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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不包括

發布時間:2021-02-23 09:59:18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㈡ 基金託管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專財產;
(二)按照規屬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㈢ 請問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內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容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㈣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版遵守相關法規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㈤ 基金持有人都有哪些權利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專人享有下列屬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㈥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抄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㈦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義務

深圳前海大概率資管為您解答:
(1)按規定開設和注銷基金的證券資金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辦理基金的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將本基金項下資金移交基金託管人保管;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除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6)辦理或者委託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事宜;
(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根據相關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數據、投資文件及基金其他相關數據與文件,並確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0)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定期報告,對報告期內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
(11)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基金投資者報告基金份額凈值;
(12)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披露;
(13)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5)妥善保管並按基金託管人要求及時向基金託管人移交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時向基金託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導致基金託管人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予以賠償;
(1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17)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金融監管部門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投資者;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㈧ 基金投資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容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㈨ 基金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持有人的基復本權利包括對制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單位的轉讓權和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的決策權。在不同組織形態的基金中,對基金決策的影響渠道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負責公司的決策,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的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而對基金在投資方面的決策一般不能有直接的影響。按照法規的規定,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對以下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1、修改基金契約。
2、提前終止基金。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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