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的基金銷售協議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版售協議,並將協權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② 通過有限合夥成立的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簽訂什麼協議
有限合夥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的管理,以投資佔比享有內合夥企業容利潤的分紅權利。
有限合夥股東投入資本時應取得股東出資證明。管理者與投資者通過《股東合作協議書》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協議書》未約定的事項可以通過補充細則來完善。
③ 基金託管協議有哪些
基金託管協議分兩類: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復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復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基金託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託管協議當事人;(2)託管協議訂立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4)基金資產保管;(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6)交易安排;(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2)基金託管人的報告;(13)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15)禁止行為;(16)違約責任;(17)爭議的處理;(18)託管協議的效力;(19)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④ 私募基金託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只簽管理合同不簽託管協議嗎
基金協會那裡是要單獨上傳託管協議的。
託管協議是具備證監會頒發的託管資格的十三家券商簽署的協議,在協會備案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產品託管人名稱的;綜合服務協議(管理合同)是不具備託管資格的券商在經過基金業協會審查後從事私募服務工作的時候簽署的,在協會產品備案信息公示中託管人一項是空白的。
⑤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上的管理人怎麼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回售基金份額,募答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需要簽定哪些協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設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構
當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公司制、合夥制和信託制。本方案一並介紹該三種架構,並簡要比較三種架構的特點。根據國際成功的經驗和國內基金的發展趨勢,我們建議優先選擇合夥制架構。
(一)架構
1、架構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採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託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託制
信託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託合同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
(二)不同架構的比較
三種不同基金的架構之間在投資者權利、稅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資者規模限制、出資進度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本方案僅簡要介紹各架構在投資者權利和稅收地位方面的差別。
1、投資者權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資人不能幹預基金的具體運營,但部分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有限合夥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營中處於主導地位;有限合夥人部分可以通過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但一般通過設立顧問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進行監督。信託制下,投資人基本上難以干預到受託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
2、稅收地位
從稅收地位來看,公司制基金存在雙重納稅的缺點:基金作為公司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在收益以紅利形式派發給投資者後,投資者還須繳納收入所得稅。合夥制和信託制的基金則不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投資者在獲得投資收益後才自行繳納收入所得稅;該等投資者是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有待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一)建議
從國際行業實踐和國內發展趨勢來看,有限合夥制是基金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有限合夥制基金可以進行靈活有效的資產配置和運營管理,可以自動實現較為合理的利潤分配模式,降低投資人的稅賦,從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議設立基金時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制。
一、基金設立構想
從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設想出發,基金的設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和結構進行:
(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當地較為知名的企業和未來基金的管理團隊(兩到三名資深專業人士構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最好有人民幣3000萬元,以符合國家發改委備案和享受稅收優惠要求。管理公司設立後應報省級發改委備案。
投資管理公司將作為未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和作為未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基金。
(二)設立基金
1、基金規模:人民幣【】億元左右,向特定投資人募集。可從小規模做起,做出成績和聲譽,以有利於以後募資、設立新基金,形成長期滾動發展。
2、出資方式:建議一次性出資。基金可採取承諾制和一次性出資。承諾制下,投資人一般先支付20%的認購資金,其他資金則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項目投資或繳納管理費通知按比例繳付。一次性出資的,投資人則須在基金設立時一次性全額繳付認繳資金。一次性繳付的優點是保證基金資金立即到位,未來投資有資金保障;缺點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投資人可能短缺資金。也可考慮採取折中方式:企業、機構投資者採取承諾制出資,個人投資者則一次性出資。
3、投資人:
(1)投資管理公司:可出資1-10%,並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出資3000萬元或以上,以帶動其他投資人投資;
(3)當地知名企業、機構或個人投資人;
(4)其他地區的投資人。
4、最低出資額:企業、機構:[500]萬元;個人:[100]萬元。
5、基金注冊地:【北京】。
6、投資方向:【生態、休閑、高尚型】社區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7、投資限制:面向全國,也可限定:省內的投資金額占基金規模不少過【50】%、但應低於【60】%;基金一般採取與其它投資人聯合投資的方式,不謀求控股地位;單一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單一行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
8、基金存續時間:【6】年,經合夥人同意最多延長【3】年。
9、退出方式:股權轉讓、上市、公司/原股東/管理層回購
10、普通合夥人(管理人):投資管理公司
11、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團隊:(投資管理公司其他股東和主要有限合夥人委派人士……….)。
12、顧問委員會:由主要投資人組成。
13、管理費用:為每年底基金資產凈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採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回報率(一般為10%),10%以上部分由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動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16、合夥人會議:年度會議。
二、工作計劃
(一)政府支持:基金設立應爭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撥備或安排配套資金(如當地政府也投資)、鼓勵投資當地房地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退還管理團隊部分或全部個人所得稅、政府登記(審批,如有)便利。
(二)設立投資管理公司:預核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出資、驗資、登記設立、向省級發改委備案。
(三)基金設立:制訂招募基金計劃、募集資金、簽署認購協議及合夥人協議、設立基金、認繳資金按約定到位。
(四)投資:物色合格目標公司、內部投資決策、陸續向目標公司注入資金。
我們期待著發揮我們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經驗和智力優勢,與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運作方面展開積極、有效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