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農合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農村居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二)各級政府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新農合基金的利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新農合基金分類及各部分基金所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新農合基金專用賬戶。 第四十一條新農合基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各統籌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安全運行。 第四十三條新農合基金支出實行專戶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參合人員的報銷費用後,填寫《新農合門診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和《新農合住院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二)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後,通過新農合基金專戶,將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將參合人員個人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參合人員領取。 第四十四條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其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健全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新農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及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貳』 新農合基金是什麼意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時間:2008-2-24 12:47:52來源:衛生部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專 為規范新型農屬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本制度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農合基金。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是指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採用公歷日期。
第五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六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新農合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編號名稱
一、資產類
11001現金
21002財政專戶存款
31003收入戶存款
41004支出戶存款
51101暫付款
61201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2001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3001統籌基金
93002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4001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4002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4003集體扶持收入
134004政府資助收入
144005利息收入
154006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5001統籌基金支出
175002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收入戶存款
『肆』 新農合審核補償制度
各市(州)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新農合制度運行,切實保障參合農民利益,現將《四川省新農合縣級經辦機構監管工作制度》、《四川省新農合住院醫葯費用補償(異地)審核報賬流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完善,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省衛生廳。
附件1:四川省新農合縣級經辦機構監管工作制度
附件2:四川省新農合住院醫葯費用補償(異地)審核報賬流程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級經辦機構
監管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穩步健康發展,規范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行為,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安全,特《制定四川省新農合縣級經辦機構監管工作制度》。
一、基金管理制度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專款專用、權責明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嚴格施行收支兩條線的封閉式管理制度。即堅持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實行「財政管錢不管賬,縣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的「兩條線」管理辦法。
3、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基金,必須嚴格執行基金使用范圍、補助標准等規定。嚴禁從基金中列支或提取工作經費。
4、在基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擠占專項基金的;因管理不善或失職造成基金損失的;偽造、編造原始憑證套取基金的;參合農民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生或經辦人員串通使用假發票騙取基金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經辦機構審核制度
1、報銷資料「五查三對」審核制度
監管人員在審核報銷資料過程中,按照「五查三對」審核制度進行操作:一查病人,核實參合身份;二查病情,核實是否屬於補償范圍;三查病歷,核實醫囑的真實性;四查處方,核實用葯的合理性;五查檢查單,核實檢查項目的合理性;一對病歷醫囑和處方;二對病程記錄與檢查單;三對處方、醫囑、病程記錄、檢查單與費用清單,核實是否一致。
2、實時網路監管制度
經辦機構應指定專人進行網路實時監管,針對患者出入院診斷,查看用葯、檢查、治療的合理性,衛生材料的使用情況等,查看費用明細中的規定單價與實際單價的一致性,找出存疑對象,作為重點現場監管對象。
3、現場監管制度
縣級經辦機構須按照五查三對制度的方法,每月組織不少於一次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現場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嚴格按照監管程序,製作本縣統一的現場監管記錄,記錄中應該包括存在的問題,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見,並要求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監管簽字,記入定點醫療機構監管記錄。
4、重點監管制度
縣級經辦機構應於每月初對存疑病歷和報銷金額波動大的定點醫療機構實施重點監管,組織有關人員深入農戶家中進行回訪,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新農合制度的落實、報銷程序、醫療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以及處方、醫囑、檢查單、病程記錄、費用清單等 「五一致」情況進行現場監管。
5、參合農民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報銷審核制度
縣級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參合農民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的審核工作,要針對參合農民縣外住院醫療費用總額達到1萬元及以上的,要嚴格參合農民身份核實、住院真實性的核查、醫療費用及費用清單的核對,可以通過信件、電話、現場查看等方式,加強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的聯系,建立適合起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的溝通平台。
6、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監管報告制度
每月縣級經辦機構要對所轄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出據一份審核監管報告,並抄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監管報告包括:一是定點醫療機構當月報銷與審核情況,主要指當月定點醫療機構墊報費用,經審核後確認的結算費用等。二是審核與監管中的扣減費用,要具體到費用清單與扣減費用的原因。三是整改建議。
三、報銷資料管理制度
定點醫療機構在與縣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時必須提供以下真實有效資料,縣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按要求按月歸檔保存。
1、門診、慢病和定額補償:
(1)門診(慢病、定額)補償報銷憑證;
(2)門診(慢病、定額)補償匯總憑證(定點醫療機構經辦人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3)轄區內其它代辦醫療機構(如村衛生室)的門診報帳明細表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包括機構名稱、本期報帳門診人次、申請報銷金額等)。
(4)門診慢病或定額補償就診發票報銷聯(蓋章);
2、住院補償
(1)住院報銷憑證(電腦列印);
(2)住院發票報銷聯(蓋章),如參合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復印住院發票,簽據意見並加蓋鮮章,或附商業保險公司報銷憑據;
(3)住院補償匯總憑證(定點醫療機構經辦人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4)出院證明(出院病情證明);
(5)異地就診者還需提供住院費用清單;外傷和中毒病人需提供加蓋就診醫療機構公章的客觀病歷復印件。
四、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制度
縣級經辦機構應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劃片管理,審核報帳人員實行分片包干制度並定期輪換;縣級經辦機構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分級監管。
1、日常分級監管。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下一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業務指導和「新農合」報銷業務的日常監管,實行鄉鎮衛生院監管村衛生站報銷業務;中心衛生院監管鄉鎮衛生院報銷業務;縣級經辦機構監管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業務。
2、定期分級監管。由縣級經辦機構牽頭,中心衛生院具體負責,分片區抽派縣級醫療衛生單位技術人員,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上月報銷和在床病人實行現場監管;由縣級經辦機構牽頭,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轄區內中心衛生院、民營醫療機構上月住院報銷和在床病人進行現場監管;由縣經辦機構組織,抽取全縣專家組成員對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定期進行現場監管。
在監管過程中,對存在的問題,由具體負責單位提出書面意見,違規結算處理。
3、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制度
縣級經辦機構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協議管理。每年或兩年,要對全縣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清考核評估,對達不到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取締定點資格,達到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及時補充。實行協議管理,簽訂協議書,雙方在權利和義務上進行明確。
五、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結算違規處理制度
『伍』 國家關於新農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
你好,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不過以下文件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衛生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項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二、組織管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採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
(二)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制。省、地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應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增加編制。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三、籌資標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准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准。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三)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准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可適當增加投入。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資金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
(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經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並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向省級財政劃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全額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並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逐步完善補助資金的劃撥辦法,盡可能簡化程序,易於操作。要結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況,逐步實現財政直接支付。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葯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准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四)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採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醫療服務管理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各地區要根據情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並加強監管力度,實行動態管理。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六、組織實施
(一)省級人民政府要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辦法,本著農民參保積極性較高,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管理基礎較好的原則選擇試點縣(市),積極、穩妥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各級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願、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
『陸』 新農合基金工作要貫徹什麼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回政府資助籌答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並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柒』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8]1號
各省、自治版區、直轄市、計劃單列權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現予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3 1003 收入戶存款
4 1004 支出戶存款
5 1101 暫付款
6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 2001 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 3001 統籌基金
9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 「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
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不設置本科目,通過「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主要用於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應按期匯繳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三、收入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接收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集體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收入戶存款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後,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1004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置本科目。
二、支出戶主要用於接收財政專戶撥入款項、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及將該賬戶利息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款項與該賬戶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三、支出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戶的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存款結余。
1101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如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預付款。
二、暫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的醫葯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預付的醫葯費金額,貸記本科目,按醫葯費實際支出數額與已預付醫葯費金額的差額,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退回經辦機構多付的預付醫葯費,按資金的原渠道,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暫付款。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風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的統籌地區,新農合基金繳存省級財政專戶的風險基金。
二、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繳存省級統一管理的風險基金余額。
2001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應設置「預收基金收入」明細科目及相關明細賬。
三、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各預收基金收入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貸記相關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或退回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計入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3001 統籌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統籌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一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統籌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統籌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將「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統籌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
(三)當期因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動用了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風險基金),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統籌基金結余。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不設家庭賬戶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按鄉(鎮)、每戶參合農民家庭等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家庭賬戶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結余。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繳納的款項。
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在「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後年度再轉入本科目。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二、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參合農民本年度個人繳費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農民個人繳費轉入本科目,借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款項。
二、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農村醫療救助資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款項。
二、集體扶持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款項等政府撥付的新農合補助資金。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中央財政資助收入」、「省級財政資助收入」、「地(市)級財政資助收入」、「縣級財政資助收入」等明細科目。
三、政府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補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5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持有的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財政專戶利息收入時,直接計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支出戶存款,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利息收入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收入戶存款,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6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基金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應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的補償支出。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住院支出」、「門診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細科目。
三、統籌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醫葯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葯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葯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統籌基金。借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設置家庭賬戶基金的地區用於參合農民門診醫葯費用、住院自負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等支出。
不設家庭賬戶基金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按每戶參合農民家庭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應由家庭賬戶開支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醫葯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葯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葯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家庭賬戶基金,借記「家庭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