資行情不好的時候可能出現巨虧:是的。
基金公司如何控制這種風險:一般來說,只能加大力度推銷自己的基金。
基金公司是如何在大熊市的情況下仍然能保持有收益:目前來說,沒有任何合理的辦法,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虧錢。
封閉式基金怎樣賺錢:當然是通過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盈利,如果股市處於熊市,封閉式基金一樣虧損。
買賣手續費是基金公司賺還是證券公司賺呢:封閉式基金既然和股票一樣可以買賣,手續費當然是證券公司收取。
管理費又是什麼機制:基金管理費當然是由基金公司收取。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值的一定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提取。管理費費率的高低與基金規模有關,一般而言。基金規模越大,基金管理費費率越低。我國最初的基金管理年費率為2.5%。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目前我國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計提基金管理費,債券型基金的管理費率一般低於1%,貨幣基金的管理費率為0.33%。

㈣ 基金公司的業務范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新發布的2005年度中國基金行業發展評估報告認為,與海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模式相比,國內基金管理公司業務范圍仍然相對比較單一,收入來源簡單,這對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而言是相對不利的。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仍然主要是集中在公募基金的管理上,包括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另外也有部分基金公司獲得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投資管理資格,不過在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及合作機制上,國內基金公司也只是剛剛起步,還在不斷的摸索當中。

㈤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㈥ 如何構建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

創投的基本商業模式,是低買高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然後與基金投資人拆帳。但是未上市公司有很多種,一個創投必須要專注在某個領域,來提升成功的機率,而他旗下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可能也會有不同的定位,這是」公司」和」基金」不一定畫上等號的其中一個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的 市場定位 ,大多跟合夥的經理人,他 們的背景和專長有關,通常他們選擇投資的產業,多半也是他們先前工作的領域,或是在產業結構上有很大的共通性的。由於對產業的熟悉,他們對未來的發展也比較能夠掌握,所以可以因此定下一些投資的策略,例如:現在網路的投資人會看好Social App但可能不會投資做Webmail網站。
而 個別基金的產業定位 ,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長中,再細分的某幾項。例如:美國最富盛名的創投Kliener Perkins 就設立了一個專門投資iPhone App的 iFund 。
除此之外,每支基金也會有規模,投資周期,標的物周期等屬性和設定,這也是基金和公司很大不同的地方。
基金規模 指的是基金的總管理資產(Asset Under Management),也就是當初募得的金額—以KP的iFund為例,他的規模是一億美金($100mm)。一個基金的規模往往對基金可以投的案件有很大的影響,通常一支創投基金會希望分散在20-30家公司上,以每家2-3輪的增資估算,每一輪投資的金額需占基金的1-3%左右,再小的案件可能就不敷管理成本,無法考慮。再以iFund為例,如果一個公司只需募款美金5萬(0.05%),那很有可能就會不對KP的盤,要等到下一輪需要更多資金的時候再談。(台灣的基金通常可以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已退場的資本,在到期前可以再拿去投資,這點和美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台灣的基金的」有效規模」往往是資產的兩三倍以上。)
基金的投資周期 簡單的說就是基金的年紀。如同上一篇所說,台灣的創投基金多半是7年期,也就是說7年之後必須要退場,把現金還給股東。所以當一個基金已經到了4-5歲,剩下2-3年的時間,那大概就不會考慮投資尚未有產品的超早期(super early stage)新創公司,因為有可能會來不及出場。(台灣基金很多有延展1-3年的條款,不過在這邊為了單純起見,先假設這樣的條款不存在。)
基金的標的物周期 則是當初募款的時候設定的投資條件,要投資早期(early-stage)新創公司,或是後期(later-stage)新創公司。早期新創公司通常需要的資金較少,退場時取的得報酬率較高,但退場的時程也較久。相對的,後期公司需要的資金量大,退場的報酬率較低,但通常有比較明確的退場期望。所以在近年市場熱錢過剩,但退場機制不明確的大環境下,許多創投都轉移到後期去經營,例如:普訊最近 投資即將掛牌的興中 ,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樣的投資策略可以一次布署較多的資金,而退場機率也比較容易預估。但相對的,創投在早期新創公司的投資的活動相對就少了很多。(市場上還有一些基金是平衡式(balanced stage),但是還是以簡化為由暫時略過。)
而綜合以上的設定,就變成了創投在做每個投資決策時,必須考慮到的條件,也就是英文說的「book」 (規則書),如果一個新創公司符合一個基金的需求,就叫做「fit the book。」 所以創投在投資的時候,除了要看到新創公司的潛力,也必須考量自己本身的策略和定位。這就是創投的商業模式,也解釋了為什麼很多時候創投雖然喜歡一個團隊,但不一定可以投資他們的公司的原因。

㈦ 基金公司的運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是要由機構出錢來設立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的都是一些經營的企業有資格來做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會有商業計劃書、企業的說明,然後提交證監會,由證監會來核准設立一個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後主要的任務就是發行、管理基金。
一個基金公司內部的架構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部門,一是投資管理部門,二是投資部門,三是研究部門,有很多公司是投資部門和研究部門一起來做。還有會計、賬務這些部門。
對於基金公司而言有很多外部的機構給他提供研究服務,像我們公司也是機構之一,很多證券公司的研究所也是提供研究服務的,相當於賣方,比如基金公司推過一些傭金這樣的一些情況來支付他的費用。
另外一個部門就是銷售的部門,有銷售及客戶的服務、維護。
從投資角度來說有兩個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是投資決策委員會,一個是風險控制委員會。因為在以前,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放了一個投資決策,後來發現機構投資者變得越來越多,他的競爭變得越來越困難的時候,後來發現有很多投資者對風險是很重視的,這時候就引入了一個風險控制委員會,來對投資決策委員會員工的內部做內部控制。這樣基本上有兩個常設的機構,對基金公司整體的運作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整個投資決策最高的權利機構,然後確定基金經理的投資許可權,制定整個研究的流程和整個投資的流程,風險控制委員會是整個公司監管的最高的機構,對整個基金運作過程風險點以及哪些不規范的地方提供監管。
一個基金公司的運作架構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架構,只要是下達指令,這個體系就保證了它本身的投資是比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時候,為什麼證券公司出了那麼多的問題,就是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不是託管的,都是它們自己在管的,它們隨時都可以把錢劃進來,也可以隨時把錢劃出去,這樣的時候就會產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規避了這一點,相對而言是非常安全的,應該說是目前市面上投資類的這些產品中是最透明的,業績也是相當不錯的一個品種,它比一般的證券公司的一些委託理財的產品還是有很大的優勢,因為在規范運作以及透明點上運作。當然基金公司里邊也有違規的存在,歷史上就存在基金黑幕。

㈧ 如何運用基金模式拓展業務

實際運作中,很多基金公司最先著手的是類信託業務。招募了有信託背景的業務內人員之後,進行積極容嘗試,但真正著手後發現在流程上還是有一定問題。首先,基金公司不能接受實物質押,根據銀監會的規定,類似於土地、房屋等投資者最樂於接受的實物資產只能質押給數量有限的幾類機構,其中不包括基金公司子公司;其次,基金公司不能放貸,基金公司子公司不具備放貸資格,最終完成投資的放款環節現在只有委託銀行或者信託公司;再次,信託公司的產品隱含著「剛性兌付」,基金公司子公司規模太小,本身不具備增信的功能,成立時間又短,信譽沒有建立起來,機構不認可,對於一些小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而言,中小投資者也不認可;最後,在銷售渠道方面,很難說服銀行渠道進行類信託產品的銷售,券商要價又很高,總之,在產品設立、銷售上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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