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善行100一星級志願者證書是什麼級別的國家級的嗎
善行100一星級志願者證書是國家級的證書。
B. 全國皮膚病防治公益平台是不是公益組織
此平台網,由二十一世抄紀公益基金會創建,該基金會是民政部門批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勸募性非公募基金會,即非政府性質、私有基金會。故此平台網也為私有網,因此不會是純公益。至於他宣稱的資金補貼,網上寫得很清楚,為本項目「擬」籌補貼資金一千萬元。一切都在「擬」中,他做不做公益,還是打著公益的晃子,象「全國牙防組」那樣做廣告賺錢,現在不得而知,看以後實際行動吧
C. 上海聯勸公益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以社會問題為導向,集結眾多公益組織,自上而下開展勸募活動,並通過高度問責的方式將募集到的慈善資源統籌分配給公益組織。
D. 中國綠化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一個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公益組織,通過開展主題募捐活版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權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活動籌集民間資金,用於植樹、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生態扶貧等。
注冊資本:800萬人民幣
E. 扶貧基金會有沒有股權啊!
「善行100」項目於抄2011年啟動,為中國扶貧基金會的一項大型志願者勸募活動。該活動倡導大學生志願者利用周末時間到眾多創造郵局和商超等場所空間開展公益宣傳和勸募,以匯聚全社會愛的力量,關愛貧困地區小學生。
當日,來自中國國內20餘所高校優秀社團代表及台企大潤發迅速騰飛代表共同為受贈學生發放愛心包裹,通過觀受益學校、音體美課程互動、送孩子回家等環節,讓參與者實地了解善款的使用情況。
中國扶貧基金會「善行100」項目負責人高宇介紹,本期勸募活動始自今年10月31日,至12月13日結束,共有中國80個城市,141所高校,超過4萬名大學生志願者參與,共計募集善款超過884萬元(人民幣,下同),用於愛心包裹項目,
F.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基金會成立的文件准備
①設立申請書
②基金會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驗資證明、基金會住所證明
④理事名單、身份證明
⑤擬任正副理事長簡歷
⑥擬任秘書長簡歷
⑦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文件
3、基金會成立需要省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批准。
4、細節的問題會出現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託」。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明顯的好處。 目錄 [隱藏]
1 基本簡介
2 優勢
3 特點
4 類型
5 設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資渠道
8 參考資料
公益基金信託-基本簡介 公益基金信託制約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託-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公益基金信託-特點
1、 信託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 信託設立除了必要的信託契約之外,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未經許可不許私自設立公益信託;
4、 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制度;
5、 公益信託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益基金信託-類型 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1、公積金信託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託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託-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委託人將捐贈財產交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圍,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另一種是由信託公司基於某種公益目的,通過募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使社會公眾或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以所募集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募捐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公益目的。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是開放式的,即在信託期限內開放捐贈。對於特定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公益信託,開放捐贈的對象可以是原委託人本人,在原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捐贈;對於信託公司募捐設立的公益信託,應該自始至終向社會公眾開放捐贈。
特定委託人發起的公益信託的設立,依照《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進行。特別注意,不論委託人是一個還是多個,一定不能限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桎梏;信託公司募捐的公益信託的設立,在遵守上述信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公益信託的要素特徵,借鑒《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募捐代理機構的選定;募捐宣傳推介材料的編寫和發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的製作;開放募捐的登記等。
公益基金信託-做法 公益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託時要注意審查委託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託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託方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託帳戶,並將金融信託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匯款,金融信託機構將它收入委託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託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託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託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託金融信託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託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託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託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託方的銀行帳戶,由委託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託-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信託公司運用公益信託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自主投資也應該被允許委託投資。
(1)自主投資
信託公司可以將公益信託資金用於直接購買「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投資於投資方向十分近似的債券基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通知》並未限定死公益信託的投資方向,所謂「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應該是指信託公司自主研發的各種風險可控、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創新產品。
另外,公益信託的投資應嚴格遵守信託資金的保管制度,信託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人,資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保管職責。甚至,中國銀監會應當為公益信託制訂類似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制度。
(2)委託投資
《通知》要求公益信託投資於「金融產品」,而中國金融產品投資的專業機構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和制度以及專業的研發和管理團隊,應當允許信託公司在不增加信託財產承擔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將公益信託資金委託給他們投資於《通知》要求的投資方向。基金會管理條例》經過多年反復的徵求意見、討論和修改,終於在3月18日公布。該條例的出台不僅透視出政府更加開放、自信與成熟,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基金會、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和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1988年頒布的。由於當時人們對基金會這類民間組織及其運行、管理規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經驗,舊的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例如,根據舊《辦法》,基金會幾乎只能由政府發起成立,而且這類基金會實際上都是勸募機構(即一手從民間募集資金,一手從事資助活動),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基金會(即利用自己的基金從事資助活動);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境外基金會大量進入中國,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境外基金會無法在中國登記注冊為民間組織,不僅不利於境外基金會在國內開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動,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對境外基金會的規范管理。而由於原有制度設計不完善,基金會違規、黑箱操作、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聞不絕於耳,極大影響了公眾的信心和基金會的整體形象。
與舊的《辦法》相比,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許多突破,其中有兩點特別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辦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基本上與過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相似,而非公募基金會實際上就是允許民間成立私立基金會,而這類基金會與國際上的基金會更為相似。這預示著中國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成立,同時也為今後實施遺產稅制度奠定了基礎;二是允許境外基金會登記注冊,給予境外基金會合法身份。這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無償援助資金在中國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另外,新的《辦法》強調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和接受捐贈者、公眾和政府的監督也有助於幫助基金會樹立社會公信度。
當然,與預期的相比,新《辦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辦法》規定非公募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也實行雙重管理(即業務部門和登記部門的雙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這會限制民間私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的成立。而基金會注冊資金門檻的提高也會直接影響到新的基金會的成立。另外,新《辦法》實際上限制了民間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勸募,甚至接受捐贈的資格,也就是說勸募市場在較長時期內仍然將被官辦基金會所壟斷,這可能也會影響到整個基金會和勸募市場的發展。而新《辦法》對基金會資金運營規定過於抽象籠統可能也會使一些基金會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到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而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或者隨著政府規制能力提高和基金會公信度的提高,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G. 什麼原因導致了美國聯合勸募會丑聞的發生
扼要講美國聯合勸募會丑聞的發生,是因為美國社會、法律、制度層面對各種打著非營利旗號組織監督缺失而導致的,根源與各類基金會的大宗捐募人及所施加控制影響力相關,美國很多同類形式機構的實質形態已成為大資本的避稅天堂和資產轉移的工具,其大宗捐募人為取得話言權而在基金會安排的代理人,並沒有真真正正服務於社會,而聽命資本做其利益關聯的活動,出現貪腐丑聞也就毫不奇怪。要動用國家力量或法律監督美國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大資本的操縱行為,不現實且滑稽,所以一直以來是主動為政府利用而換取其放任自流,雙方默契背後有著深刻的根源,因代表大資本的多數議員們,再怎樣渴望扮演公平公正的角色,誰想得罪這些政治獻金的金主們?沒提案沒立法又怎樣去監督呢!不出事就這樣,出了丑聞換個代理人也就完了。美國制度決定了對資本行為的放任與縱容,大如伊阿戰爭的兒戲反恐借口決策到小至這種類似丑聞,政府三權從來都不敢對大資本說不!
美國有高額遺產稅,課稅遺產包括不動產和金融資產,前者是房子,後者主要是各類股票、債券等,超級富豪們身價主要是股票,這些資產價是按照市場價計算的。聯邦遺產稅使用超額累進制,稅率分成18個等級,從18%到50%,和遺產總值直接相關。
美國遺產稅制度最大特點是:先課稅再分配。例如某人留下1500萬美元可征稅遺產,他的繼承人必須先繳納800萬遺產稅,然後才能拿到這筆財產。可征稅遺產總額越大,稅率越高,繼承人需要先繳納的稅款也越多。這就會誕生另一種情況,比如祖上留下一套豪宅市場價極高,但是子孫湊不出高額的遺產稅,一時半會兒房子又賣不掉,過了窗口期之後只能把房子拱手贈送給政府。如果遺產是股票,那實際稅率更高,在美國有資本利得稅,拋售股票之時先交一次資本利得稅,拿到錢再交一次遺產稅,對於巴菲特和比爾·蓋茲這種級別的富豪,想要在市場上減持數百億美元的股票,基本上就不可能成功,因為找不到這么多的資金來接盤。這結果就是,這些股票除了送給政府之外就沒有其他出路了。
在這種背景之下,富豪們想到了一個曲線繼承好辦法,那就是設立各種名目繁多基金會,一般都是掛著慈善名義。富豪們不把錢留給子孫反而捐給基金會,這讓不少人覺得他們行為高尚,但他們不知道的,將財產以慈善名義捐給這類私人基金會是免稅的。更重要的,西方社會私有產權發達,這種私人性質基金會既非上市公司,又非盈利性質的企業,因此根本不需要信息披露,基金會實際控制人任命程序也不需要對外公開。西方富豪們捐助這類基金會實際目的就是把基金會掌握在家族後代手裡,而這樣的好處避稅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於保持家族的長久控制。
同時,各類基金會參與了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內幕活動。許多暴亂和災難都和這些大小基金會有關,當然,這是另一些故事,有興趣的可以搜索「美國的真相」其中一個系列,以及「西方 基金會 內幕」。
H. 喜瑪拉雅基金會的公益慈善合作專案
1.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hilanthropy (CSP),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International Fellows Program(國際研究員計劃)
紐約市立大學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hilanthropy從年開始,專門為非營利部門的年輕學者或實務工作者,提供領導才能訓練之「國際研究員計劃」課程。在為期三個月的研習中,研究員必須學習美國以及國際公益事務,以及拜會非營利部門的代表,並且確定研究報告。在2001,2002,2003以及2004年,喜瑪拉雅基金會協助台灣五名研究員參與此計劃。
2.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ation (IIE),Elizabeth Luce Moore Leadership Program
國際教育協會自1995年開始,即展開 「Elizabeth Luce Moore中華婦女領袖計劃」,每次共有八個來自大陸、香港、台灣的NPO領域婦女領袖,展開為期一個月的美國學習之旅,同時,拜會美國NPO領域之婦女領袖。此計劃不僅提供參與者與美國建立網路,並且讓中華婦女領袖增加彼此交流,分享經驗之機會。喜瑪拉雅基金會於2002年協助國際教育協會在台灣推動該計劃。
3. 參加Conference of Asian Foundation and Organizations – CAFO (亞洲區基金會及民間組織議會)
亞洲區基金會及民間組織議會(CAFO)於1996年成立,由亞洲十一個國家之各種不同型態的機構組成,包括:贊助型以及運作型基金會、執行以及中介型機構、研究協會及個人。其主要任務為:藉由信息及專業知識的分享、加速機構的結盟、相關議題的倡議以及規劃替代性區域發展模型,達到發展亞洲公民社會之願景。喜瑪拉雅基金會於2000年開始參加CAFO所舉辦的活動。
4. 參加Asia Pacific Philanthropy Consortium (APPC)
亞太平洋公益聯盟為一開放性之網路組織,其任務在增進亞洲公益團體之質與量。因此,亞太平洋公益聯盟主導之計劃,強調增進公益團體之法律、規則以及財務之架構;提高大眾對第三部門的關注與支持;強化亞洲之資源運用以及發展公益機構與人力資源之運用。喜瑪拉雅基金會於2000年,開始參加APPC所舉辦的活動。
5. 協助Asia Foundation(亞洲基金會)在台灣推動Give2Asia計劃
Give2Asia是由亞洲基金會贊助並全力支持,於2001年9月正式成立的機構,其目的在強化美國對亞洲的公益事務。G2A范圍包含亞洲二十多個國家,其理想不僅要消除國際捐贈的法律藩籬,更企望提供美國贊助者亞洲NPO可靠的信息,使其公益行為更有績效。喜瑪拉雅基金會於2001年協助美國亞洲基金會在台灣推動G2A的Taiwanese-American小區計劃。
6. 協助Asia Society建立Asia Social Issues Program (ASIP)網站
亞洲社會於1999年開始亞洲社會議題項目(ASIP),此項目為一多元計劃型教育項目,主要在加強美國與亞洲NPO、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與合作。藉由研討會、任務學習以及媒體動員,加強美國大眾對影響亞洲重要議題的關切,並且了解亞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以及提供美國解決社會問題的新方式。
7. 參與「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基於保障捐款人權益、強化捐款人對公益團體之信心,協助公益團體擁有公平合理的生存發展空間,喜瑪拉雅基金會將結合殘障聯盟、聯合勸募協會、醫療改革基金會、洪建全基金會、台灣亞洲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共同籌組設立「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希望藉由推動公益團體自律與他律(立法)的積極作為,共同營造良善的公益團體生存發展環境。希望藉由「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以下簡稱公益自律聯盟)的成立,讓參與組織用高標准來自我要求以展現責信之外,也普遍認為應加速立法,保障捐款人基本權益。
I. 企業設立的慈善基金會在開展工作中能否發動員工義務捐款,捐款用於助學、職工困難捐助等公益目的。
企業基金如果做內部勸募,應在遵循自願的原則下開展,同時需要說明勸募的內容,資金的用途以及管理方式等,並應向捐贈者提供相應的捐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