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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裘槎基金會中國內地學者來訪計劃

發布時間:2021-02-27 03:42:57

㈠ 香港(中國)投資基金會 存在么

香港的基金可以去香港投資基金公會查詢
http://www.hkifa.org.hk/chi/about_members_associates.aspx

香港投資集團主席倫惠明先生透露,該集團投入巨資4億多人民幣興建的位於馬尼拉心臟地帶羅哈斯(日落)大道的「中國太陽廣場」即將竣工,並將於2006年4月15日正式開業。
http://www.caexpo.org/gb/news/hotnews/t20051221_55420.html

菲律賓·晉江鞋城在晉江帝豪酒店多功能廳舉行了一場招商推介會,與會的有晉江市的有關領導和部門鞋行業企業家。會上,菲律賓·晉江鞋城董事長倫惠明先生為大家介紹了當地的投資環境和人文環境,使到場的企業能夠更直觀的了解晉江鞋城的商機。倫惠明先生還與來賓分享了在菲律賓經商的經驗,就稅收、物流、經營方式等問題與企業進行了探討,為來賓們詳細的講述了菲律賓經商應該注意的要點及訣竅。倫惠明先生告訴記者,菲律賓·晉江鞋城可以讓企業直接與批發商對接,減少中間環節來提高利潤。今後還將吸引晉江的企業到菲律賓設立工廠,把產品的後幾道工序放到菲律賓,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屆時可以通過菲律賓銷往歐美等地,從而應對反傾銷等貿易壁壘。
據了解,菲律賓·晉江鞋城坐落於太陽廣場,是菲律賓最大的專業鞋類批發市場。太陽廣場是經菲律賓政府批准,由香港投資集團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投資興建的。總建築面積6.4萬平方米,投資額4千萬美金。其中晉江鞋城第一期,建築面積5500平方米,共設鋪位250個,每個鋪位的實用面積為24平方米(其中12平方米為樓上貨倉),已經全部裝修完畢,入駐即可開始經營。
菲律賓·晉江鞋城的建設,從一開始就受到菲律賓政府的拉力支持。菲律賓總統阿羅約夫人、菲律賓工商貿易部長、馬尼拉市市長及中國駐菲律賓大使分別為鞋城項目致辭,鼓勵國內企業到菲律賓發展。此外,入駐鞋城的企業還將享受一系列租金、簽證等方面的優惠。2005年7月1日,菲律賓移民局退休署還授予中國晉江鞋城為中國唯一可以辦理退休移民菲律賓的公司。因此,入駐企業在移民方面也能享受到一定的優惠。
http://leather.clii.com.cn/news/show.asp?InfoName=%E5%9B%BD%E9%99%85%E6%96%B0%E9%97%BB&ShowID=225138

㈡ 香港慈善基金會能否在中國內地設立辦事處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專同意後,屬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㈢ 吳奇的榮譽獎項

近年,他的研究方向又擴展至生物有關領域。已為科大培養了九名博回士生,現有九名博士生在答讀。兩名博士生先後榮獲「求是」優秀研究生獎。首位博士生於2001年畢業時,其博士論文獲當年中國科學院院長特別獎,吳奇教授也因此被評為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生導師。
德國洪堡研究獎學金;國家傑出青年基金;;中國化學會高分子年會特別邀請報告獎;美國物理學會Fellow;香港裘槎基金會傑出研究獎;中國科學院傑出青年科學家獎;和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 19997年,獲香港求是傑出青年學者獎。 2003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1980年,獲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郭沫若獎學金。

㈣ 葉玉如的主要成就

運用現代分子與細胞生物學方法,探討神經營養因子與神經元發
育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用於治療神經性病患的可能性。首先或參與發現了NT3,NT4和NT7三個新的神經營養素,研究了它們的作用特點和部分作用機制發現CNTF受體為三元聚合物,其受體機制與白血病抑制因子有相同之處,並研究了CNTF的作用特點發現各神經營養素的作用可以相互協同。闡明神經肌肉突觸形成的調節機制,發現Cdk-5存在於神經肌肉接頭,直接影響突觸的形成及其功能發展。研究結果有助於闡明神經突觸形成的機理及突觸的功能,對了解由此衍生的學習及記憶的機理有很大幫助。 20多年來葉玉如一直都在研究腦的功能以及與腦神經相關的疾病。她和她的團隊發現了一系列新型神經營養因子,並闡明這些蛋白如何作用於神經細胞上的受體。這些成果有助理解神經營養因子如何參與在神經細胞的分化及維持過程中,揭示其應用於治療神經退行性病變疾患,如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症等的可能性。
葉玉如長期從事神經營養因子及神經訊號轉達等范疇的研究,成功地發現了一系列新型神經營養因子,並闡明了這些蛋白如何作用於神經細胞上的受體。這些成果有助於理解神經營養因子如何參與到神經細胞的分化及維持過程中,揭示了其應用於治療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症等神經退行性病變疾患的可能性。
葉玉如在主要核心期刊上的130多篇學術論文被轉載或引用9000多次,擁有12項專利; 在過去的10年裡,葉玉如院士一共培養了大約30名左右的博士和碩士研究生。
葉教授現在帶8位研究生,5位博士,3位碩士。內地和香港的學生各佔一半。已經畢業的學生中有是12位是博士,9位是碩士。 由於葉玉如教授在神經科學領域做出的傑出貢獻,她先後榮獲裘槎基金會優秀學者獎(1998年)、歐萊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傑出女科學家獎(2004年)、何梁何利科學與技術進步獎(2008年)、亞太經合組織(APEC)婦女與經濟高峰會議傑出創新女性獎(2011年)、法國「國家榮譽騎士勛章」(2011年)以及國家自然科學獎(2003和2011年)。2001年榮膺中國科學院院士(當時最年輕的院士),2004年當選為發展中國家科學院院士。
中國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2項):《神經肌肉突觸新信號傳遞機制的鑒定》項目(2003年度)、《受體酪氨酸激酶介導的信號通路在突觸發育和可塑性中的作用》項目(2011年度)

㈤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五)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三)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中國青基會章程,決定本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本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本基金會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本基金會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本基金會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本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不屬於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及其他通訊工具舉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駐會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秘書長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駐會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駐會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長或理事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幹人。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交理事會決定;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本基金會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本基金會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 預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高於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
(三)年度投資計劃外的金額高於2000萬元的非常規類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8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香港戶籍人在國內報讀研究生,有什麼限制

港澳台人士報考內地研究生的規定如下:

㈦ 誰能介一下香港中文大學的情況

香港中文大學
香港中文大學從2002年起,開始在內地的部分省份招生,近年招生人數不斷擴充,開放省份也逐漸增加。據最新消息,在2007年高考中已經實現了0志願分類,更加有助於內地學生報考。且香港中文大學為優秀的內地學子提供豐厚的全額獎學金(達50萬港幣),吸引了大批學子前來就讀。當然,每年高達十數萬的學費令50萬港幣亦顯得捉襟見肘。

【簡介】

香港中文大學(簡稱中大),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簡稱CUHK),成立於1963年,是香港第二所成立的大學,亦是香港八所受政府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並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之一。中大是由新亞書院(1949年成立)、崇基學院(1951年成立)、及聯合書院(1956年成立)組成,及後逸夫書院於1986年成立,是香港唯一實行書院聯邦制的大學。中大現在大多數學系皆有提供中英語課程。有些院系,如醫學院,法律學院、葯劑學院、英文系、語言學系等及大部分新開辦的理學院課程,則是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而近年校方亦加緊強調「中大自創校以來一直堅持中英雙語的教育方針」。

當年政府為推廣中文教育,特意成立一所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中英雙語並重的大學,並撥出沙田馬料水一個山頭以供建校。它的校園面積為全港最大。

【學校歷史】

* 1957年,新亞書院、崇基學院及聯合書院成立香港中文專上學校協會,共同爭取應得的政府資助及學術地位。
* 1959年,新亞書院、崇基學院及聯合書院成為政府資助專上學院。
*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正式成立,由新亞書院、崇基學院及聯合書院合並而成。
* 1965年,教育學院成立。
* 1976年,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中文大學改制方案,將中大採取單一制的行政結構,各書院只管理其各自的資產,其餘全部權力,授予大學本部。
* 1977年,醫學院成立。
* 1986年,由逸夫書院成立,成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第四個成員書院。
* 1991年,工程學院成立。
* 2005年,開設環球商業本科生課程
* 2005年12月1日,法律學院成立,是香港第三家提供法律課程的本地大學。
* 2006年,開辦法學士本科生課程。
* 2006年,宣布成立晨興書院及善衡書院,校舍設於大學體育館後之山坡,及後更宣布將成立第七所書院,校舍設於聯合書院後面之山坡。

【歷任校長】

第一任李卓敏教授(1963-1978)
第二任馬臨教授(1978-1987)
第三任高錕教授(1987-1996)
第四任李國章教授(1996-2002)
第五任金耀基教授(2002-2004)
第六任劉遵義教授(2004-)

辦學特色】

△融 會 雙 語

香港中文大學獨具遠見,早已提倡以中英雙語、雙文化為教學基礎,貫徹中英語文並重的原則,致力培育糅合中西學術文化和知識的學生。這種匯合中西文化、融和雙語的精神,在大學的帶領下,得到海內外學府的廣泛認同和採用。校內大部分教師曾在世界各地主要大學攻讀或任教,多兼通中、英兩種語文。

△雙 元 教 學

香港中文大學採用「學科為本」及「學生為本」之雙元教學法,學系負責「學科為本」教學,書院則負責「學生為本」教學,並提供學生宿舍。

△多元課程-學科為本

中文大學是一所不斷發展的大學,開設多項全日制與在職制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大學設有七個學院:文學院、工商管理學院、教育學院、工程學院、醫學院、理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共分61個學系,提供54項主修課程及46項副修課程,供全日制本科學生修讀。研究院課程由研究院57個學部開設,計有62項博士課程、150項碩士課程及28項文憑課程。研究院另開設學士後文憑課程。截至2005年3月31日,校內學生人數共17,515名,其中本科生9,434名,研究生8,081名。

為配合社會的急速發展,中文大學亦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學系和新課程,法律學院於2004年成立,並將於2006/07年度招收首批法律學士本科生。中文大學的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已連續三年獲Asia Inc雜志排名為全亞洲第一位。此外,近年新開辦的課程尚有風險管理科學、保險、財務與精算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系統等專修范圍。

△書院制度-學生為本

中文大學是香港唯一採用書院制度的高等學府。大學原有三所成員書院,分別為新亞書院(1949年創立)、崇基學院(1951年創立)和聯合書院(1956年創立)。1976年12月,政府訂立大學新條例,修改中文大學及各成員書院的組織章程和權責范圍。1986年7月,政府復立法通過中文大學成立第四所成員書院逸夫書院。新書院於1988年開始錄取學生。教師及全日制本科生均分別隸屬四所成員書院。透過提供非形式教育,推展學術及文化活動,書院有助同學的全人發展。

△研 究 稱 譽

香港中文大學鼓勵所有學院從事高素質的研究工作,一方面鼓勵多元化的基礎和應用研究,另方面不斷爭取卓越科研成就,致力擴大人類的知識領域,為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提高國際聲譽。 大學先後成立了13個主要研究所,方便教師開展跨學科研究,就專門范圍進行深入探討。13個研究所分別為:中國文化研究所、人文學科研究所、亞太工商研究所、香港教育研究所、光科技研究所、信興高等工程研究所、香港癌症研究所、人類傳意科學研究所、中醫中葯研究所、理工研究所、數學科學研究所、香港亞太研究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文大學並集中資源於19項重點研究領域,課題包括以計算機輔助診斷、治療和醫科訓練,海洋生物技術,蛋白質學,電子商貿,華人社會教育發展,自動化與機械人科學,納米結構物料,以及香港文化在中國、亞洲及世界的角色。中文大學在這些領域的研究實力已達世界水準,並有極佳的發展潛力。

中文大學的研究人員更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所及康乃爾大學合作,解開了一個長期懸而未解的謎團-人腦如何將短期記憶轉化為長期記憶;關鍵在於一種名為腦源性神經營養因素的蛋白質。研究結果刊於國際權威雜志《科學》。本研究主要研究員為香港中文大學生理學博士畢業生彭文慧。

近年科技轉移活動日趨活躍,由本校研究人員開發的多項科技,已成功轉移到工商業的實際應用上。截至2004年5月,中文大學及其教員取得世界各地的專利權計有美國27項、歐洲1項、中國內地5項、香港6項及台灣兩項,范疇包括生物技術、信息技術、制葯技術、醫療技術及材料科學。

△國 際 聯 系

中文大學並以促進中西文化交流為己任,多年來不斷開拓,發展及保持與海內外大學、學術機構及政府機構之關系。目前本校是英聯邦大學協會、東南亞高等學府協會、國際大學協會、國際教育歐洲協會,以及美國國際教育學會的活躍成員,同時亦為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的會員機構。 中文大學自1965年起至今,已與世界各地逾140所著名學府開展學生交換計劃,包括美國的康乃爾大學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日本的早稻田大學及九州島島大學,韓國的高麗大學及延世大學,加拿大的卑詩省大學及多倫多大學。2004年有逾400名外地交換學生,從世界各地到中文大學修讀,而中文大學亦有400多名學生到日本、韓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及歐洲等地交流。

此外,中文大學又與內地及台灣、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墨西哥、紐西蘭、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荷蘭和英國等地學府訂有交流協議。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及日本政府曾派遣客座講師蒞校授課,每年又有近千名來自中國各省市的學者來訪,而不少中文大學畢業生曾獲頒獎學金前往該等或其它國家深造。中文大學又獲多個國際基金會如雅禮協會、哈佛燕京學社、亞洲區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董事會、富布賴特計劃、日本基金會、偉倫基金會、中英基金及尤德爵士紀念基金會等資助,為學生提供更多的進修機會。成員書院、學院及學系亦各自建立了廣泛的海外學術聯系,與多個交流夥伴有密切的往來。

中文大學亦經常舉辦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及研討會,2004年,第二度在中文大學舉行的「全球大學校長論壇」,歷史性地匯集40多位來自世界各地著名大學的校長到中文大學,深入討論全球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

【使命和願景】

在各個學科領域,全面綜合地進行教學與研究,提供公共服務,致力於保存、創造、應用及傳播知識,以滿足香港、全中國,以至世界各地人民的需要,並為人類的福祉作出貢獻。努力成為香港、全國及國際公認的第一流研究型綜合大學,並使建立於雙語及跨文化傳統的學生教育、學術成果及社會貢獻,均保持在卓越水平。

㈧ 香港大學的學術科研

截至2014年,香港大學設有5個 國家重點實驗室,各類直屬、附屬科研機構90餘個 。 國家重點實驗室腦與認知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 新發傳染性疾病國家重點實驗室 肝病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 合成化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生物醫葯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築學院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for China and Hong Kong, Centre for
Construct I.T., Centre for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Centre for
Renewable Energy in Architecture, Centre on
Urban Studies and Urban Planning, Centre of 文學院Applied English Studies, Centre for
Humanities and Medicine, Centre for the 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Asia Case Research Centre
Asian Entrepreneurship and Business Values, Centre for
China Financial Research, Centre for
Chinese Management Centr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Centre for
Hong Kong Centre for Economic Research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trategy 牙醫學院Cleft Lip and Palate Centre
Navigational Dentistry, International Centre of 教育學院Advancement in Inclusive and Special Ecation, Centre for
Advance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Ecation and Research, Centre for
Communication Disorders, Centre for
Comparative Ecation Research Centre
Ecational Leadership, Centre for
Hong Kong Putonghua Ecation and Assessment Cent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Ecation, Centre for
Wah Ching Centre of Research on Ecation in China 工程學院Asian Tall Buildings and Urban Habitat, Centre for
E-Commerce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Centre for
Electrical Energy Systems,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ryptography, Centre for
Infrastructure and Construction Instry Development, Centre for
Jockey Club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Centre for Landslip Prevention and Land Development
Law and Technology Centre
Nonlinear Mechanics, Centre of
Rock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re 法律學院Asi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Chinese Law, 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Centre for
Law and Technology Centre (jointly organized with the Faculty of Engineering)
Medical Ethics and Law, Centre for 李嘉誠醫學院Alimentary Research and Ecation, Centre of
Cancer Research, Centre for
Cardiovascular Science and Medicine, Institute of
Carol Yu Centre for Infection
Chinese Medicine, School of
Clinical Trials Centre
Endocrinology and Diabetes, Centre of
Genomic Sciences, Centre for
Human Development and Birth Defects, Centre of
Human Reproction, Centre of
Humanities and Medicine, Centre for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ciences Ecation, Institute of
Medical Ethics and Humanities Unit
Medical Ethics and Law, Centre for
Public Health, School of
Research Centre of Heart, Brain, Hormone and Healthy Aging 理學院Applied Geoscience Centre
Mathematic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Swire Institute of Marine Science
Theoretical and Computational Physics, Centre of 社會科學學院Behavioural Health, Centre on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Centre for
Criminology,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hina Development Studies
Journalism and Media Studies Centre
Kadoorie Institute, The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Centre for Suicide Research and Prevention
Sau Po Centre on Ageing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entre 科研成果 自1989年至2013年,香港大學科研團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共20項,其中還誕生了首位獲頒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香港科學家。
2011年7月,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發現導致肝癌復發和化療抗葯性的癌幹細胞。港大這項嶄新發現,對於了解肝腫瘤形成和未來癌症治療帶來重大突破,研究發表於幹細胞研究范疇最權威的學術期刊《細胞幹細胞》(Cell Stem Cell)。
2011年6月,港大發現全新葯物療法以控制流感。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研究人員發現帕米膦酸鈉,一種一向在臨床上應用於治療骨病的葯物,能有效控制季節性、大流行H1N1病毒或禽流感H5N1病毒引起的流感。港大利用完整的人類免疫系統的」人類化小鼠「模型,證明了新療法能有效對付各種類型的流感病毒。
2009年1月,香港大學教授再度榮獲國家級獎項。香港大學三位教授與內地合作的兩個研究項目分別獲頒一等獎及二等獎。由香港大學王振宇教授和王繼德博士聯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十三名醫學科研人員組成的研究團隊,榮獲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得獎項目為「對胃癌惡性表型相關分子群的發現及其序貫預防策略的建立和應用」。另外,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講座教授方漢平和華南理工大學和中石化機構合作共同研究開發的得獎項目「含氮有機廢水生物脫氮新技術與工程化應用」,獲頒發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除了此項二等獎外,方教授的研究屢獲獎項,包括裘槎基金會的優秀科研者獎、香港大學傑出研究學者獎及傑出研究生導師獎。
2008年1月,港大莫毅明教授經內地專家推薦獲國家自然科學獎。港大數學系講座教授莫毅明,以《關於對稱與齊次空間的復幾何》研究項目,經內地權威專家推薦,獲國家頒發2007年度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為全國數學學科僅有的兩項獲獎項之一。
2007年2月,香港大學支志明教授:香港首位科學家榮獲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支教授以其「金屬配合物中多重鍵的反應性研究」項目,成為香港自1989年參加國家自然科學獎推薦以來,首位獲得一等獎這個最高級別獎項的香港科學家。
2006年1月,港大外科學系講座教授范上達教授及其領導的肝移植組以其突破性的「成人右葉活體肝移植」技術,獲頒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這也是首次有香港學者獲頒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科研數據 2012—2013年度研究成果學科領域總研究成果已審定研究成果獎項生物及醫學3,1812,702122工學1,14991249人文、社會科學及商學2,4551,72477自然科學55535618總計7,3405,694265獲頒專利(1998—2013)類別總數生活必需品100執行操作、運輸14化學、冶煉66建築4機械工程、照明、熱能、武器、爆破6物理48電力58泛領域47總數343科研經費 在2012年至2013年,香港研究資助局(Research Grants Council)向香港大學撥付總計10.88億港幣的研究經費;同期,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向香港大學撥付研究用補助金11.96億港幣,香港政府撥付經費1.23億港幣。除此之外,香港大學還與本地及海外各類組織機構訂有研究合約,截至2013年合約金額總計8.3億港幣。
在受捐方面,截至2013年,香港大學獲香港慈善團體、香港工商界、本地及海外各類資助累計39.2億港幣。 影響因子 湯森路透發布的《2012年度期刊引用報告》(JCR)中,香港大學以3535篇文章(2012年)位居全港首位。依照刊登在湯森路透所跟進期刊內的24061篇文章計算(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香港大學共計獲得331086次引用,同為全港首位。 館藏資源 截至2013年6月30日,香港大學圖書館系統由一個主館、六個分館組成,館藏紙本圖書共計297萬冊;港大圖書館館藏涵蓋音樂、教育、電子、醫葯多個領域,各具特色;主館下設的特別收藏館藏有香港各個時期的期刊、書籍、政府出版物、簡報,幾乎涵蓋了香港歷史及民俗的方方面面,是全港最完善的相關資料收集機構;該館同時還承擔著世界貿易組織與歐洲文獻中心的託管任務 。 MainLibraries'E-resources主館電子資源Number數目電子期刊(訂閱)55,484電子期刊 (種數)42,176資料庫691電子書3,502,923數字檔案54,005博物館所 香港大學美術館:
香港大學美術博物館座落般咸道大學東閘入口旁的馮平山樓,以及徐展堂樓底下三層;徐展堂樓展廳由徐展堂博士贊助建築經費,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正式開放。香港大學早於一九五三年已開始搜集博物館藏品。經過多年來熱心人士捐贈和大學購藏,博物館現今收藏了超過一千八百項具有歷史價值的藝術品,這些藏品主要分為青銅器、陶瓷和書畫三類。釉里藍點彩三足水注、明嘉靖青花孔雀花卉紋罐、三國青釉奏樂人物飛鳥堆塑谷倉罐都是其中精品 。
香港大學許士芬地質博物館:
本館位於香港大學本部,轄屬本大學地球科學系,自2009年1月16日起對公眾開放,為全港首創且唯一的地質博物館。全館收藏了包括由已故許士芬博士捐出的稀有礦物收藏品在內的近萬件藏品,當中展出950件礦物和300件岩石,並透過展出350具在中國各地發現的化石標本來介紹地球過去超過45億年的變化;館內收藏的雲南澄江生物群化石、遼寧出產的保存完好的白堊紀熱河生物群化石,都是世界上重要的化石考古發現 。
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
2003年,饒宗頤教授將數十年裡因勤於學術研究而積累的藏書,包括珍貴的古籍善本和其他書籍、書畫作品贈送給香港大學,藉此回饋香港。在已故的香港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先生、饒宗頤學術館之友及眾多熱心人士的鼎力支持下,香港大學成立饒宗頤學術館,並於2003年11月8日開幕。
經過初步整理,檢定古籍約有七百餘種,較為珍貴的古籍善本約百餘種,著名學者題贈的書籍近二千冊,其他各學術領域的書刊文獻約有三萬余冊。除古籍善本和珍貴的書籍外,其他藏書均按照饒教授的研究領域和書籍性質分類,分為歷史學(包括考古學、上古史、文化史和學術史等等)、宗教與哲學(包括印度學)、潮學、甲骨學、文學、簡帛學、語言文字學、目錄學、敦煌學、藝術、叢書和期刊等十多種 。 學術期刊 Asian marine biology亞太公共行政學語言理論教學研究特刊亞洲公共行政學Focus : HKUL newsletterBill of Rights bulletinLaw mediaFocus on your libraryHong Kong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ng Kong journal of applied linguisticsJustitia :Hong Kong University Law Association reviewAnnualreport()ElixirNews啟思鴛鴦

㈨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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