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的新舊比較
公司設立「門檻」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的限制,允許出資的分期繳納。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並要求一次繳清。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並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新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舊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新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明確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擔保
舊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賦予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
舊公司法只規定了公司自願解散的三種情形,對股東可否請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規定,新公司法對此作了規定。
舊公司法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的;(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完善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措施和辦法
舊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尋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允許一「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成立。
新公司法同時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享有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權利
舊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可否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未作出規定,新公司法對此作出規定:
新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限制關聯股東及其董事的表決權
新公司法設立專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關聯交易等做出規定。
新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新公司法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為國有獨資公司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設專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為其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持。
新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專章明確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新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監事不履行職責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
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② 中外合資企業計提職工獎福基金和儲備基金的一個疑問
對的,根據會計准則,一定要根據當年的稅後凈利潤為基數來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和儲備基金。
③ 原《公司法》第63條、第111條和新《公司法》第153條相比有哪些改進之處
原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 經理 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 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 (注意原63條僅是經理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很明顯的,這里根本沒有提到股東的派生訴訟的問題,都是關於股東 直接訴訟 的規定! 派生訴訟是05年新公司法 新增 的一個條文,也就是第152條的後半段。所謂的派生訴訟指的是股東本來是沒有 資格 去起訴的,因為公司是個獨立的法人,它有法定代表人的,你股東憑什麼代表公司去起訴啊,是不是。但是現在法律給你這個權利,這才叫派生。 直接訴訟是公司董事或高管侵犯 你股東自己 的合法權益的,你為了 自己的那一小份利益 去起訴。 而派生訴以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此刻的股東也就 相當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代表公司去起訴損害公司的人員的,如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再或者高管人員。 第152條,概括下:董事或高管損害公司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去起訴的,監事害公司的,適格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去起訴的,注意這里的起訴,是適格的股東書面提請董事會或監事會 以公司的名義 去起訴的,被告就是損害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或監事。 但是因為現實中高管和董高的利益往往有同一的,有牽連的、連帶利益的,所以當你股東去請求提起訴訟時,很可能會被不理的,所以就有了接下來的派生訴訟,也就是對股東的請求起訴不理睬而拒絕的,或30天還沒去起訴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直接提起訴訟。或者是因為 情況緊急 ,不立即起訴會遭受很大損失的,適格的股東可以 直接 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 直接 提起訴訟,而 不需要經過上面書面請求的階段 , 直接 上! 這裡面的一些細節規定你就自己看看。 比如有限公司是所有股東都適格的,而股份公司,得是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東才適格。…… 你問的有什麼改進之處,原111條與新153條對比,很明顯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更廣了。153條說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可以提起訴訟,而111條沒有說公司章程,還有111條只說客氣提起 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你仔還好吧。呵呵 看來你對派生訴訟的概念還不理解才會問出是直接還是派生的問題,明顯都是直接的嘛! 走了!
④ 新舊公司法公司設立條件的變化
新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版額。
除法律權、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⑤ 新公司法下基金管理公司能不能認繳
一、不能認繳。
二、從2014年1月開始,國內開公司實行新政策
政策也和外省不同,在注冊公司方面,出台的新政策讓注冊公司變得非常容易。新政策主要有:
1、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經營項目許可審批不再成為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
2、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一方面省去了驗資環節及費用(至少是500元),另一方面相當於沒有限制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制。
3、注冊不需要提供租賃憑證,可以公開的進行虛擬注冊;一個地址可以多家注冊。
4、營業執照的年檢改成年報,直接網上申報;
5、可異地經營,可入駐天貓商城。
⑥ 新公司法和舊公司法有哪些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並可分期繳足
現行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修改理由:現行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於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草案:將這一限額降為500萬元。
修改理由: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3完善出資方式的規定
公司法: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草案: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修改理由:從我國的實踐和其他國家的規定看,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要、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並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同時,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以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作出規定。據此應採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辦法,規定出資方式。
4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佔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草案: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
5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
修改理由: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應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6對公司擔保行為加以規范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增加理由: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可能給公司財產帶來較大風險,需要慎重。實際生活中這方面發生的問題較多,公司法對此需要加以規范。
7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從公司運作的實踐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監理、高級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甚至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應當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8增加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定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現行公司法沒有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影響了股東權利的維護,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9股東可查閱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法: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草案: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上述資料置備於本公司,以便股東查閱。
修改理由: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
10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退出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有限責任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本法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權益受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應當增加在特定條件下中小股東可以退出公司的規定。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增加理由:現行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規定的不夠完善,沒有關於股東提案權的規定,給公司實際運作造成許多困難和問題,也影響了股東權利的行使。
12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股東濫用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類情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借鑒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應增加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13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增加理由:獨立董事,是指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20世紀60、70年代,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在不改變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下,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制度達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監控職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實現了公司價值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到公司法修訂草案已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對在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問題,宜只作原則性規定,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
14規范關聯交易行為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侵佔公司利益。否則,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關系,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東和銀行等債權人的利益,也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潛在的風險。上市公司不規范的關聯交易行為,還有可能打擊公眾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長遠看來,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應當對關聯交易行為加以規范。
15擴大可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范圍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
草案:刪去上述限制性規定。
刪去理由: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16刪去公司應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草案:刪去上述規定。
刪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於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製度改革以後,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賬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
17從制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規定。
草案: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議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增加理由:實踐中存在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操縱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的現象,影響了外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真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
18簡化公司合並分立的公告程序
公司法:公司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草案:將至少公告3次改為一次;將公司合並、減少注冊資本時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改為45日內。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並、分立程序過於繁瑣。為了便利資本的重組和流動,在保障公司債權人了解公司合並、分立和減資有關情況的前提下,應適當簡化公告程序。
19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於僵局狀態。應當針對這種情形,研究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例,規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況下應由公司自行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院可以依股東的申請解散公司。
20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
增加理由: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以解決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債務問題。
21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在總則中要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
增加理由: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益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在追逐公司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22具體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公司法: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草案: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應加強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23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1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務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設立比較便捷,管理成本比較低。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利於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特別是要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同時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眾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認識還不太一致,各國做法也不統一,不應放開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24明確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草案: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理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使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⑦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根據《公司法來》第自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7)新舊公司法獎福基金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條:
假冒公司名義的法律責任: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⑧ 法律問題.新舊公司法
新公司法同樣有規定的,而且更加詳細。新公司法已經完全代替了老公司法,以新的為准了。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