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維修基金做什麼科目
是維修基金不是保修金吧;
維修基金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代客戶交納的,這部分做其他應收款(以後交房時收回來的);
另外一部分是公共面積交納的,比如物業用房等,這部分是房產公司承擔的,可以做開發成本——前期費用或者配套費用……
❷ 房地產開發企業維修基金入什麼科目
你好,各地維修基金政策不一樣的。有些地方維修基金完全是業主支付,有些地方是開專發商和業主分別承屬擔一部分。對於業主支付部分開發商先墊付的,放其他應收。對於開發商支付本就應由開發商承擔的部分,計入開發成本
望採納
❸ 房地產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如何記賬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房(小區)時,通常要提取一定金額的公共維修基金並按規定交存當地小區辦代管。公共維修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售房時單獨開票收取,另一種方式是從取得的售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據了解目前實踐中採用單獨收取的比較多,而實質上這一款項是代收性質,所以會計上在收取和繳存時都通過上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即可,不需通過企業損益科目。如果企業確實是另外提取了維修基金,那麼這部分費用通常並不能直接對應到特定的成本項目,所以計入費用處理比較好。
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註:該文目前已廢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於移交時扣除。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和預提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按兩個文件規定精神,應該理解為企業自行預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稅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實際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
❹ 關於房地產企業的維修基金怎麼計算有誰承擔
房屋維修基金由購房者承擔,各個省市標准不一樣,一般地維修資金的收取專比例按屬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資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❺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的維修基金入什麼科目
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代收後上交房產局監管。對房地產企業只能作暫存款項入帳。
❻ 關於房地產企業的維修基金怎麼計算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
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
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每個地方可能會略有不同
❼ 房地產企業 維修基金 在什麼科目
公共維修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售房時單獨開票收取,另一種方式是從版取得的售房收入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據了解目前實踐中採用單獨收取的比較多,而實質上這一款項是代收性質,所以會計上在收取和繳存時都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即可,不需通過企業損益科目。如果企業確實是另外提取了維修基金,由於這部分費用通常並不能直接對應到特定的成本項目,所以計入費用處理比較好。
❽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給房管局的維修基金賬務如何處理
收到代收維修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代收款項」
交給房管局時,借記「代收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你前期受到錢做成其它的科目,現在也一樣作相反會計處理就行了
❾ 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入哪個科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二種情況:
1、是代業主交納的,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版存款
2、如權果是公用部分交納的,房地產公司自己承擔的,借:開發成本,貸:銀行存款
還有一種是房地產公司交納的公共部分維修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
根據是否發生維修了,政府部門出錢了,過了保修年份後,扣除維修的錢再退給房地產公司……
❿ 房產開發商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合理嗎
您好!
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購置新房或者舊房,要交納一筆不小數字的房屋維修基金。這對許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確確實實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啊! 該「基金」既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國家稅收,卻可以和「契稅」等國家稅收平起平坐。如果你不交納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房管部門就不給你辦理房產證!現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費,國家「以人為本」也都取消了,而現在不陰不陽的「房屋維修基金」卻依然堅挺的壓在普通購房者身上!那麼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何物?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條例》出台後,對房產公共部門的修繕,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房價一定的比例或購房面積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由房產部門代管,或由經批準的物業部門代管。 這里,我想提出幾點疑問: 一是,房屋維修基金,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作為房屋,本來就是和家電、食品、汽車等一樣,都屬於消費品,只是所謂特殊,特殊,就是因為房屋建設質量要求要更高,標准更高,是國計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畢竟還是商品,可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所有購買汽車的消費者,都要交納所謂汽車維修基金呢?彩電維修基金呢?這本應該由建設方承擔的責任,莫名其妙地轉嫁了一大部分給房屋購買者(消費者),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樣,也應該有保質期和維修期,作為房屋這種商品,其期限應該設定為50年以上,如果確實過了維修期,也應該由業主自主選擇修繕方式方法,事前收取這么一大筆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表明,開發商(建設單位)你質量馬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後收取了房屋維修基金,由那些消費者自己扛著呢? 二是,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的問題。有許多購房者反映,有相當一部分購房者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被房管部門挪用甚至政府挪用!還有的房屋管理部門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任意地挪用或騙取購房者的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失去了本該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根本沒有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房產管理部門視同「行政收費」對待。房產管理部門缺乏宣傳力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什麼,用在哪裡? 四是,一套房產存在重復收取房屋維修基金的不合理現象。業主在購房時,已經按比例或者面積交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可轉讓後,該房產又要受讓方再一次按同樣方式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同一套房產,如果轉讓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維修基金,請問,這是什麼邏輯? 五是,房屋維修基金年限跨度那麼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規范,除了給購房者帶來經濟負擔外,對購房者沒有什麼太多益處。不可能房子公攤部分一買下來,就要維修吧?公攤部分,也是開發商應該保質保量的部分,是消費者房產組成部分,攤入了購房者個人房屋面積裡面的。作為房產開發商或生產者,保證房產質量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讓消費者承擔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沒有什麼道理。就算遇見天災人禍什麼的,房屋公攤部分維修費用,也有業主們共同協商處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值得商榷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