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暫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財務司),負責起草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績效考核,受理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負責國家出版基金經費管理,資助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監管,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各中央直屬企業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B.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一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一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一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准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准,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託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C.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單位資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單位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送基金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出版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經費結余應當退回基金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機構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基金委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基金辦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機構。
2.變更已批準的資助項目名稱。
3.變更資助項目的出版形式。
4.資助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5.資助項目延期完成。
6.終止資助項目。
7.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基金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資助項目的年度檢查工作由主管單位負責。
1.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計劃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劃,填制《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並按規定時間報送主管單位審查。
2. 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承擔的資助項目審查意見(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連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書面報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結項實行驗收制度。結項驗收工作由基金辦或基金辦委託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結項驗收工作程序是:
1.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機構向主管單位報送《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資助項目成果各3份,申請結項驗收。
2.主管單位接到結項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和項目成果各2份以及結項驗收意見函報送基金辦。
3.基金辦收到主管單位驗收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就驗收組織形式(委託主管單位驗收或直接組織驗收)函告主管單位。
4.基金辦或主管單位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
5.主管單位應在所組織的驗收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專家組驗收報告、不合格項目專題報告等有關材料報送基金辦。
6.驗收合格項目經基金辦審核並報基金委批准後,由基金辦下達結項通知。
不合格項目由基金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D.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託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發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