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二次全委會以來工作情況的報告
王 澤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員:
現將五屆二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關於第九次頒獎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於 2006 年 4 月 3 日與全國地質工作會議一起在北京隆重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頒獎儀式,並為獲獎者一一頒獎,會前還接見了獲獎者,並與獲獎者合影留念。會議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張平主持,國土資源部部長、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主任孫文盛宣讀了頒獎決定。出席會議的有國土資源部全體黨組成員和來自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勘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和地學界在京的部分兩院院士,以及專家學者代表等 500 餘人。
曾培炎副總理發表了重要講話,首先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向獲獎的同志們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全國地質工作者表示誠摯的問候。在傳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關於地質工作的六點批示後,曾培炎副總理特別強調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行性工作,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提高國內資源供給能力的重要舉措,對保障人民生活、保護生存環境、支持城鄉建設,以及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意義。他希望廣大地質工作者進一步弘揚優良傳統,發揚李四光熱愛祖國、追求真理、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再創地質工作新的輝煌。
會議印發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九次獲獎者簡介,扼要介紹了 16 位獲獎者的簡況及主要科技成就與貢獻; 同時,還向與會者發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主要科學技術成就與貢獻》一書,以資宣傳和擴大影響。
二、關於 《章程》的修訂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已經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屆二次全委會議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精神要求再一次進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內容是把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和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兩者區別開來,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 ( 見新章程) 。
三、關於基金會登記工作
國務院 2004 年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指出: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加強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會,必須向民政部門登記,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開展工作。為登記,我們做了以下工作。
1.准備工作
第一,在認真學習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會章程範本》為藍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共七章 54 條,明確了基金會的性質、宗旨、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基金額度、財產管理等。
第二,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理事會,在與地質行業各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建了以孫文盛主任兼理事會名譽理事長,陳毓川院士為理事長,孫樞院士、劉寶和副總經理、李干生副總工程師等為副理事長,王澤九研究員為秘書長和各部門推薦的代表共 15 人組成理事會。
第三,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監事會。經與有關各部門協商,組建了以本獎委員會副主任壽嘉華為主任、中石油趙政璋、中石化張洪年、中海油劉旭、國土資源部西安地礦所王香萍為監事的監事會。
以上三項工作已經五屆二次全委會通過,並於 2005 年 1 月11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待 2000 萬元基金 ( 驗資款) 籌齊後,即可報民政部辦理登記手續。
2.籌措驗資情況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登記時,必須提供2000 萬元基金本金供審核驗資。」我們從准備登記工作開始,便為籌措 2000 萬元驗資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先後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萬元。從 1996 年起將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國科協下屬的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開始存入時只有 80 萬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萬元 ( 含利息結余滾存) ,資金運作順利,一年簽訂一次協議,到期准時按協議支付回報,年獲回報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獲得 324.6 余萬元 ( 利息) 。2004 年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 公布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根據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清理整頓,並召開了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擴大會議,會上提出:「基金會從1988 年建立後,由於初期管理不嚴,先後共產生呆壞賬 2530 萬元,要求由中國科協、各專項基金和追回債權三方共同分擔,以彌補其虧損,其中: 中國科協專門拿出 850 萬 ~1000萬元,各專項基金停發一年存款回報和追討債款 300 萬 ~500 萬元。並提出各專項基金可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向民政部申請獨立法人或繼續留在基金會,來去自由。」對此,我們及時向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闡述了我們不能完全接受這一「決定」的理由和意見,並要求盡快退還我們本金,以便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經過兩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後5 次共退還基金 1070 萬元,尚有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待退。
第二,籌措資金爭取早日辦理登記。為了合法、有序地開展工作,盡早獲得法人資格,合法運作資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們參照其他基金會的做法,在有關單位的支持下,積極籌措了近 1000 萬元資金,於 2006 年 10 月初將 2000 萬元驗資款轉入民政部指定的銀行賬戶,供其驗資。
3.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報民政部申請登記,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萬元基金驗資款的籌措後,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審查通過,隨即上報國務院審批。2007 年 1 月 18 日獲悉國務院兩位副總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們國務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辦理各種批復手續。
四、基金收支情況
1.集資收入
從 1986 年籌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開始,到 2004 年,先後募集資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萬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資 65.9 萬元;
1997 年第二屆委員會進行第二次集資 130 萬元;
1999 年第三屆委員會進行第三次集資 761 萬元;
2001 年第四屆委員會進行第四次集資 1024 萬元。
2.利息收入,共計 490.1 萬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銀行獲利息 58.82 余萬元。
( 2) 1997 ~ 2004 年,銀行降息,為了保證獎金強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經委員會討論決定,存入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代為運作; 獲息 324.6 余萬元。
( 3) 2005 ~2006 年,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進行清理整頓,並自 2005 年開始退還各專項基金的基金款,辦公室將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陸續退還的部分本金,按《基金會管理條例》開始獨立運作,至2006 年底共獲回報106.68 余萬元。
3.費用支出
( 1) 獎金: 頒獎 9 次,其中 126 人獲獎金,計支出 207.2 萬元。
( 2) 製作費: 獎章、證書先後 3 次,共支出 9.5 萬元。
( 3) 出版費: 出版 「獲獎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萬元。
( 4) 評獎活動: 包括初評、專家評、委員會終評及頒獎,共支出 34.8 萬元。
( 5) 頒獎會: 15.8 萬元。
( 6) 辦公等行政開支,包括辦公用品、勞務費、差旅費共支出 26.76 萬元。
以上總計支出 322.36 萬元。
4.現有存款
現有存款為前述總收入減掉總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現有存款共 2148.4 余萬元,其中:
第一筆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
第二筆 850 萬元,用於向民政部登記驗資;
第三筆 300 萬元,投資 100 萬,合同借款 200 萬;
第四筆約 18.94 余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存入工商銀行。
五、2007 年幾項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評獎年,評獎活動是本年度工作的重點
( 1) 於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評獎工作。已召開各部門聯絡員會議,同時在網上和報紙上發布評獎通知。
( 2) 組織好申報、提名和推薦工作。該項工作通過聯絡員會議,已布置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辦公室負責隨時解決申報中的問題,同時加強與各部門聯絡員的聯系,協助做好各部門的推薦工作,並要求各部門將推薦材料於 6 月底前報送到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辦公室,過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報材料初審關,向專家組及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評審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組織專家評審,搞好初評工作。
( 5) 9 月,委員會召開五屆四次會議進行終評,完成評獎決定。
( 6) 暫定於 10 月 26 日李四光誕辰日召開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進行頒獎。
2.編輯出版第九次獲獎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頒獎大會交流。
3.繼續向科協基金會討回本金
爭取盡早收回存放的 980 萬元本金,並盡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應得回報。
4.搞好基金會建設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有關制度。
( 2) 法人證書待民政部批准後及時召開基金會的理事會、監事會並制定相關制度。
( 3) 運作好資金,爭取有較大收益。
( 4) 按照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新一輪捐資工作。
2.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五屆委員會主任孫文盛在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四次全委會上的總結講話
( 2007 年 9 月 23 日)
各位委員:
這次會議開得很好,順利地完成了預定的任務。首先,我們完成了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評獎任務,共評出16 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其中榮譽獎 1 人,野外獎 8 人,科技獎 5 人,教師獎2 人。獲獎者都是在地質戰線上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科技工作者,他們分別來自地質行業的12 個部門,有較強的代表性。我們對獲獎者表示熱烈的祝賀。會後,辦公室盡快在網上和原單位進行公示。當然,還有很多優秀的地質工作者,雖然申請了,但這次未能獲獎,盼大家繼續努力。他們的獲獎,或者說,我們的評獎都是對地質事業的承前啟後的發展、對地質人才的持續培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對得起前人,也對得起後人。
會議第二階段,我們對獲獎者的名額設置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同意秘書處的意見,總名額不變,仍為 15 人,並同意今後獲獎證書一律統一使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證書,不再分獎別。但評獎條件設置及評獎過程仍分為野外、科研和教師獎,並建議下屆委員會對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我們研究了捐資問題,同意秘書處意見,並一定要嚴肅認真落實。這件事實在有意義,對地質行業各部門尤其重要。國土資源部捐 100 萬元,請嘉華同志向徐部長報告,相信他會同意。三大石油公司每家 300 萬元,其餘各部門的捐資額度就按秘書處的意見辦,拜託各位回去後,盡快傳達,積極落實。秘書長積極催辦,大家要共同努力,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的發展奠定牢固的基礎。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1989 年成立以來已頒獎9 次,共有14 個地質部門,150 多位專家獲獎,其中有兩院院士 47 名,獲獎後被評為兩院院士的 22 名,占野外獎、科技獎、教師獎獲獎人數的15% ,這充分體現出我們這件事的重要。其中科技獎獲獎者獲獎後被選為院士的有16 人,占獲獎人數的39%,野外獎獲獎者獲獎後被選為院士的有3 人,佔4%; 教師獎獲獎者獲獎後被選為院士的有3 人,佔17%。這些足以說明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在地質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是第十次評獎,又有16 位同志獲獎。
我們研究了基金運作的事情。要求在運作的過程中,一定要講效益,注意資金的安全。秘書處要繼續向科協要錢,盡量把錢要回來。
辦好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是委員會的榮譽,也是委員的重要責任,是一件嚴肅重要的事情。按章程規定,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任期 4 年,每屆評獎兩次,第五屆委員會今年屆滿。就我個人體會,我們的委員會很好,我很想和大家一起繼續工作,但現在我已從一線退下來了,現任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徐紹史同志來擔任第六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主任更合適,工作起來更有利,更方便。所以,我在這里鄭重地提出,我們要按章程規定,按時換屆,請秘書處認真落實。我也希望各位委員今後不管是否仍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的委員,都要繼續支持和關心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工作,使其越辦越好。
這次會議由中國化工地質礦山總局承辦,他們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條件,特別是他們考慮到馬上就到中秋節,對大家尤其關照,我在這里代表大家再一次向他們表示衷心感謝,也預祝大家闔家團圓、幸福,過一個愉快的中秋節。
4 年來,在各位委員和各兄弟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屆內的各項工作完成得都不錯,對大家的責任心,對大家的工作態度,我深表敬意!
謝謝大家。
3.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成立大會暨一屆一次會議紀要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辦公室
( 2007 年 6 月 1 日)
時 間 2007 年 5 月 30 日
地 點 中國地質科學院主樓二層第二會議室
主 持 人 陳毓川
出席人員 孫 樞 劉寶和 ( 杜金虎代) 李干生 壽嘉華
王澤九 鄧起東 朱立新 姜樹葉 孫肇均
董偉良( 王偉元代) 孫升林( 寧樹正代) 王香萍
張洪年 張金帶( 張秋營代) 廖維凱 趙政璋
( 杜金虎代)
議 題 ( 1) 匯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成立情況
( 2) 學習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3) 討論基金會管理辦法及基金會工作
( 4) 頒發聘書及其他事項
記 錄 馬秀蘭
會 議 紀 要
一、會議首先由王澤九秘書長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籌備情況作了說明,表明了基金會已按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辦妥了各種手續,宣布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正式成立,並宣讀了聘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 共 16 人) 、監事 ( 共 5 人) 的決定,隨即向各位理事和監事頒發了聘書( 任期 4 年) 。
二、會議組織學習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本章程是按照國務院頒發的 「基金會章程」範本制定的,它明確了基金會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工作方法、組織機構,規定了理事和監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職責范圍等。理事和監事表示一定要嚴格執行 「章程」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努力把基金會的事情辦好。
三、會議對辦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管理辦法 ( 討論稿) 》及基金會今後工作進行了討論,形成以下決定:
( 1) 同意基金會辦公室人員的組成,其與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兼,副主任苗培實、李知用,辦公室成員馬秀蘭、尚新,財務人員由院財務處王紅、馮鈺兼。
( 2) 基金捐贈徵集工作在本屆理事會期間需要繼續進行,以不少於 600 萬元為目標。要抓緊辦理募集基金免稅的手續,為進一步募集資金做好准備。
( 3) 基金資金運作,首先要確保資金安全,力爭多增值;要充分調研,尋找最佳投資渠道。對理財人員成績的獎勵由理事會決定。
( 4) 根據與會理事、監事提出的意見,秘書處對 「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盡快印發各理事和監事,請再修改。辦公室在此基礎上,集中完善,拿出一個修改稿,供下次理事議決。
( 5) 會議還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每次獎勵的名額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要求辦公室根據討論情況再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提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議決。
4.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通過,國土資源部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紀念我國現代地質工作的開拓者、新中國地質事業的奠基人李四光,繼承和弘揚他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工作者獻身地質事業,推動我國地質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土資源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百萬庄大街26 號中國地質科學院。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 一) 獎勵在地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科技工作者,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獲獎人數最多不超過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超過 8 人、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超過 5 人、地質教師獎不超過 2 人) ;
( 二)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不定期舉行學術報告會;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19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 二) 在地質科技界有較大影響;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 監督 「章程」和 「評獎條例」的執行情況;
( 二) 參與評獎活動,確定獎金額度;
( 三) 按照 「章程」辦事,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 四) 積極募集基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明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 /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 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10) 理事長及理事會決定交辦的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 一) 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廣大地質工作者捐贈;
( 二)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 三) 投資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 一) 評獎、頒獎活動及頒發獎金;
( 二) 辦公用費和製作獎章、證書、出版書刊;
( 三)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李四光學術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募捐;
( 二) 購買國家批准上市的國庫券、國債等證券;
( 三) 投資礦業產品開發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所頒發的獲獎者證書、獎章和獎金,均歸獲獎者個人所有,獲獎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容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 四) 其他預料不到的情況,而不能繼續進行評獎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 一) 捐贈給李四光紀念館、李四光研究會,進行李四光地質科技愛國教育;
( 二) 其他地質科技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三次全委會以來幾項工作的匯報
王澤九
( 2007 年 9 月 22 日)
今年 2 月 10 日在北京召開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三次全委會,5 月 30 日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召開了第一次成立會議,兩次會議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並要求辦公室就以下問題,即獎項名額問題、基金集資與運作、繼續向科協基金會催還基金以及基金會管理辦法等進行調研。現提出以下意見,向委員會報告,供委員會及理事會審議。
一、關於獎項名額的調整問題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 1989 年設立以來,按歷屆 「章程」規定: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先後共設 4 個獎項,即榮譽獎 ( 包括特別獎) 、野外獎、科研獎和教師獎等。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除榮譽獎外,評選野外獎,不得多於 8 人; 科研獎不得多於 5 人;教師獎不得多於 2 人。每次 3 個獎項,總獲獎人數不得多於 15人。上次會上有委員對此提出可否增加名額,也有委員提出不宜增加,為此委員會責成辦公室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供審議。
首先,辦公室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 1989 年設立以來已評9 次獲獎人員情況做了分析。
據統計,9 次共有 150 人獲獎,涉及地質行業 14 個部門,其中榮譽獎 25 人 ( 包括特別獎 2 人) ,野外獎 67 人,科研獎 41人,教師獎 17 人,這 3 個獎項並不是每次都能評滿,9 次評獎,有 6 次名額未用完,3 個獎項都發生過評選缺額。由此看來,野外獎、科研獎、教師獎 3 個獎項每次評選不得超過 15 人,設置是合理的。
在獲獎人員中共有 47 位院士,其中包括榮譽獎獲得者 25 位院士,獲獎後新當選為兩院院士的共 22 人,在新當選院士中野外獎有 3 人,占獲獎人數 4%; 科研獎有 16 人,占獲獎人數的39% ; 教師獎有 3 人,占獲獎人數 17% 。這些數據足以說明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是地質行業的最高榮譽獎,並得到社會和地質行業的廣泛認可。
從獲獎者年齡看,最年長者 89 歲,最年輕者 42 歲,平均年齡: 榮譽獎 73 歲,野外獎 60 歲,科研獎 60 歲,教師獎 65 歲。自第八次頒獎以來,50 歲以下的獲獎者人數明顯增加; 從獲獎者學歷看,研究生 38 人,占獲獎者總數的 25.3%,大學畢業生92 人,占 61.4% ,大專畢業生 17 人,占 11.3% ,中專畢業生 3人,占 2.0%。其中第八次獲獎者中,研究生占獲獎者比例為35.2% ; 第九次獲獎者中,研究生占 56.2% 。從獲獎者職稱看,獲獎者正高職 ( 教授、研究員以上) 137 人,占 91.3%; 副高職 13 人,占 8.7%。自第六次頒獎以來,獲獎者均為正高職。這些數據表明,申請和獲得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者,高學歷化、高職稱化和年輕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其次,我們征詢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老委員和邀請參加初評的各部門、各學科專家的意見。大家認為: ①現行 「章程」中所規定的 「每次評選不得超過 15 人」,這與全國地質隊伍的規模是相適應的。目前增加名額,與當前地質工作的整體水平不相適應,容易造成降低水平的錯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李四光地質科學獎之所以有很好的社會影響,有那麼多獲獎者當選為兩院院士,主要是評選中堅持了高標准、嚴要求和寧缺勿濫的原則; ②現在地質隊伍的結構與 20 年以前相比有明顯變化,即野外地質勘查隊伍不斷縮小,綜合研究不斷加強,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的區調隊,甚至有些勘探隊,都相繼改為地調院、勘查研究院、地質地球化學研究院、地球物理勘查研究院等,研究隊伍在不斷擴大; ③野外地質工作者與地質教育工作者中從事地質科研的人也紛紛申請科研獎,如已獲科研獎人員中有 5 人來自院校,增加了科研獎的評選壓力。造成以上科技獎名額緊張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從事野外工作的同志和院校的教師在科研上有突出成績者均可申請科技獎; 二是有人認為野外獎只講效益,教師獎只講教書育人。而科技獎是講貢獻和水平,這實際上是誤解,3 個獎項是一樣的,都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沒有高低之分,只是獎項名稱不同而已。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建議: 一是多宣傳說明 3 個獎項是一樣的,無高低之分,主要從事野外工作的同志盡量申請野外獎,主要在教學崗位上的教師盡量申請教師獎; 二是自本次頒獎 ( 第十次) 開始,證書上不再分獎別,統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但在申請評選等程序過程中仍分野外、科研、教師 3 種獎項; 三是對在科研單位長期堅持野外調查的同志也鼓勵申請野外獎; 四是將野外獎名額減少 1 人,由 8 人減至 7 人,科技獎增加 1 人,由5 人增至 6 人,教師獎仍為 2 人,每次評選 15 人,總名額不變。是否調整,請委員會決定,決定後相應修改章程。
二、關於集資問題
五屆三次全委會和一屆一次基金會理事會均提出繼續集資擴大本金的問題,把我國地質行業最高層次的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辦得更好,同時擴大支持宣傳李四光學術思想和青少年科技活動。據此,我們草擬了一個 「捐資建議」,提交會議討論。
捐資建議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基金會成立後要不斷擴大基金來源,使其增值,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 1989 年成立以來,基金的收益主要用於頒發獎金 ( 頒獎 9 次) ,除 25 位特別獎、榮譽獎沒有獎金外,125 位獲獎者共發獎金 207 萬元,獎金額度從初始的每人 3000元增至現在的每人 5 萬元。五屆二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章程規定除獎金外,還要對開展李四光學術思想的研究和青少年科普活動給予支持。而現在銀行的利息波動大,收益不穩,再加上要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和宣傳李四光的愛國精神和科學創新精神、開展李四光學術思想的研討等,現有本金的利息就難以為繼,而且《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要求每年還要有一定的增值,就更難以做到。因此,提議再一次捐資。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從 1989 年成立時的 65 萬元到第二屆委員會增至 130 萬元,第三屆委員會捐資 761 萬元,第四屆委員會捐資 1024 萬元,現在實有基金本金 1980 萬元,建議第五屆委員會再資募集資金 800 萬 ~ 1000 萬元。具體捐資數目,仍按以前辦法。
請三大石油公司和有財政收入的地勘行業單位多給予支持,建議三大石油公司各捐資 200 萬元,國土資源部捐資 100 萬元,其他部門積極捐資 20 萬 ~ 30 萬元,個別單位 10 萬元。我希望在座的各位委員,能和我們一起把這項工作做好,使這次捐資工作能夠超額完成。
三、關於基金運作情況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第一次理事會後,基金會辦公室按照 「理事會」精神和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加強基金運作和管理,確保本金安全,努力增加基金運營效率。對已收回基金進行了投資運作,運作資金 1050 萬元 ( 還有 980 萬元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未退還) 。
( 1) 購買國債 100 萬元,五年期,利息 4.6% 。
( 2) 銀 行 「理 財 金」100 萬 元,三 年 期,利 息 3.5% ~13% 。
( 3) 企業投資 100 萬元,年利息 15% 。
( 4) 企業借款 300 萬元,一年期,利息 13% ~ 15% 。
( 5) 投資基金 ( 開放式) 450 萬元。
以上基金運作效果良好,風險小,收益平穩,第三、四項已獲收益: 2006 年度 46 萬元、2007 年度 33 萬元。第五項自 4 月申購後,單位凈值增長平均為 35%,其中一支基金已獲紅利 38萬元。基金投資收益一是凈值增長; 一是收益分紅,且持有時間越長收益越高。
2007 年度基金運作預計收益可達 15% 。
基金運作要風險、效果並重,根據自身特點和以往經驗,應堅持自營。
四、關於向科協基金會追還存款問題
五屆三次全委會後,辦公室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不停地催要,除通過電話、有關會議和各專項基金聯合催要以外,我們還請壽嘉華副部長找科協黨組書記鄧楠,還聯合詹天佑基金會共同專寫報告,由鐵道部蔡副部長專門呈送給鄧楠,但至今沒有明確答復。據了解,鄧楠同志一再表示,錢一定退給大家,請再等一下,把清算工作做完後,立即退還大家。
五、關於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換屆問題
按章程規定,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每屆任期 4 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五屆委員會於 2003 年底成立,到今年年底到期換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經民政部批准今年才成立,任期四年,但委員會的委員和基金會的理事多數是重復的,因此具體換屆的做法,需要我們根據章程規定與主管部門以及地質行業各單位協商後再定。
6. 李四光優秀學生獎的獎項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紀念我國著名的科學家、地質學家、教育家、社會活動家、我國地質事業的奠基人之一李四光,對我國科學事業和地質教育事業的巨大貢獻;繼承和發揚他從國家建設需要出發,積極從事科學、技術和教育實踐,不斷開拓創新,勇於攀登科學高峰的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類學生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科技進步多做貢獻,特設立李四光優秀學生獎。
第二條本獎項由李四光基金會全額資助。
第三條李四光優秀學生獎是面向正在國內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地質類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專項學生獎勵,一人在同一學歷層次上只能獲得一次。
第四條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共分三個獎項:李四光優秀博士研究生獎、李四光優秀碩士研究生獎、李四光優秀大學生獎。
第五條李四光優秀學生獎每年評選一次,屆時向全國地質類高校和有關單位發出評獎通知,並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每年評選李四光優秀博士研究生獎,不多於4人;李四光優秀碩士研究生獎,不多於5人;李四光優秀大學生獎,不多於6人。
第七條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委員會由教育部、具有地質類專業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薦的代表及李四光科技基金辦公室負責同志共13人組成,是李四光優秀學生獎的最終評審機構。
第八條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於李四光先生曾長期任教並擔任地質系系主任的北京大學。由北京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武漢)、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推薦的6位同志組成,負責李四光優秀學生獎評獎通知、資料發放、材料寄送及輪流承辦評獎終審會議等事項。
第二章評獎條件
第九條凡是熱愛祖國、熱愛地質事業、勤於實踐、勇於創新、學風正派、成績優異,做出比較重要貢獻的正在國內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地質類及地質勘查類(以教育部學科分類為准)本科生、非在職碩士研究生和非在職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請本獎。
第十條申報條件
各類獎項的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地質事業;
(2)遵紀守法,品質優良,學風端正。
各類獎項的分項條件:
1.李四光優秀博士研究生獎
(1)在地質科學技術的某學科、某領域取得過重要發現或創見,為豐富、發展和提高地質學某學科或領域做出重要貢獻,以第一作者在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過高水平學術論文;
(2)在地質科技工作中,提出或發明了某種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已經初步驗證,並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2.李四光優秀碩士研究生獎
(1)在地質科學技術的某學科、某領域取得一定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為豐富、發展和提高地質學某學科或領域做出較大貢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地質領域高水平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學術論文;
(2)通過科學研究,對地質調查、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治理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議和意見,並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
3.李四光優秀大學生獎
(1)勤奮學習,成績優異,且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名前五名;
(2)團結協作,積極參加創新性試驗計劃,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地質領域高水平學術刊物發表過研究型論文;或做出其他突出成績。
第三章評獎辦法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個人申請、單位推薦。
1.個人申請:申請本獎,堅持自願原則,申請人必須在「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在線申獎系統」線注冊、申報信息和列印申請表。務必確保紙質版與電子版一致,否則申請無效。隨附學習成績和專業年級綜合排名證明(只對本科生申請者要求)、個人在科研項目中的排名證明、代表性成果(論文必須提供有效檢索證明,如《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證明報告》等)、獲獎證明等各種材料,並有2位教授級專家推薦,推薦意見由推薦人書寫,並簽名。所有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含1份原件)。若申請人在三個學歷層次的不同階段報獎,各階段成果只能使用一次,非當前階段的成果無效。即:在申報「李四光優秀大學生獎」時,需提供大學期間的成果材料,非本科期間的成果無效;在申報「李四光優秀碩士研究生獎」時,需提供碩士期間的成果材料,非碩士期間的成果無效;在申報「李四光優秀博士研究生獎」時,需提供博士期間的成果材料,非博士期間的成果無效。」
2.單位推薦:以學校或具有獨立法人的研究院(所)為基本推薦單位,一般地質類及地質勘查類專業的單位最多推薦3人(本、碩、博各1人)。單位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要逐項進行核實,並提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意見,由單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連同申請書電子版文件一並報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單位要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不符合條件和弄虛作假者,直接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十二條評選辦法:
辦公室登記、專家組初評、委員會終評。
1.登記:辦公室對申請推薦材料進行登記,並按通知要求逐項進行核對、審查,不符合申報要求的視為無效申請。
2.初評:由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初評。評選出優秀博士生獎候選人6人、優秀碩士生獎候選人7人、優秀本科生獎候選人8人。初評是終評的基礎,評審組專家要對初選者做出全面的、客觀的評價,並形成文字,填入申請書有關欄目,組長簽字生效。
3.終評:由委員會負責進行,2/3委員出席,會議有效。先聽取專家組初評匯報,全面客觀地審閱申請者的材料,並進行醞釀討論,最後按規定人數,經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獲到會人數2/3票者即可當選。
4.公示。入選者公示十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即當選。如有異議需進一步調查核實者,留下次評獎時復議。
第十三條頒獎
1.頒獎時間:如無特殊情況,一般定在每年的10月26日,即李四光誕辰日。
2.獎勵形式:分別向李四光優秀博士研究生獎、李四光優秀碩士研究生獎、李四光優秀大學生獎獲得者頒發獲獎證書、獎章和獎金。
3.獎金額度:優秀博士生獎2萬元/人,優秀碩士生獎1.5萬元/人,優秀大學生獎1萬元/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解釋權屬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委員會;若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
李四光優秀學生獎委員會
2010年5月20日
修改時間2014年3月6日
7. 重慶大學走出過哪些名人
如果不去深挖,你絕對不會想到重大的名人堂里竟然還有許多大佬,像最近被捲入中美貿易摩擦的華為公司的總裁任正非,曾經上過央視紀錄片的中國石油科學家沈忠厚和嫦娥一號發射系統總指揮李尚富等等,甚至你還可能在畢業典禮上偶遇張國立老師,也是我們的美視電影學院的院長,這些都是比較知名的公眾人物,相比大家都有所了解,但是接下來我想介紹一下可能不為大眾所知的一些人
首先,我想介紹一下江澤佳和周守昌老先生,其中江澤佳是重慶大學電氣工程學院教授,原任重慶大學校長,著名的電工理論專家和教育家。他作為主編編纂的《電路原理》教材,間接促成《電路原理》成為我校第一批重點課程和國家級精品課程,後來在江教授的帶領下出版了第二版,榮獲了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周守昌老生先也是重慶大學教授,參與編寫《電路原理》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訂第三版,主編第四版上下兩冊,第四版也就是我校電氣學院學生現在上課使用的教科書
重大秉承「耐勞苦,尚簡朴,勤學業,愛國家」的辦學宗旨,培養了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為了新中國的社會社會建設而奮斗。對於江澤佳和周守昌老生先,以及像他們那樣無私為學校,為社會,為國家做出奉獻的千千萬萬的人,我們都帶著崇高的敬意去對待他們。最後,希望重大能夠越辦越好,永遠輝煌,我也以身為重大的一份子而自豪。
8.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四次全委會和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紀要
2007 年 9 月 22 日至 23 日,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四次全委會和基金會一屆二次理事會議,在北京國際科技會展中心召開。
出席會議的委員 ( 理事) 有: 孫文盛、壽嘉華、劉寶和、陳毓川、王澤九、鄧起東、翟裕生 ( 吳淦國代) 、賈承造 ( 顧家裕代) 、張洪濤、姜樹葉、黃宗理、孫升林、張永剛、閆學義( 琚宜太代) 、孫肇均 ( 朱士榮代) 、朱立新、常旭、潘懋、龍長興、董偉良 ( 王偉元代) 、閻鳳增 ( 李強之代) 。
孫樞和鹿心社請假,李干生和張金帶因本人請獎,按規定迴避。出席會議共 21 人。
會議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進行第十次評獎終評; 第二階段對上次工作會議以來幾個有關問題進行審定。
會議分別由劉寶和、壽嘉華、陳毓川副主任主持,王澤九秘書長就有關問題分別做了匯報和說明,最後孫文盛主任做了總結講話。
現將有關事宜紀要如下:
一、關於第十次評獎和頒獎
會議在聽取了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申請情況及專家組初評結果後,立即轉入對申請人資料的審閱,在議論的基礎上,進行了無記名預投票,結果意見相當一致,舉行終評無記名投票十分順利,選出如下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分別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獲得者
傅家謨 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 21 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野外地質工作者獎獲得者
李 惠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21 票
劉敬黨 中國化工地質礦山總局遼寧化工地質勘查院 21 票
朱偉林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 21 票
張金帶 中國核工業地質局 19 票
周海民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公司 19 票
李干生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 票
徐水師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 18 票
劉玉書 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106 地質隊 17 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地質科技研究者獎獲得者
陳均遠 中國科學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 21 票
馬永生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 20 票
王弭力 中國地質科學院 20 票
劉敦一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研究所 19 票
周新源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 19 票分公司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地質教師獎獲得者
郝守剛 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 21 票
黃潤秋 成都理工大學 18 票
據此,會議隨即作出 「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決定」; 頒獎證書不再進行分類,一律用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通用名; 頒獎日期,請示上級領導決定,爭取今年年底以前舉行;資金額度根據基金狀況,仍定為每位獲獎者獎金 5 萬元。
二、關於各類獎的名額分配問題
會議在聽取了秘書長的調研報告後,進行了認真熱烈的討論,一致認為:
( 1) 原定每次評獎獲獎人數不得超過 15 人,其中野外獎不得超過 8 人,科研獎不得超過 5 人,教師獎不得超過 2 人。都是合理的,不需要增減或調整。
( 2) 明確各類獎都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組成部分,沒有高低之分,要求各請獎者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性質,進行申報獎項,以減少科研獎的壓力。
( 3) 對 「章程」中某些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第六屆委員會作適當修改。
三、關於集資問題
會議在聽取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自 1989 年設立以來的評獎活動集資及基金運作情況,以及社會反響等的匯報,討論中一致認為: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社會反響極好,成績喜人,應該繼續辦下去,並且要越辦越好,支持繼續集資,盡快行文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接捐資通知後,盡快按捐款額度要求匯寄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賬戶。
四、關於基金管理辦法
會議審議了辦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管理辦法 ( 討論稿) 》和說明,原則同意 「辦法」各條款,請辦公室根據會上委員的意見作適當調整、補充、潤色,再印發給各委員( 理事) 審定,如無大的異議,就可據此貫徹執行。
五、關於委員會換屆問題
「章程」規定,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每屆任期 4 年,第五屆委員會到今年底任期屆滿,會議認為應按時進行換屆。孫文盛主任意見,他已從第一線退了下來,為了工作方便,他建議國土資源部由現任部長、黨組書記徐紹史同志出任主任最為合適。各部門的委員又同時是理事的能不換最好不換,實在非換不可的,委員和理事一並換,要求辦公室按 「章程」要求,抓緊操辦。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
2007 年 9 月 24 日
9.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八屆學科評議組成員名單
哲學:仰海峰、孫周興、李培超、吳向東、吳曉明、汪信硯、建洪、振華、趙汀陽、郝立新回、賀來、正東、蓋建民、答董振華。
理論經濟學:丁任重、龍小寧、守英、李俊生、李曉、沈坤榮、宋敏、張軍、黃凱南、黃群慧、盛斌、董志勇、程霖。
應用經濟學:馬亞明、馬海濤、白重恩、馮根福、呂煒、朱孟楠、李永發、楊燦名、無曉球、張宇燕、張金清、張秋生、卓志、趙德起等。
(9)李四光基金會第八屆委員會擴展閱讀: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主要任務:
1、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國家發展需求,就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供咨詢或提出建議。
2、對新增、調整和撤銷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位授權學科進行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3、對調整和修訂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的學科目錄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
4、參加質量檢查和監督,對本學科領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的質量進行調查研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等工作提供咨詢或提出建議。
5、承擔國際交流中學位相互認可及評價等專項咨詢。
6、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10.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管理辦法及說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按照章程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下設辦公室,由專兼職人員 5 ~ 6 人組成,同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兼; 辦公室負責理事會決議的實施、基金的募集和運作以及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實行民主管理,基金會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聽取辦公室的工作匯報,討論有關問題,並對重要事項做出決定。凡須表決通過的重要事項,均須有到會理事的 2/3 同意方可有效。
第四條 監事會監事參加理事會,因工作需要可獨立召開會議,並做出相關決定。
第五條 嚴格保密制度,理事會、監事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未經授權不得外傳。
第六條 基金運作是保證基金會健康發展的關鍵,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減少風險,確保投資受益最大化,使基金不斷增值,根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精神,基金會採取 「多元化」投資運作方式。
第七條 辦公室負責基金的具體運作,在認真做好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提出投資計劃。投資計劃須經理事長和秘書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聽取一次辦公室基金運作情況匯報,並進行對策研究,逐步做到科學理財,以求基金運作的最佳效果。
第九條 為激勵相關人員積極努力做好基金運作與投資工作,基金會每年可從市場運作資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獎勵相關人員,但須經理事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按章程規定,作好預算,由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條 基金會形成的各項文件、資料均應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說 明
在基金會成立第一次全會上,辦公室提供了一個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管理辦法 ( 討論稿) 》,共 12 條,明確了基金會的機構設置、基金管理原則、運作方法和途徑,基金安全、增值、合理使用等。會議進行了熱烈討論修改,為使該辦法更切合實際並要求各理事在會後對 「辦法」進行認真修改補充,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反饋到辦公室,同時辦公室將會議上的意見進行梳理並進行必要的調研。連同反饋意見再一次修改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試行。
會後辦公室先後向同類獎勵單位,如詹天佑科學技術獎、陳嘉庚獎等進行調研,並聽取各方面意見,主要有: 第一,基金會對基金的運作必須掌握主動權,投向哪兒? 怎麼投? 由基金會決定,不能簡單地委託他人運作; 第二,任何一項投資,都有風險,為少擔風險,可請一個理財有經驗的同志當顧問,為理財出謀獻策; 第三,投資多元化較為理想,即買國債、銀行理財、購買基金三三制最為合適,也可拿出少量資金投資於企業。辦法發出後,各理事未提出不同意見,只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斟酌現發給大家,請理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