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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成立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1-02-28 01:57:04

⑴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中 華人 民共 和國 證券 投 資基 金法》規定,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投資的基金。專基金型企業設立的條件屬是: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⑵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來公司應源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注冊基金公司的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基金公司的成立的條件擴展閱讀: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一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五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⑷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5)基金公司的成立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⑹ 成立基金公司有哪些條件

  1. 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2. 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回《公司法》以及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 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 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7.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8.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基金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來)股東符合《證券自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和申請程序

基金公司注冊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管理型企業: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二》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三》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七》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企業: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三》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注冊程序:
1.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准備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指定(委託)書》等有關表格;
4.經營范圍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6.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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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公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證券自投資基金法》第二章 第13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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