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麼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版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權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費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1)基金管理人服務內容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⑵ 取得證券基金管理人後可以開展哪些業務
基金管抄理人主襲要業務范圍
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從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QDII業務等。
1.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營運服務。
2.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基金公司既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
000萬元人民幣),也可以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託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
000萬元人民幣)。
3.投資咨詢服務。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承諾投資收益、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以及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的行為。
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版遵守相關法規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⑷ 基金管理人主要做哪些業務
基金管理業抄務:基金管理襲業務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依據 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歷 投資運作基金資產的行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一項業務。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職責就是組織投資專業人士,依照 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的規則 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組合戰略 ,選擇投資對象、決議 投資機遇 、數量和價錢 。827
⑸ 基金管理人合規管理一般涉及什麼內容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涉及風險控制,公司治理,投資管理,監察稽核等。
⑹ 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管理服什麼是技術合同
本法適用於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二)分類登記;(三)核定技術性收入。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