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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2-25 01:03:19

❶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1.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2.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3.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4.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5.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6.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1)閻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

❷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是不是社保中心

社保局全稱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部分省市地區稱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更多地區根據規定已將人事局與社保中心合並,統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市級和區級進行劃分,主要從事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保業務辦理,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事業單位。用戶可通過本欄省市列表,查詢全國社會保障局及勞動保障局電話、地址、網站等信息。

❸ 西安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西安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7年,服務人群約7.2萬人。1、職責:⑴ 負責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職工生育及居民醫療保險六項保險業務參保工作。⑵ 負責對區內企業及個人進行社保政策的宣傳、咨詢工作。⑶ 負責參保人員社保關系及個人賬戶基金的域內、域外轉移工作。⑷ 負責辦理養老、失業、工傷待遇的核定,以及基金社會化發放工作。⑸ 負責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及居民醫療保險人員應享受費用的審核、報銷、結算、支付工作。⑹ 負責做好管委會機關人員醫療、生育保險的日常工作。

❹ 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局,簡稱為社保局。屬於事業單位,主要管理社保這塊的相關工作,比如投保人的資料,負責以後醫療等的報銷工作等等!

❺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本部,位於蘇州市十梓街 548 號。目前,中心版內設18 個職能科權室、90個對外服務窗口。市社保中心承市本級擔社會保險所有險種的經辦管理工作,提供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益維護、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具體工作。

❻ 辦理社保是應該去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還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倆不在一個地方

您好,是在人社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交錢,您可以撥打12333免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具體咨詢。。

❼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什麼地方

是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機構。

❽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首次辦理社保
社保費繳費單位登記(單位、個體戶適用)
一、繳費單位登記范圍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註: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了社保登記的繳費單位無需再到地稅局辦理繳費登記。
二、所需資料(復印件須用A4紙復印、加蓋公章或簽名。)
1、《社保繳費登記表(單位適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須提供);
3、經辦人身份證、單位公章,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計劃生育證明:
4、人其他資料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
三、辦事流程
辦事步驟
第一步備齊資料,辦理稅務登記局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二步:辦理繳費登記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三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地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12333)
備註:地稅服務廳含地稅社保廳及各辦稅服務廳。
四、所需時限:半小時
五、辦理須知
1、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2、繳費單位在辦理繳費登記後、首次繳費申報前應到地稅服務廳辦理每一位繳費個人的基礎資料明細登記。
3、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15日申報繳費。
4、扣繳社保費與扣稅為同一賬戶,繳費單位每月申報前須保證銀行存款足額扣繳相關稅費。
5、辦理登記後,繳費單位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行、農行、建行開設扣稅(費)賬號,並與銀行簽訂《委託銀行扣繳稅(費)協議書》(可到地稅服務廳領取或地稅局網站下載),然後將其中的一份報送到地稅服務廳,否則無法通過扣稅(費)賬戶扣繳有關稅費。
6、繳費單位在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登記後,應於10個工作日之後可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六、咨詢途徑:社保局電話:12333,地稅服務廳:12366轉2

❾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官網

存在隸屬關系: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社版會保險經辦管理服權務體系。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是服務型政府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提供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完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是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是改善民生,提升百姓福祉的必備條件,是加強社會管理,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客觀要求。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❿ 閻良區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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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07〕141號2007年10月22日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7年第14屆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7〕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非從業居民)。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資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不建個人賬戶;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整體推進。按照自願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繳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鼓勵參保居民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優惠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
(四)發揮中醫葯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鼓勵參保居民充分利用中醫葯服務,以利於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六)醫療保險、醫療衛生、醫葯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配套實施。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准
(一)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重度殘疾(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低保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50元)。
(三)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的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中央、省、市和各區財政補助資金,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也按年度劃撥。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醫保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為其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辦法
(一)城鎮居民可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長期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暫住證、原籍戶口簿、外出務工證明和長期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為其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低保、重度殘疾的城鎮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分別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民政部門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確認身份、核定個人繳費數額,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上述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等工作,學校持集體戶口卡(常住人口登記表)、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內參保居民的個人信息和征繳的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及時匯總上報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為繳費期,在規定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西安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參保並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後按年度連續繳費。
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按要求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以後參保時除正常繳費外,個人還應全額補繳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條參保後又中斷繳費在6個月內的,辦理續接手續時,個人全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外,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一條未參保、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三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就業年齡段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從業後轉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退休時如達不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水平進行折抵。
第十四條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戶籍人員轉為城鎮居民後,須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終結後,根據自願原則作為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採取中醫葯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准、超過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二十條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及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參保人員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獎懲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並建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城鎮居民發放《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等有關參保身份證卡,參保居民須持以上證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門診大病的費用,屬於個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管理等辦法按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各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工作。
(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參保資格審定、匯總及繳費審定等工作;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設立居民醫保專管員,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定、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條市、區、縣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根據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為市、區、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增加人員編制、經費,確保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和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發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衛生、物價、審計、食品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不按本辦法和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追迴流失的基金,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先行啟動;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於2008年6月底前啟動;高陵縣、周至縣、戶縣、藍田縣於2009年啟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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