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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復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0 18:32:46

A.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三條科學部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不符合項目指南和重點項目申請要求的,經科學部負責人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四條科學部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選擇同行評議專家,將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匯總後送同行評議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專家對送審項目逐項評議,並對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每份申請項目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應少於五份,交叉領域的申請項目需有相關領域專家的同行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科學部在對同行評議意見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將申請書和同行評議材料等一並提交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申請者一般須到會答辯。原則上相近研究領域的項目應集中評審,確有必要時部分研究領域可以另行組織評審會,到會評審專家不得少於七人並以專家評審組成員為主。 第十六條重點項目的評審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明確的科學問題,創新的學術思想,先進的研究目標,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條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躍在科學前沿的學術帶頭人和精乾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較厚實的研究基礎,可望取得突破性進展;
(四)具有合理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重點項目評審應堅持擇優和重點支持的原則,不提倡將幾份申請項目組織成一個項目;對承擔過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還應將其原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新申請項目評審的參考。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須以評審專家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科學部將項目評審結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項審核,並報委務會議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向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負責人下達批准通知,向未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申請者發出未獲資助通知及原因。

B.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的流程是怎麼弄的,現在到了

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的流程:
1、先查閱資料確定你的研究主題和內容。
2、對你確定好的研究點進行查新(也就是請有科技情報查新資格的單位幫你檢索查閱你的研究點是否新穎,一般是查不到或很少查到已經有研究結果則可認為新)。
3、到國家自然基金委網站(或其它單位)下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並按照裡面要求的條款和資料逐項填寫好,也就是常說的填寫標書。這部分的工作至關重要。
4、將寫好的標書和要求的相關材料上交你項目的依託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在高校的話這部門通常是科研處或科研部)。
5、審核通過後,填寫承諾書、簽字蓋章等。
6、最好將所有相關申請材料上交給依託單位的主管部門,紙質版和電子版的都要。同時將電子版上傳到國家自然基金委指定網站和項目申報系統。
7、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審閱和審批。
8、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公布結果。
二、20世紀80年代初,為推動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變革科研經費撥款方式,中國科學院89位院士(學部委員)致函黨中央、國務院,建議設立面向全國的自然科學基金,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首肯。隨後,在鄧小平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國務院於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漸形成和發展了由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大系列組成的資助格局。二十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在推動我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的發展,促進基礎學科建設,發現、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

C.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專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屬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D.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復審申請有用嗎

有用。

申請人復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復審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步形成了科研立項、人才立項、環境立項三大系列的資助格局。

建立了一般、重點、重大、重大研究計劃、聯合資助基金和實質性國際合作研究等一系列相互協調、協調的多層次資助項目。

通過科技人才戰略的實施,建立了一個相對完整的人才培養體系和資金,包括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青年科學基金、地區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完善了由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國際合作與交流、科普等專項項目組成的環境條件項目體系。

E.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條面上項目評審與批准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第十四條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劃批准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並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七條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劃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迴避的成員須迴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復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復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共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條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託單位下達批准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F.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可以申請復議嗎

可以。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回以自收到通答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6)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復審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漸形成和發展了由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大系列組成的資助格局。

建立了面上、重點、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聯合資助基金、實質性國際合作研究等多層次相互配合銜接的資助項目系列。

通過實施科技人才戰略,架構了以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青年科學基金、地區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等較為完整的人才培養資助體系;完善了以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國際合作交流項目、科普項目等專項構成的環境條件項目體系。

G.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特別來是:
(一)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自動作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科學前沿的研究;
(二)對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應用前景和意義或能夠充分發揮我國資源或自然條件特色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現有重要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重點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兩個,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五年規劃對重點項目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條重點項目通過審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方式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H.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不予受理的復審成功率多大

成功率一般不太大

受理原則要求

1.強調加強基礎研究:在新的形式下科學基金專要重新定位,對國家基礎研究負屬責主管的是國家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基金委。據統計1998年地球科學部資助項目:基礎研究佔51.6%,應用基礎研究佔41.4%,總的要求資助基礎研究的項目要不少於50%,基金委的基礎研究要求更有創新、更長遠、更超前。

2.調整結構:國家基金從過去單一資助項目發展到綜合資助(如面上、青年、傑出青年、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人才梯隊的支持等等)。從1999年起,在調整結構時向青年人傾斜,有關學科的調整將主要資助優先領域的研究。「十五」的優先領域已開始逐步實施,總的優先領域范圍比「九五」要少。

3.突出創新:這是基金資助的核心,只有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越強,才能產生出創新。創新要求有一個良好的環境,要一個有利於創新的體系,創新必須有一批保證創新的科研管理人員和管理體系。如美國哈佛大學的經費每年15億美元,其中管理基金的人員為330人,每年人工工作花費2800萬元,其管理已全部信息化。

I.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託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託單位要求注冊為依託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託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准。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託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託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並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後,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託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訂。

J.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申請評審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評審組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五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第六條下列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青年基金項目的;
(二)作為負責人承擔過青年基金項目的;
(三)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
前款第(三)項中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且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其受聘依託單位申請。
第七條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青年基金項目限為1項;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與作為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2項;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參與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與作為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2項;
(四)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應當以青年為主體。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得超過2個。
青年基金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申請人的創新潛力。
第十四條對於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於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於3份。

第十五條通訊評審完成後,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排序和分類,供會議評審專家評審時參考,同時還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多數通訊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的項目,2名以上會議評審專家認為創新性強可以署名推薦。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聽取推薦意見的基礎上,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青年基金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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