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清楚維修基金,維修資金的繳交方式與規定
您好,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部門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房屋維修基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房屋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㈡ 維修基金繳納標准2020
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專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屬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2)維修基金繳納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㈢ 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台以前所發生的維修支出怎麼處理
以前的那就沒有辦法了,可能要申請一下才能夠補。
㈣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內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容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㈤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㈥ 工業園區的公共維修基金按什麼規定繳納和管理
1、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2、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6、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應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㈦ 房屋維修資金有哪些規定
設立住宅維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為維護住宅小區的良好環境,保證住宅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新建商品住宅隨著使用年限的增長而逐漸損壞和老化,直接影響到業主的正常生活,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經濟承受實際能力出發,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時再臨時籌集。為此,必須在購買公房和商品房的同時,為居住質量預訂「養老保險金」。建立起住宅這項專項維修基金,這對解除購房人後顧之憂起到了未雨綢繆的作用。其二,維修基金是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建立的儲備資金,對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實現物業的保值增值起到了積極作用。其三,目前出售的商品房與公房,多為同幢異產,結構相連,一般情況下,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局部損壞會直接影響到部分業主的切身利益。隨著房屋產權日趨多元化,如果相關業主誰都不願意承擔一定的義務,往往容易造成損壞面的擴大,引發使用糾紛。維修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更新、改造,化解業主之間的矛盾,有利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有利於明確物業管理收費與維修基金的關系。
購買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已購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繳交。購房人按購房款2%繳交;
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多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由被拆遷人繳交;
其他住宅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類型住宅維修基金繳交標准繳交;
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房屋,多層或高層房屋按同類購房款的2%或3%繳交。
商品房銷售時是歸集維修基金的第一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是宣傳歸集維修基金的黃金時間;商品房銷售時歸集維修基金是房屋保障機制建立的有利時間。開發企業的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歸集這個時間段是最為關建的時間段,對於歸集維修基金起著中流砥柱的責任,負有義無旁貸的第一責任。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代為歸集首期維修基金。售房單位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供物業管理與維修基金歸集方案,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手續時,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基金移交市房產局代管。
關於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維修基金是否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出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第217號中明確規定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當徵收營業稅。
物業在保修期內不得使用維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維修費用:
①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②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③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④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㈧ 房屋維修基金按什麼標准收取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8)維修基金繳納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條件:
維修基金可以在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況下使用。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