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指的是什麼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包括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綠化、消防等規定性取費。
(1)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
①實地調查: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發現條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整改報告 → 驗收;
②成本監審:經辦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本監審,作出成本監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2、初審: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3、審核:分管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
4、價審委會審:物價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召開價格審議會議進行會審。
5、局長簽批:經辦人在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價格審議會議的會審結果,按照規定的程序擬寫發文稿,報局長簽批。聯系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
Ⅱ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能當發票使用嗎
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生以下事項,應取得憑據為:
1.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以完稅證明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以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5.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6.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7.企業支付社會組織會員費,以開具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企業發生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支出,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9.企業支付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專用收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0.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Ⅲ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收據一樣么如何區分使用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么
問題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企業收據不一樣。
非盈利性質的資金支付憑證使用「收據」;盈利性質的資金支付憑證使用「發票」。
非盈利性質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問題二:行政事業單位正規的「收據」是國家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收據主標題處印有紅色「財政」字樣,財務部門監制。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
另外,部隊收據,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
問題三:行政事業性開具的專用收費票據是可以入賬的。像公用事業和特殊行業收據,稅務局承認可以入賬,如醫療收據、解放軍收據、行政機關收據等。
具體如下:
①由政府各部門開具的收費票據;
②由各事業部門開具的收費票據;
③捐贈收據;
④工會經費收據;
⑤法院的訴訟費、執行費、收款收據;
⑥軍隊收據
具體規定請參見財綜[2010]1號《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3)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收據和發票的區別:
1、正規的「收據」是國家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收據主標題處印有紅色「財政」字樣。正規的「發票」是國家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收據主標題處印有紅色「稅務」字樣,用途不同。非盈利性質的資金支付憑證使用「收據」;盈利性質的資金支付憑證使用「發票」。
國家為了監控納稅人,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發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圍,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2、發票是經國家機關驗證的,用大數據對企業進行稽查監控;而收據不一樣,除了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開具的財政監制的收據外,其它收據收到方是不能計入稅前成本費用的。
普通的收據不合稅法規定的抵扣成本費用的要求,不能稅前扣除。這些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自製收據,就屬於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財綜[2010]1號《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Ⅳ 財政票據分為1、微機 2、無碳 3、手寫 4、定額,這四項分別是什麼意思,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好像沒有這樣的分類?!
財政票據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政府性基回金票據以及行答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第二章 收費票據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第五條 收費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政府性基金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
第六條 通用票據是指滿足一般收費特點,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適用於普通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是指為適應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適用於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分為定額專用票據和非定額專用票據兩種。
Ⅳ 全面營改增後,其他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徵企業所得稅。13項政府性基金
(收費)是內:養路費、容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
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
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Ⅵ 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應當注意什麼
下面就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在票據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分析如下,以供參考。
一、當前票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票據來源不合法。使用自製或外購的票據收取水電費或房租收入。部分外購的收款收據,因購買時間不同,有時竟然出現號碼相同的情況。因為票據的來源比較隨便,管理比 較分散,存在票據遺失和票據存根未按相關規定保存的現象,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真實性。
(二)財政票據的領購存在隨意性,未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有的單位因機構改革,由多個單位合並而成,各單位原有的《財政票據領購證》仍在各科室使用,自行領購和發放票據,未納入財務統一管理,由於票據來源多頭,財務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督。有的單位舊票據不交就發放新票據,有時一人領用兩本及兩本以上的票據,使用起來較為隨意,有時兩本同時使用,且長時間不結報和繳銷,個別單位領用日期甚至在幾年以前。
(三)票款不同步,有的單位雖然推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現場執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難以真正實現票款分離的要求。表現形式為:票據記賬聯未作為原始憑證上交財務,而是和票據存根聯一同存放;收費員用自製或外購的三聯單收取水電費或房租,定期匯總後交於單位財務,財務開據正式財政票據給收費員,以上兩種情況財務人員均未核算原始票據的金額,而是以實際繳存銀行存款數入賬,無法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收入。
(四)部分舊版財政票據仍在使用。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任何單位不得繼續使用已停用的舊版財政票據。因票據管理部門未及時通知票據使用者或者某些人的私心在作祟,致使部分已停用的舊版財政票據仍在使用。例如:《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繳款書》2005年底就已停用,改版為《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有的單位2011年仍在使用。由於舊版的票據領用時間較長,當時的票據領用、登記制度不完善,票據管理人員頻繁交接,致使部分票據在現有的領用、登記簿中沒有記錄,游離於財政監督之外,容易形成「小金庫」。
(五)票據的核銷流於形式。有的單位在票據核銷時只是簡單的翻看一下是否有缺頁、少頁、作廢聯是否齊全,而不核對已使用票據是否及時、足額的入賬。計算機收費的單位,一般實行匯算清繳制度,票據核銷時不與系統收費金額相核對。
二、票據管理的建議
(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充分利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對已換版的票據及時下達通知,對使用非法定票據或已停用舊版財政票據的單位、票據繳銷不及時的單位定期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二)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依法合並、撤銷的,及時向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每一單位只限於領購一本《財政票據領購證》。從源頭上控制收入。
(三)票款不同步的問題,收取水電費及房租時,收費員直接給用戶開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非稅收入繳款書,資金比較少、比較分散的可以由收費員每天匯總後票款同時交於財務,由財務繳存國庫,嚴禁使用非法定票據做為中間環節。
(四)部門票據核銷化整為零。收款人員每次憑收據記帳聯金額向財務結算中心交款,並由票據管理人員在其存根聯上加蓋「此款已上交及相關日期」標記,並由經辦人簽章。票據「交舊領新」時,票據管理員檢查整本票據的蓋章情況,對未蓋章的單據及時查明原因,無問題時再進行核銷。對業務量較少的科室,不再發放財政票據,需要時到財務結算中心開據。
(五)加強領導的票據安全風險意識,積極做好財政票據管理的培訓和宣傳。全面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結合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並向用票單位延伸,逐步實行財政票據領取、使用、管理、核銷的全程自動化管理,提高票據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Ⅶ 中央對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有什麼規定
您好!推薦您閱讀《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具有執收執罰職能的單位(以下稱「執收執罰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下同)和罰沒收入,屬於財政性資金,均應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即,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財政部門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支出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統籌安排,從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中核撥給執收執罰單位使用。
第二章帳戶的開設及資金的收繳
第三條執收執罰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與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凡需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匯邀專用存款帳戶和支出專用存款帳戶的,須經財政部門批准,並持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和支出專用存款帳戶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項應符合國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私自開設或多頭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帳戶。
第四條執收執罰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帳戶,由本單位財務機構負責統一開設和管理。
第五條執收執罰單位應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經批准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的單位,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及時足額將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含利息)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凡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解下撥關系的,應實行上下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結算的管理辦法。
第七條財政部門負責同級執收執罰單位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帳戶開設的管理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監繳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負責對中央駐本地區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監繳工作。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繳庫制度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同時,要增強服務觀念,及時審核辦理有關帳戶開設、變更、撤銷及有關款項的撥付工作。
第三章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執收執罰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票據的管理規定。執收執罰單位應憑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同時必須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自製票據或其他非法票據。
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向財政部門購領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票據,並負責本單位此類票據的管理。
第十條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收費、罰沒款票據的印(監)制、發放和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據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徵收、處罰與款項的管理
第十一條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實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的管理制度。
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制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罰款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即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收執罰單位的其他罰沒財政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財務核算管理體制和收支預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應建立適應於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要求的內部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和制度。不得脫離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主體和統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收支核算體系。
第十四條執收執罰單位應將財政預算專項核撥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對不按規定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財政部門應停止其資金核撥。
第十五條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原則和「零基預算」的要求,結合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國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情況,統一審核執收執罰單位年度經費預算,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用於滿足相關業務的必要支出。
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單位財務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執收執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及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對財政核撥的資金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開支標准使用,並在財務報表中如實反映。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支兩條線」工作的管理,建立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執收執罰部門在「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審計機關也要結合審計工作加強監督。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Ⅷ 請解釋一下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功能和作用
1、是依法收取行抄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2、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3、是財政、審計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4、是被收取單位的合法入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