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專家為何建議文物資產化
時隔一個月,發表在《中國文物報》上的兩篇文章就「文物能否資產化」展開激烈辯論,財政、文物領域重量級專家學者對壘,各自亮明觀點。
從《資產》一文表述可見,該文主要講的是「促進不可移動文物有序『資產化』」。
對於什麼是「資產化」,《資產》一文隨後解釋道:「『資產化』可以理解為資源向資產轉化的過程與趨勢。不可移動文物資產化,即不可移動文物從資源向資產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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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國有處古墓,五座墓穴全部朝向東方,為何中國說要修葺一下
在英國的這處古墓可不是一般的古墓,那五座墓穴下的正是我們中國人,他們是被世人遺忘了的中國清代時期的士兵。
他們死後被葬在英國的紐卡斯爾市聖約翰墓園里,墓碑上用中文刻下了他們的光榮使命,墓穴朝著東方 ,表達了他們對東方的祖國的思念。好在現在他們終於被記起,以後都有祖國保護護著他們,他們也能安息了。
4.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 馬自樹的介紹
馬自樹 ,回族 。安徽安慶人。1967年畢業於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1981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碩內士學位。1981年後曾容在中央機關和故宮博物院任職。1989年任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分管博物館工作。歷任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北京魯迅博物館館長,中國博物館學會常務副理事長,現任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理事長。
6.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的主要業績
中國是來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源國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歷史文明未曾中斷的唯一國家。在祖國廣袤的大地上,我們的先民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留下了極其豐富的作為歷史化載體的文物。據統計,全國不可移動的文物包括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數達四十萬處,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就有六萬余處,其中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一千兩百多處,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有三十一處。收藏展示可移動文物的博物館達二千座,館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萬件。豐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種特殊的重要資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學各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保護這些歷史文化資源,已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7. 賈文忠就職北京那個博物館,他工作的地址在什麼地址,
賈文忠任職於中國農業博物館研究員、研究部文物研究室主任
農業博物館地址: 東三環北路16號
一,賈文忠,字聞鍾,號銅齋,1961年生於北京金石世家,老北京古銅張派第四代傳人。大學文化,北京大學考古系「考古學與博物館學」研究生班畢業。先後就職於北京市文物局、首都博物館。現為九三學社社員,中國農業博物館研究員,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南京大學等客座教授。中央國家機關美術家協會理事、中央國家機關書法家協會理事。《文物修復研究》期刊主編,《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期刊編委。2002年入選《中國文物報》中國文博界百位「學術成就顯著,具有創新精神」的專家學者。
金石專家、文物鑒定專家、全形拓傳承人、書畫篆刻家。
二,1995年起擔任海淀走讀大學客座教授,策劃成立文物保護修復專業(全國招生)獲教委批准,使文物修復真正走入大學課堂。先後受聘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南京大學、北京聯合大學客座教授。長期應邀為國家文物局、中國博物館學會、中國文物學會、中國收藏家協會等舉辦培訓授課。
三,社會職務
■文物鑒定、修復專家、全形拓傳承人、書畫篆刻家
■中國農業博物館、研究員、研究部文物研究室主任
■中華全國工商聯古玩商會中國青銅研究會會長[2]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修復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中國文物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
■中國民間國寶評審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央國家機關美術家協會理事
■中央國家機關書法家協會理事
■中國民俗學會副秘書長
■國際亞西亞民俗學會(中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文化部市場發展中心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委員金屬專業副主任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專家委員會專家
■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博物館學會保管專業委員會理事
■中國博物館學會藏品保護專業委員會理事
■中國博物館學會民辦博物館專業委員會專家組組長
■中國少數民族文物保護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收藏家協會顧問
■北大資源學院客座教授
■中國考古學會會員
■中央電視台《鑒寶》、《尋寶》專家《藝術品投資》顧問
■海南三亞沉香協會名譽會長
8.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黃沖是副秘書長嗎
不是,都沒這個人
9.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的組織活動
首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安順專明史探究」研討會主屬題活動
第二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
中國酒文化遺產保護評選活動
首屆中國千年古縣文化遺產精品圖片展
文物保護,我們攜手—圓明園文物修復大型公益活動
第三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
第四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