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峽交流基金會的成立原因
台當局抄於1987年11月2日開放台灣襲地區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對於增進兩岸人民彼此的了解固有正面之意義,但也由於接觸之廣泛,而衍生出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文書查(驗)證、財產繼承、婚姻關系、經貿糾紛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因兩岸民間交流而衍生之問題,並兼顧兩岸情勢,行政院乃協助民間各界籌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協助處理台當局處理相關大陸事務。1990年11月21日召開海基會捐助人會議,並舉行第一屆董監事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1991年2月8日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於同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辦妥財團法人登記,3月9日正式對外服務;1991年4月9日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訂委託契約,處理有關兩岸談判對話、文書查驗證、民眾探親商務旅行往來糾紛調處等涉及公權力之相關業務。
海基會依章程規定目前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主任秘書一人,及文化服務處、經貿服務處、法律服務處、旅行服務處、綜合服務處、秘書處等六處,暨人事、會計兩室,另配合台當局政策就近服務中部及南部地區民眾,設有中區服務處及南區服務處。
Ⅱ 海峽交流基金會的基本介紹
海峽交流基金會抄(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台灣民間襲機構。1990年11月21日在台灣成立,由辜振甫任董事長,陳長文、許勝發任副董事長,秘書長由陳長文兼任。海基會以「是一座橋,不是一堵牆」為己任,主要任務是執行台灣當局委託辦理的兩岸民間交流中技術性、事務性的工作,包括兩岸同胞入出境收件、核轉,大陸地區文書驗證及送達,兩岸人犯的遣返,經貿糾紛的調解處理,學術文化交流的溝通等等。因而可視為台灣當局與大陸聯系的中介機構。海基會通過台灣當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台灣當局「立法院」負責, 同時接受台灣「國民大會」監督。其資金來源大多是當局撥款,少部分為工商企業界捐款。海基會設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秘書處,文化服務處,經貿服務處,法律服務處,旅行服務處和綜合服務處,負責處理有關具體事宜。1993年4月27~29日,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汪辜會談。
海基會採用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經費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捐助。海基會初成立時的定位是「以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Ⅲ 1992年,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達成了重要的共識,通稱「九二共識」,即 A.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