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以一家公司為發起人成立一家基金會嗎
梁楓:《基金會管理條例》不分官方基金會和民基金會,它只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從理論上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既可以發起成立公募基金會,也可以發起成立非公募基金會。但是現在的格局是,國家原有的基金會基本是公募基金會,利用民間資本發起成立的基金會都是非公募基金會。我們社會對於公募基金會的要求會更高,很難批准(據我了解,到目前為止,國家民政部門還尚沒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間資本作為原始基金發起成立的公募基金會)。這個事情涉及到太多社會問題,公眾的錢捐過來能不能達到相應社會公信力,基金會登記管理部門需要審慎對待。如果你沒有任何官方信譽認可,一般的企業或個人很難成立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管理條例》基本上是鼓勵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比如公募基金會分為地方性和全國性,地方注冊要求400萬到位資金,全國注冊要求800萬——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門檻低得多,200萬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過,如果你資金超過2000萬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冊,當然你也可以不去。民間公益機構的注冊難其實是一個體制問題,你必須找兩個婆家:一個民政部門作為登記注冊單位,一個相應的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會要找教育部門,艾滋病方面的基金會要找衛生部門。政府部門願意做你的主管單位嗎?這取決於政府部門。以後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門做主管單位?這取決於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體制改革方向。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同時既是注冊登記部門,又是業務主管部門。我個人覺得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長期的方式。從長遠來看,對於民間公益機構的注冊登記而言,或許會逐漸放低嚴格審查的標准,而可以對某些機構實行程序上的備案制。就目前來說,似乎已經有信號表示有這方面的發展趨勢,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現在已經更名為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這是否可以解讀為——以後所有民間組織都要歸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管,隨著它的升格和獨立,是否表明國家有意要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對民間組織進行管理,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國家對民間組織管理的重視。此外,目前已經在有些地方的社區進行試點,就是一些社區公益組織,正在嘗試實行備案制。以上種種情況表明,基於民間公益機構對構建和諧社會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隨著中國越來越法治化以及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在民間公益機構的監管環境方面,也將會更科學、寬松。中國企業家:對於企業來說,在地方注冊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冊更聰明?梁楓:企業做基金會干什麼?無非為了提升你的社會責任,提升你的社會形象,做更大價值的社會公益事業。那麼你在什麼平台上做?如果企業想做全國范圍的,那麼在民政部注冊高度就不一樣,享有的資源不一樣,你這個基金會做的事情會有全國范圍的影響力。當然,在外地也許會比在北京好注冊一點,畢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麼高。北京作為極具政治意義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須有其獨特的要求。不過從實質意義上講,除了公募基金會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對於非公募基金會而言,並沒有行政地域上的級別劃分。只是如果選擇在國家民政部注冊,一方面對原始基金有比較高的要求,而且還需要有相對應的國務院直屬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另一方面,或許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比較高的平台,當然也許還可以因此積聚的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更為廣泛的影響力。因此,選擇在哪注冊,完全取決於發起人自己的選擇和考慮。梁楓:有利有弊。利是簡便。弊在於,比如在香港注冊的話它就算一個境外機構。當然,這不防礙它對外捐贈。從法律上講,大陸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來自境外合法的捐贈。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陸作為一個機構存在——除非它在國內登記注冊。根據規定,境外機構如果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在大陸開展工作,從事業務活動,就必須在民政部登記。在民政部登記就意味著找一個與民政部相對應的政府部門作為它的業務主管單位。通常,這仍然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中國企業家:如果實在注冊不下來怎麼?有別的法嗎?梁楓:目前比較多的有兩種做法,一個是可以叫做「項目」或者「計劃」,你有公室,有職員,有工資,有項目運作,但不是機構。——僅從名稱上講,這樣的名稱就很難說它是一個機構。因此,這種做法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嚴格來說,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業出資,在某一個正式注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或者官的基金會的管理下,按照該機構的「項目」、「計劃」的名義進行運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種情況的法律風險可能就降低了不少。另外一種,在工商局注冊成立一個企業,有個體工商戶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業,也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營利性質的「社會企業」來運營。雖然從法律上說,它和普通的商業企業沒什麼不同,但至少可以解決一個「合法化」的問題。但是這種方式帶來一個免稅問題:即它作為一個「企業」,捐款給它的個人或者公司不能開具免稅的發票。不過,和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民間組織相比,只要你所從事的業務內容非法律所禁止的,並且照章納稅,一般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會過多干涉。從這一點上講,工商部門與和企業的關系比民政部門和民間組織的關系似乎更為寬松和鬆散。所以,民的基金會或許可以這么做(信託),公的基金會就很難這么做。因為民的還是自己的錢,公的拿的別人的錢。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壓力更大,後者自己的錢,做的沒那麼好也不會有人管它。第三,一個致命的問題是,信託公司在做公益信託的時候是把你當作一個業務的,他要收費的。對於基金會、慈善機構來說,願不願意拿出這筆錢?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個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麼向捐贈人交待?這一點,公募基金會很難對公眾解釋。而對於非公募基金會,出資人是一個或者幾個企業家的還好說,有的基金會如果有上百個企業家參與捐贈的話,就很難統一意見。摘自《中國企業家》——中國公益的操作路徑
2. 基金會的注冊難問題怎麼解決
梁楓:《基金會管理條例》不分官方基金會和民辦基金會,它只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從理論上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既可以發起成立公募基金會,也可以發起成立非公募基金會。但是現在的格局是,國家原有的基金會基本是公募基金會,利用民間資本發起成立的基金會都是非公募基金會。我們社會對於公募基金會的要求會更高,很難批准(據我了解,到目前為止,國家民政部門還尚沒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間資本作為原始基金發起成立的公募基金會)。這個事情涉及到太多社會問題,公眾的錢捐過來能不能達到相應社會公信力,基金會登記管理部門需要審慎對待。如果你沒有任何官方信譽認可,一般的企業或個人很難成立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管理條例》基本上是鼓勵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比如公募基金會分為地方性和全國性,地方注冊要求400萬到位資金,全國注冊要求800萬——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門檻低得多,200萬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過,如果你資金超過2000萬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冊,當然你也可以不去。 民間公益機構的注冊難其實是一個體制問題,你必須找兩個婆家:一個民政部門作為登記注冊單位,一個相應的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會要找教育部門,艾滋病方面的基金會要找衛生部門。政府部門願意做你的主管單位嗎?這取決於政府部門。以後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門做主管單位?這取決於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體制改革方向。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同時既是注冊登記部門,又是業務主管部門。我個人覺得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長期的方式。從長遠來看,對於民間公益機構的注冊登記而言,或許會逐漸放低嚴格審查的標准,而可以對某些機構實行程序上的備案制。就目前來說,似乎已經有信號表示有這方面的發展趨勢,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現在已經更名為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這是否可以解讀為——以後所有民間組織都要歸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管,隨著它的升格和獨立,是否表明國家有意要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對民間組織進行管理,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國家對民間組織管理的重視。此外,目前已經在有些地方的社區進行試點,就是一些社區公益組織,正在嘗試實行備案制。以上種種情況表明,基於民間公益機構對構建和諧社會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隨著中國越來越法治化以及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在民間公益機構的監管環境方面,也將會更科學、寬松。 中國企業家:對於企業來說,在地方注冊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冊更聰明? 梁楓:企業做基金會干什麼?無非為了提升你的社會責任,提升你的社會形象,做更大價值的社會公益事業。那麼你在什麼平台上做?如果企業想做全國范圍的,那麼在民政部注冊高度就不一樣,享有的資源不一樣,你這個基金會做的事情會有全國范圍的影響力。當然,在外地也許會比在北京好注冊一點,畢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麼高。北京作為極具政治意義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須有其獨特的要求。不過從實質意義上講,除了公募基金會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對於非公募基金會而言,並沒有行政地域上的級別劃分。只是如果選擇在國家民政部注冊,一方面對原始基金有比較高的要求,而且還需要有相對應的國務院直屬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另一方面,或許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比較高的平台,當然也許還可以因此積聚更多的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更為廣泛的影響力。因此,選擇在哪注冊,完全取決於發起人自己的選擇和考慮。 梁楓:有利有弊。利是簡便。弊在於,比如在香港注冊的話它就算一個境外機構。當然,這不防礙它對外捐贈。從法律上講,大陸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來自境外合法的捐贈。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陸作為一個機構存在——除非它在國內登記注冊。根據規定,境外機構如果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在大陸開展工作,從事業務活動,就必須在民政部登記。在民政部登記就意味著找一個與民政部相對應的政府部門作為它的業務主管單位。通常,這仍然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中國企業家:如果實在注冊不下來怎麼辦?有別的辦法嗎? 梁楓:目前比較多的有兩種做法,一個是可以叫做「項目」或者「計劃」,你有辦公室,有職員,有工資,有項目運作,但不是機構。——僅從名稱上講,這樣的名稱就很難說它是一個機構。因此,這種做法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嚴格來說,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業出資,在某一個正式注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或者官辦的基金會的管理下,按照該機構的「項目」、「計劃」的名義進行運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種情況的法律風險可能就降低了不少。 另外一種,在工商局注冊成立一個企業,有個體工商戶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業,也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營利性質的「社會企業」來運營。雖然從法律上說,它和普通的商業企業沒什麼不同,但至少可以解決一個「合法化」的問題。但是這種方式帶來一個免稅問題:即它作為一個「企業」,捐款給它的個人或者公司不能開具免稅的發票。不過,和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民間組織相比,只要你所從事的業務內容非法律所禁止的,並且照章納稅,一般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會過多干涉。從這一點上講,工商部門與和企業的關系比民政部門和民間組織的關系似乎更為寬松和鬆散。 所以,民辦的基金會或許可以這么做(信託),公辦的基金會就很難這么做。因為民辦的還是自己的錢,公辦的拿的別人的錢。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壓力更大,後者自己的錢,做的沒那麼好也不會有人管它。 第三,一個致命的問題是,信託公司在做公益信託的時候是把你當作一個業務的,他要收費的。對於基金會、慈善機構來說,願不願意拿出這筆錢?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個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麼向捐贈人交待?這一點,公募基金會很難對公眾解釋。而對於非公募基金會,出資人是一個或者幾個企業家的還好說,有的基金會如果有上百個企業家參與捐贈的話,就很難統一意見。 摘自《中國企業家》——中國公益的操作路徑
3. 宋慶齡基金會歸中央哪個部門管
1982年5月29日,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繼承和發揚她的未竟事業,回在鄧小平同答志倡導下,宋慶齡基金會在北京成立。鄧小平同志擔任名譽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顧問,首任主席康克清,第二任主席黃華,現任主席胡啟立。
基金會宗旨為「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培育少年兒童的未竟事業「,即和平,統一,未來。
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該會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SCLF」。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兼具群眾團體和公益慈善機構雙重屬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副部級單位,國家預算單位。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機關設有:辦公室、基金部、聯絡部、事業發展部、人事保衛部五個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宋慶齡故居管理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研究中心)、宋慶齡兒童科學技術館、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培訓交流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事業發展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機關服務中心。
4. 中國科研體制改革怎麼實現
中國科技體制改革探索始於1978年,齊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一系列回決定規定改革的答方向和整體框架,在有關科技體制改革的文件中,最重要的一是1985年「成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的決定,它標志著科技體制改革的正式開始;二是1995年實施《有效保護及實施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它明確提出將「科教興國」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之一。
基本點如下:
對從事不同類型工作的研究機構實行不同的撥款辦法和管理辦法,逐步減少事業費撥款而加大對項目的資助。對基礎研究實行基金制,採用同行評議的方法擇優支持;對資源、環境、生態、基礎數據以及通用、關鍵技術的原理與方法的研究,通過多種計劃和專項資金給予支持;促使技術開發性+工作走向市場,同企業聯合,通過技術轉讓和產品生產獲取進一步發展的經費,國家給以少量的必要得扶持。擴大研究所自主權,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引入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促使研究機構更加開放,面向全國、全世界。促使科技人員流動,加強科研機構同大學與企業之間人員和信息的交流及橫向聯合。
5.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的理事成員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會議。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負責貫徹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領導成員有的是在中國政府部門擔任過重要職務的官員,有的是著名的社會活動家和經濟學家。
名譽會長 安志文
曾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專職委員,國家建委副主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第六機械工業部部長,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黨組書記,中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成員,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名譽會長 高尚全
曾任國家體改委副主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公室主任、國務院住房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國務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研究協調小組成員,香港特別行政區預委會和籌委會委員、經濟小組組長,世界銀行顧問,第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會 長 宋曉梧
曾任勞動部國際勞工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分配和社會保障司司長兼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宏觀體制司司長,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秘書長、黨組成員兼機關黨委書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兼宏觀經濟研究院院長,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烏 傑
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副市長,包頭市市長,山西省副省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黨組成員,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現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副會長 楊啟先
曾任河北大學經濟系副主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規劃組組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規劃局局長、專職委員,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辦公室副主任,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遲福林
曾任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現任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
副會長 陳鴻昌
曾任江蘇省常州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國江蘇國際經濟合作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江蘇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副會長 石小敏
曾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宏觀司處長,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調研室主任、副秘書長、秘書長。
副會長 張昌鳴
曾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流通司副司長、培訓中心主任和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秘書行政司司長、市場流通司司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現兼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
副會長 樊 綱
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經濟研究》編輯部主任、副所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黃 挺
曾任湛江市委副秘書長、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機關黨委書記,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省政協委員、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副會長 李羅力
曾任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國家物價局物價所副所長,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深圳市信息中心主任、深圳市委副秘書長,現擔任綜合開發研究院副理事長,《開放導報》雜志社社長,南開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會長 王德培
曾任上海化工局黨校教師;現任上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上海福卡經濟預測研究所所長,復旦大學教授,上海社科院教授,《經濟展望》雜志社社長、總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副會長 劉培強
曾任國務院辦公廳副處長,國務院經濟特區辦公室副司長,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司長、巡視員,現任中國開發區協會會長,兼任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高級顧問。
顧 問
(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東進 呂日周 許善達 閆克慶 吳天林 吳曉靈 邵秉仁 陳錫文 周太和 周太彤 鄭新立 洪 虎 賀光輝 陶魯笳 童大林 董 峰 詹 武
常務理事
(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 克 馬役軍 孔涇源 王一鳴 石小敏 余 暉 宋曉梧 張昌鳴 張路雄 李保民 楊 鵬 楊啟先 楊冠三 范恆山 聶高民 袁緒程 賈 康 梁 雨 魯利玲廖 明 樊 綱
團體會員單位
北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所
北京天倫度假發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體改研究會
河北省改革戰略研究會
秦皇島市體改研究會
山西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太原市體改研究會
遼寧省體改研究會
沈陽市城市經濟協會
吉林省體改研究會
哈爾濱市體改研究會
黑龍江省農墾經濟研究所
哈爾濱市亞麻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
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
上海市體改研究會
上海福卡經濟預測研究所
上海市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中國創業資本研究中心
江蘇省體改研究會
南京市體改研究會
南通市體改研究會
徐州市體改研究會
徐州市恩華葯業集團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體改研究會
廈門市體改研究會
廈門市股份制企業協會
武夷山市體改研究會
濟南市體改研究會
青島市體改研究會
廣東省體改研究會
廣州市體改研究會
廣州市民間投資協會
深圳市體改研究會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
南寧市體改研究會
成都市發改委
貴州省體改研究會
大理體改研究會
榆林市體改研究會
新申請入會單位:
北京市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內蒙古股份制企業管理協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研究所
湖南省體改研究會
發改委理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沈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綿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自治區發改委
新疆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申請發改委理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唐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內部機構有:辦公室、調研部、外聯部、公回共政策研究部、公眾意見答調查部以及培訓中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作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發起設立的獨立機構,日常管理與運作與研究會互相配合。此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管理的獨立機構還有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改革傳播影視中心等。
7. 一個公司出資成立一個基金會能獲利嗎
基金能來否獲利是要看公司的投源資運營、是一種間接
的證券投資方式。
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給銀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
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封閉式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開放式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
所以這是一個很復雜的運作過程、既能從中獲利也會一敗塗地……
8. 深圳壹基金的背景
2011年1月11日下午,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深圳壹基金)在深圳市市民中心舉行啟動儀式兼媒體溝通會,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這之前的2010年12月3日,深圳民政局正式批准深圳壹基金注冊申請,深圳壹基金有了合法的公募基金會資格,這是中國民政部門積極推進社會慈善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大力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中國2004年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捐,非公募基金會則不能面向公眾募捐。2007年4月19日,由李連傑先生與中國紅十字會合作的「中國紅十字會李連傑壹基金計劃」(以下簡稱「壹基金計劃」啟動,是在中國紅十字會架構下獨立運作的慈善計劃和專案。倡導「壹基金 壹家人」的全球公益理念,推廣每人每月1塊錢,一家人互相關愛彼此關懷的慈善互動模式。「壹基金計劃」實施以來,得到了廣大愛心人士的關注與支持,在抗震救災、公益理念傳播、扶持民間組織發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更好地執行「壹基金計劃」,2008 年10 月9 日,上海民政局批准了非公募「上海李連傑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上海壹基金)。「上海壹基金」成立後,在2008 年11 月4 日,與中國紅十字會簽署協議,「上海壹基金」作為「壹基金計劃」的項目執行機構。為更好地發展壹基金公益慈善事業,壹基金創始人李連傑一直希望壹基金能成為一個有獨立的、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深圳壹基金的成立,是民政部門對社會力量探索公益慈善事業創新的一大支持。
9. 樊綱是誰請介紹他的簡歷!
樊綱個人語錄:「經濟學家就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經濟學家就是應該不講道德。不要擔心貧富兩極分化,財富分配應該以老百姓不造反為底線。國有企業遲早要賣。既然如此,得先賣效益好的,不然,以後效益不好就沒人要了。 」 西方發達國家一致認為是中國最優秀的經濟學家,其領導的國民經濟研究所一直由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該基金會和美國中央情報局幾乎是一套人馬國有企業「靚女先嫁「理論的創始人,把義和團妖魔化,使其成為邪惡代名詞的代表人物 1953年9月生於北京;祖籍為上海市崇明縣。經濟學博士,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1978年考入河北大學經濟系;1982年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系主攻西方經濟學;1985年至1987年赴美國國民經濟研究局及哈佛大學訪問研究;1988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91年、2005年兩次獲孫冶方經濟學優秀論文獎。2004年被法國奧弗涅大學授予榮譽博士學位。 現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改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院長。兼北京大學、南開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教授。主要著作《公有制宏觀經濟理論大綱》(主筆)、《現代三大經濟理論體系的比較與綜合》、《中國漸進改革的政治經濟學》等學術專著和《走進風險的世界》、《發展的道理》等論文集,在《經濟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了《灰市場理論》、《論改革過程》、《改革的動態理論》等學術論文近百篇,近年來的主要研究領域為宏觀經濟學、制度經濟學暨「過渡經濟學」。 除受政府委託進行研究並就各種經濟政策問題向政府各部門、各地方政府提供咨詢、建議,並在國內擔任多種社會職務外,近年來被世界銀行、UNDP,ESCAP,OECD等國際組織聘為經濟顧問,應邀到許多國家講學訪問、參加學術會議與合作研究,在國際經濟學刊物上發表英文論文多篇。他的有關中國經濟問題的論點經常被國內報刊雜志、電視傳媒以及CNN,New York Time,Financial Times,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te,Wall Street Journal,Handelsblatt,Nikkei,BBC等重要國際報刊、電台、電視台所引用
10. 如何注冊成立公益基金會
注冊公益基金會的方法: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