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能否解釋下小區物業安裝監控有權動用房屋維修基金嗎
二、「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的比較
兩者的區別
1、前者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後者則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此,前者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後者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前者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後者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前者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後者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交納主體有二,其一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前者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後者則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前者屬於業主所有;後者則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於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後者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
B. 這種情況下,重裝小區監控是否需要動用維修基金
第一個問題公共設施維修 更換確實需要啟動維修資金來維修改造 監控 單元門專對講都是公共設施屬於屬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如果房屋未過五年質保期應該由開發商來維修 過五年啟動維修資金維修 第二個問題 園區應該成立業委會來解決園區三產收入與公共設施維修問題 三產收入屬於業主的 對物業付出的保潔 安保 電費等給予一定比例收入費用 看看你是哪個城市的 有問題我可以幫忙
C. 物業法規定小區安裝監控能動用房屋維修基金嗎
可以的 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就是 園區的公共設施 設備 房屋公共區域等 園區的 大門 路面 綠化 監控 單元門 對講系統 樓道大白 電梯 消防 外牆 屋面防水 排水管線等 都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D. 小區的監控壞了需要動用維修基金嗎
維修基金是用來修房屋的,監控壞了,應該是物業拿錢修理,而不是動維修基金。
E. 小區維修監控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符合規定嗎
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版改造權時才能使用。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F. 小區的監控壞了能用房屋維修基金修理嗎
不能,因為房屋基金是私人,監控是公用基金
G. 我所在的小區物業想用我們業主的維修基金安裝監控設備,我想知道合理嗎
直接看你購房時的合同上面要是有有關監控設備安裝這一塊的就是開發商的問題 !如果沒有要經過業主大會表決 超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才可行~~ 具體條理是沒有的
H. 小區監控壞了 要用房屋維修基金修嗎
維修來基金使用條件:
1、維源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I.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維護小區監控合理嗎
不需要動用,主要以物業管理處的管理費來維修,小區的物業管理費就是用來維修小區的設施和完善小區的設施
J. 小區動用維修基金修監控的通知怎麼寫
通知?應該叫公示吧。物業公司按照實際情況整理出維修資金的使用方版案。業主大會(或者業權主委員會)審核,房管局備案,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總之挺麻煩。
有些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不支持。這個想清楚了。最好咨詢一下管理中心。
要是公示的話,最好把實際情況寫清楚,說明維修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附帶業委會的落款,這樣更能貼近業主。
希望能給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