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雙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排排網
雙管理人:在一個合夥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兩個基金管理人。兩個基金管理人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一般是由其中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另外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或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
⑵ 公募基金的"雙十原則"是什麼
1、「雙十原則」:一隻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一個基回金公司旗下所答有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過該股票市值的10%。
2、公募基金的主要對象是大眾,這也就造成了基金經理人不能和基民們有效的溝通,從而難以真正的堅持價值投資。我們很少看到基金經理去和它的基金持有者們進行點對點的交流,實際上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基民們買基金的根據是評級體系所公布的本月、本季度、排名來買,如果你在短期內的表現差強人意,那你就麻煩大了。這就迫使基金經理必須追求短期收益,從而不斷的買進賣出,我們可以看到基金公司持股結構每季每年都在迅速變化,很少能堅持對優秀公司長期持股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本來是該對跌幅巨大的優質企業進行加倉的,卻遇到了大規模的基金贖回,這也真夠難為公募基金的經理人了,就算是渾身是嘴怕也是難以阻止這種非理性狀況了!
⑶ 什麼是雙重基金
雙重基金
一種封閉型基金,把報酬分配給兩種不同的受益人,一種受益人獲得資本增值利專益,另一屬種受益人則獲得經常性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確認當期遞延所得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 或 貸: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如為轉回,則作相反分錄
可見,題中依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與企業當期是否虧損無關。同時,企業發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尚未彌補虧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計算確認該「尚未彌補虧損」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希望能幫到您
⑷ 雙債基金和其它債券基金有何區別,詳細回答
您好!
雙債只是名字而已,不是專指某個類型。雙債顧名思義,兩種版債券,至於哪兩種,權說法就多了,所以無法歸類雙債基金。不過主流的配置來講,一般有可轉債的,這類的基金風險會更高的。說雙債基金,最好要具體到某隻產品。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⑸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留痕,雙錄嗎
必須條件,不然就是紅線
⑺ 基金中的雙gp是什麼意思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回法律另答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⑻ 道友請留步雙基金指什麼
您是想復問雙基金管理人嗎?雙基制金管理人是指,一隻基金有兩個基金管理人同時管理。一般來說基金從募集到清算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完成的,但是有時兩家基金管理人強強聯合,從募集規模到管理業績可能都會更好,這樣雙管理人的情況就出現了。
你是要問這個嗎?如果不是可以追問!請採納
還有一個:投資有風險,入場要謹慎
⑼ 私募投資基金雙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協會備案嗎
以下內容從網路轉的,說的確實比較客觀准確,供參考了。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於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於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採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採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順序與劣後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並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夥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於目前對於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於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後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