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請問國家、政府對再生能源的優惠政策都有哪些方面
國家鼓勵可再生能源將採取的五大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這包括價格政策。政府鼓勵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成本高出常規能源的部分在全國分攤,這就是費用分攤機制。
第二,採取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建立專項基金給予補助,也包括減免稅收。
第三,培育市場。市場是十分關鍵的,市場的培育也包括對市場份額的強制和對市場環境的改善。比如,建築商、房地產開發商要逐步在房地產開發中,安裝一些利用太陽能的構件等。
第四,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能力建設,主要是指對這個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養。
第五,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意義和利用方法、途徑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意識,提高全民參與的程度。
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
在能源和環保的壓力下,新能源汽車無疑將成為未來汽車的發展方向。「十二五」期間,我國新能源汽車將正式邁入產業化發展階段:2011-2015年開始進入產業化階段,在全社會推廣新能源城市客車、混合動力轎車、小型電動車。「十三五」期間即2016-2020年,我國將進一步普及新能源汽車、多能源混合動力車,插電式電動轎車,氫燃料電池轎車將逐步進入普通家庭
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發展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的能源消費大國,其石油和天然氣進口都佔世界總量的20%左右。2007年全美一次能源消費中,以石油、煤炭、天然氣為主,共佔80%左右,其中煤炭和天然氣各佔20%,石油佔40%。在發電能源消耗中,煤炭佔50%左右,核電佔20%,天然氣佔18%,可再生能源約佔10%。可再生能源發電結構為水電75%,其他的發電方式佔25%,其中生物質67%,風電16%,地熱發電16%,太陽能1%。 能源安全涉及到經濟安全,也涉及國家安全,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美國一直把能源問題與國家發展戰略並列,不但增加化石能源進口,在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油頁岩、可再生能源、氫能源等領域也全面開展開發利用研究。美國雖然沒有簽訂《京都議定書》並做出碳減排承諾,但其在清潔能源領域的研究投入之大足以證明其對全球環境惡化有一定認識。 不同於美國,歐盟是化石能源貧乏的地區,因此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究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上更為關注。2007年,歐盟通過三個20%的法案,要求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佔20%,基於技術的能效提高20%,溫室氣體排放削減20%。很明顯,歐盟未來的能源戰略將是大力發展可持續能源,提高現有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目前新能源汽車國家在給予很大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科技攻關點在:1、電池能力;2、發動機系統;3、電控系統; 國內科研排頭兵是清華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以及同濟大學的汽車學院。
那麼,電動汽車的「真神」究竟應該是什麼模樣呢?其實歐洲和日本的公司早在5年前就描繪出來了,就是可快速更換電池的電動汽車。最早提出這種設想的歐洲和日本公司,原意是想通過快速更換電池實現能源的快速補充,但由於電池在車身內的放置必須符合配重合理的要求,不能放在前後兩端,而在車身中部,只能放置在座位和底板下,在這個位置上,很難實現電池模塊的快速更換,除非對車身結構進行重新設計,而這樣一來,就需要更新全套模具,重建生產線,沒有幾億元的投資和3年的周期是搞不出樣車的。就是有了樣車,還必須有完全與之吻合的出租電池並對電池
質量完全負責的充電站相配套,因此,要想實現在小型電動汽車上快速更換電池,就必須進行包括充電站的技術條件和運營方式在內的系統設計,而這絕非汽車製造廠家所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這樣一來,汽車製造廠商就只提供不裝電池的裸車了,它就成了電動汽車的配角,也就很難拿到政府補貼了。這種結果是汽車巨頭不願意看到的。因此,國外公司在提出換電池的設想後根本就沒有往下進行,在小型車上更換電池的方案就擱淺了,各國的大公司又回到了老路上去,各搞各的,力圖在不改變營業模式的前提下,搞出能夠直接替代燃油汽車的電動汽車。但可以肯定地說,目前汽車巨頭所堅持的技術路線,統統是意在套取政府補貼的游戲!不採取更換電池的技術路線,註定是死路一條!得出此結論的根據是: .
1. 不更換電池,充電永遠是難題。與不更換電池車型配套的充電方式有三種,一是充電站,二是可在城市小區和停車位普遍設立的刷卡式充電樁,三是任意民用電插座。民用電插座不僅涉及電費計費問題,而且充電時間長,不可能成為主流充電方式。而在停車位設立刷卡式充電樁,幾乎所有的車輛都在下班後的同一時間充電,一旦電動汽車的擁有量達到一定規模,就會產生諧波,對城市電網構成破壞性影響,電網將不堪此負。而充電站對車輛的服務,必須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盡管各國都在研究快速充電的方法,也進行了快速充電的成功試驗,但是,快速充電對電池的破壞作用是無法杜絕的,用犧牲電池壽命作為代價來完成快速充電是不劃算的!
2. 不採用換電模式,電池壽命將大打折扣!鋰離子電池生產廠家提供的數據表明: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的循環壽命可以達到5000次以上,按照2000次來設定出廠標準是完全可以實現的。而超過100個單體成組後的電池模塊,在人工維護的情況下,壽命只能達到1500次,如果每次充電可以行駛200公里,電池的里程壽命就可以達到30萬公里。這對於電動汽車的用戶來說,是完全能夠接受的。但是,如果沒有人工維護,採取盲充方式補給電能,電池組的循環壽命將急劇下降到200次左右,甚至會出現幾十次充電就損壞的情況。這對電動汽車來說是要命的事情。因此,國內外的汽車製造廠家都試圖從電池質量和電池管理入手,解決電池組的壽命問題。但是,提高電池的出廠質量和一致性並不能從根本上延長電池壽命,因為無論出廠質量和一致性再好的電池,都會在使用和充電過程中出現隨機性個體差異,最終導致電池組提前損壞。而電池管理系統如果細化到對每一單體電池進行監測和控制,其造價將與電池相差無幾,這就意味著本來就很昂貴的電池,又增加了一倍的成本,而且,高性能的電池管理系統本身要消耗15~20%的能量,這就意味著電池裡程壽命已經損失了僅20%了,這還不算,就是安裝了高性能的電池管理系統,也不可能將電池壽命提高到理想的千次以上,豐田普銳斯不超過3年10萬公里的電池壽命就是最好的例證。因此可以說,雖然通過提高電池質量和優化電池管理可以有限提高電池組的壽命,但想通過這個途徑使電動汽車在綜合成本上具有對燃油汽車的競爭優勢,是根本不可能的,這條技術路線必將永遠依賴政府補貼。
3. 由於採用不換電模式,電池壽命就無法實現理想的指標,國外汽車巨頭就把主攻方向放在以電池為輔的混合動力和增程式電動汽車上,採用小電池承擔輔助功能,弱化了電池的作用。但由於混合動力汽車二元切換的復雜結構,使其成本永遠也降不到與燃油汽車相當的程度,而其節油性又非常有限,它絕對不可能成為電動汽車商業化的主流模式。美國通用公司推出的增程式電動汽車Volt,雖然比混合動力汽車前進了一步,由於結構較為簡單,使製造成本明顯低於混合動力汽車,節油效果也更好一些,其市場前景比混合動力汽車更光明一些。但是,不進行維護的電池,仍然是致命的軟肋,只有配套電池的定期檢測、保養、維護和電池壽命質量的保險,才有可能實現商業化。而這一切仍然需要在車輛結構上解決電池組的快速裝卸問題、仍然需要保證電池壽命的租賃式運營模式與之配套。
4. 快速更換電池對電動汽車商業化的意義遠遠超出了國外車企最初的設想,按照歐日跨國公司當年的設想,快速更換電池僅僅是為了實現快速補充能源,他們沒有想到,這種方式是提高電池壽命的最佳途徑。此外,還有一個作用是
盲充模式無法抗衡的,就是:由於電池的工作是電化學反應,對電池的沖擊要比機械磨損具有更大的離散性,機械磨損在不同個體間的差異非常小,作為汽車核心部件的發動機可以很容易實現絕大部分個體30萬公里以上的使用壽命,而動力電池則不然。即便是平均使用壽命達到了30萬公里,也仍然無法實現商業化操作。因為,超過30萬公里和不足20萬公里的個體都有可能達到30%,大量壽命不達標電池的車輛,將使汽車企業無法應對,價格比車身結構還貴的電池賠是賠不起的,而不賠,將名聲掃地,只能慘淡退市,無異於自殺。這就是多家汽車企業的樣車早已下線,吆喝了許多年也不敢向私人用戶出售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在充電運營商用自己的電池而不是車主的電池在充電站循環使用,為車主提供服務,除了快速補電、提高電池壽命之外,無形之中帶來了第三個功能:只要電池的平均壽命達標,就可以實現商業化,要比不能換電車型必須使95%以上電池壽命達標,才能實現商業化,容易一百倍!
結論已經不言而喻:在20到30年內,在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時代沒有到來之前,能夠快速更換電池的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和與之配套的電池租賃、電池維護、充電服務的運營模式,是電動汽車完全實現商業化的最佳途徑——這就是電動汽車已經清晰可見的「真神」! 各種能源方案優缺點綜合分析表
類別
能
源來源
能源效率
排放 製造成
本 使用成
本 維護成
本 補充燃
料
功率
重量
行駛里程 配套設備
普通內燃機
受限
低 差
一般 一般 一般 方
便
大
輕
>
400 完善 純電池力
一般
最高
無 高
最低
高 不方
便
小
重
<
300 不完善 混合動力
受限
較高
一般 較高 一般 最高 方便
一般
較重
>500 完善 氫燃料電池
困難
高 無 高
最高
高 不方
便
小
一般
<300 不完善 物理燃料電池
豐富
一般
一般
低 低 低
方便
大
輕
>
600
可擴展 上表中,能源來源、能源效率、排放三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新能源特徵,即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製造成本、使用成本、維護成本三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市場成本,補充燃料、功率、重量、行駛里程、配套設備四項指標確定了方案的競爭力,即用戶接受程度。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純電池力、氫燃料電池雖然具有較優的新能源特徵,但市場競爭力弱,混合動力則具有微弱的優勢。因此,混合動力屬於過渡方案,純電池力屬於輔助方案,而氫燃料電池屬於難以實施的方案。物理燃料電池則兼顧了新能源特徵、市場及用戶的諸多優點,所以具有廣闊的開發前景。
《2011-2015年中國新能源汽車電池市場研究與行業發展預測》2011.02
再生能源通常是指對環境友好、可以反復使用、不會枯竭的能源或能源利用技術,包括太陽能熱利用、太陽電池、生物質能、風能、小水能、潮汐能、海浪能、地熱能、氫能、燃料電池等。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2009 06 17
從全球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來看,其動力電源主要包括鋰離子電池、鎳氫電池、燃料電池、鉛酸電池、超級電容器[2],其中鉛酸電池、超級電容器大多以輔助動力源的形式出現。 1234567890
政部對混合動力汽車的補貼按照節油率分為五檔補貼標准,最高每輛車補貼5萬元;純電動汽車每輛可補貼6萬元;燃料電池汽車每輛補貼25萬元。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車另有標准,其中混合動力汽車分為使用鉛酸電池和使用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兩類,最高補貼額分別為8萬元/輛和42萬元/輛;純電動汽車補貼標准為50萬元/輛;燃料電池汽車的補貼標准最高為60萬元/輛。 2010年6月,財政部等多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6萬元。
《通知》明確指出,中央財政重點對試點城市購置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通知》同時要求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不完全統計,中度混合動力汽車的平均成本比同類型汽油動力車貴30%至50%。 5. 在快速更換電池的商業模式中,車主買到的是不含電池的裸車,充電站為車主提供電池租賃服務,在通常情況下,為100輛車提供服務,需要有2倍的電池用於周轉,充電運營商作為電池租賃方本身將擁有全部電池的所有權,這就是充電運營商一身擔起三個重擔:電池租賃、充電服務、電池維護。誰能承擔這個角色?汽車製造商不可能將電池的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電池生產廠商雖然可以承擔這個角色,但在商業化運行中,只有充電運營商專業化獨立運作,才能培育出高效率的團隊和商業品牌,充電運營商自成一家不可避免。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已經高調宣布,要大舉進軍電動汽車充電站,規劃在全國大中城市建立電動汽車充電站網路。但是,此充電站非彼充電站,國家電網的充電站沒有考慮快速更換電池,更沒有考慮電池維護,而是採用在佔地面積很大的充電站中設立很多的充電樁,讓車輛自助式卧充。這種方式必須以電池盲充1000次不損壞為前提,而這樣的電池根本沒有。因此,可以肯定,這種充電站除了作為形象工程外將毫無用處。如果國家電網不改變設計,它不可能成為電動汽車領域里的成功者。但問題又來了,沒有可更換電池的車輛,怎麼會有充電運營商?而沒有充電運營商的參與誰敢造可更換電池的車?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延伸到了商業領域。
與傳統汽車相比,燃料電池汽車具有以下優點: 1、零排放或近似零排放。 2、減少了機油泄露帶來的水污染。 3、降低了溫室氣體的排放。 4、提高了燃油經濟性。 5、提高了發動機燃燒效率。 6、運行平穩、無雜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已於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規則》強調說明:新能源
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發展」。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而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
有稅收專家表示,稅收在我國今後加強對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將扮演十分重要角色。那麼,我國目前在這方面有哪些稅收政策?今後將如何調整和完善?近日,記者采訪有關專家,對我國鼓勵節能減排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
有減有免,稅收支持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說,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稅主要有5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有獎有罰,稅收促進能源節約經濟發展離不開能源的支撐,能源的承載能力制約著經濟的發展,而能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當務之急,更是一場關繫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革命」。
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長、工程院院士范維唐說,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發達國家為主要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落後20年,相差10個百分點。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稅收方面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節能減排行動。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在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築原材料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在消費稅上,《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徵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准,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准,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准,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該政策有利於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
在出口退稅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
優惠多多,稅收鼓勵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稅收政策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鼓勵、支持企業積極進行資源的綜合利用
Ⅲ 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237號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緩解能源供應壓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財政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資助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製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製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扶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築物中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申報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參照國家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核、批復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發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申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一)無償資助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准制訂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二)貸款貼息方式。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國家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九條 獲得無償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在以下范圍內開支發展專項資金:
(一)人工費。
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有財政事業費撥款的,人工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工作人員,並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二)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購置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設備費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者現有設備儀器能夠滿足項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三)能源材料費。
能源材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動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租賃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場地、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五)鑒定驗收費。
鑒定驗收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試驗、鑒定、驗收費用等。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發展專項資金具體執行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編制年度發展專項資金決算,並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發展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Ⅳ 各省怎樣申請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
如果是政府補助的話。這個是免稅項目。財政撥款免企業所得稅,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Ⅳ 可再生能源基金是中央財政補貼嗎
可再生能源是國家重點推廣和扶持的項目。
在各省市都有專項資金保障。
主要構成有中央財政支出、政府補貼等形式。
可以到中小企業管理局進行咨詢。獲取幫扶資金。
Ⅵ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哪些事項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內究、標准制定和容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Ⅶ 國家低碳產業基金 的網站是什麼
國家低碳產業基金
網址: www.CLCIF.COM
國家低碳產業基金是依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內,國務院批準的《容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國務院批準的《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總體規劃》的相關法規精神而發起設立的,目的是為促進我國低碳資源的開發利用,優化產業結構,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家低碳產業基金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牽頭,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十多家金融機構及大型央企共同發起的一隻產業基金。
Ⅷ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後的銷售電量徵收。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
(一)省級電網企業(含各級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
(二)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不含躉售給各級子公司的電量);
(三)省級電網企業對境外銷售電量;
(四)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
(五)地方獨立電網(含地方供電企業,下同)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的電量);
(六)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交易電量,計入受電省份的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七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准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徵收標准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徵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一)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代為輸送電量的電網企業代征;
(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地方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三)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所在地電網企業代征;
(四)其他社會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68項「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
第十條 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十一條 專員辦根據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匯算清繳工作。
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Ⅸ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價格、能源、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徵收、撥付專、使用和管理情況屬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得拖延繳納。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准,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截留、擠占、挪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單位及責任人,由財政、價格、能源、審計等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Ⅹ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專》的通知
財綜屬〔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