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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查騙工傷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2-27 21:20:05

① 有人舉報員工虛假陳述騙取工傷鑒定如何處理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專政部門責令改正屬,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② 騙工傷誰查處欺騙社保局認定了工傷誰查處。是本級社保局還是上級社保局查處

作出工傷認定的社保行政部門查處。
一般工傷認定要設區的市級以上社保行政部門才能作出,因此要設區的市級以上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③ 有人假報工傷。就是工傷不是工作時間傷的,但有人報了工傷、工傷錢也拿到了,這樣查到了會要負擔那些責

肯定有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 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容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④ 工傷保險條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會受到什麼處罰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內事故傷害的,可認容定為工傷。
2.該起事故中,雖然受傷的農民工是臨時工,但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受傷情況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該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如認為用人單位是騙保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⑤ 有人向公司舉報假冒工傷,公司會怎麼處理

向勞動監察報告,由勞動監察進行查處。

假冒工傷,涉嫌詐騙社會保險基金,有人向用人單位舉報本單位職工假冒工傷,用人單位一般會及時向勞動監察報告,由勞動監察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⑥ 有沒有人懂工傷這方面的,最好是律師回復。我是工傷受害者目前傷殘鑒定為十級,工傷基金會已經把錢打個用

從勞動法來說,企業這種做法也是可行的,不是不給,但是有條件!既然這樣,這種企業沒有誠信,辭職吧,離開!先提出辭職申請,然後一次性結算賠償,收錢再辦理辭職手續。

⑦ 企業職工利用社保制度漏洞騙取工傷保險會得到怎樣懲罰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對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及其他渠道來源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信息,應及時甄別立案。
2.調查責任: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佩帶執法標志出示監察證,秉公執法,保守執法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保密,符合應當迴避情形的,須迴避。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當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30個工作日。 3.審核責任:對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的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策責任:製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定。 6.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等內容。
7.送達責任: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指令書、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處罰。
9.案卷保存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後應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履行的責任。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違法案件發生的;(二)不依法受理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或者拖延、拒絕處理案件,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四)泄露案情或者舉報者,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利用職權干擾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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