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工持股會的類型
它是指由持股職工組成持股會,但不進行登記,僅作為公司的內部組織或工會下屬組織。上海、江蘇、安徽、甘肅、黑龍江、陝西等省市採用此種形式。盡管它們的具體做法各異,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是:
1.持股會有自己的組織,包括持股職工大會、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理事長。理事長代表持股職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持股會有自己的章程,對其各種關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持股職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註:參見《上海市關於公司設立職工持股會的試點辦法》第6條;《甘肅省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暫行辦法》第20條。)
4.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持股職工通過持股會,按照投入的資金額享有出資者的權益。(註:參見《上海市關於公司設立職工持股的試點辦法》第7條;《陝西省公司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第7條。)
5.職工持股會須以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註:上海市、江蘇省、甘肅省、陝西省等省市的規范性文件均有此規定。)
顯然,這種職工持股會不同於第一種形式。由於它沒有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因此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之列,沒有獨立的人格,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是,它確有自己的章程和組織,具備團體的特徵,因而是非法人團體。並且,在持股職工承擔責任、持股職工退出不影響持股會地位等方面,與社團法人類似。根據國外的經驗,非法人團體准用合夥之規定。(註:參見《德國民法典》第54條、《瑞士民法典》第62條。)由此,此類職工持股會不依賴其他組織是可以運作職工持股的。但是,現在我國採用此種形式的職工持股會,並未適用我國關於合夥的規則,而是依託公司的工會。並且,一方面,職工持股會以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職工持股會的行為卻要由公司工會承擔民事責任。無疑,這兩種「承擔責任」的關系並未揭示清楚。並且,職工持股會需以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也與「自己責任原則」相沖突。如果說,將這種職工持股會形式徑直理解為工會直接操作,則與現行法律有更大沖突。因為,工會不能進行營利活動。此外,採用第一種職工持股會形式的流弊,將同樣在本類職工持股會中出現。 山西省是職工持股會採用企業法人形式的代表。為在企業中建立企業法人形式的職工持股會,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山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起草並經山西省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頒布了《山西省企業職工合股基金會設立登記暫行辦法》。依此辦法,合股基金會制度的要點是:
1.合股基金會是職工自願組織起來的、以投資盈利(應為「營利」)為目的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管理的經濟組織。
2.合股基金會成員以投入的資金為限享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等權力,對基金會承擔有限責任,合股基金會對公司以投入的資本享有股權並承擔有限責任。
3.合股基金會只能在本企業改造為公司時作為公司的股東,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經營活動。
4.合股基金會成員只與合股基金會及其代理人有權利、義務關系,而與公司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5.合股基金會可設立理事會,理事由全體合股職工選舉產生。理事長為合股基金會代表人,是參加公司的股東代表。不設理事會的,可選舉一人為合股基金會的代表人。
6.合股基金會理事會或代表人負責收集職工投資,向職工開發收據,從公司分取紅利並及時向合股職工分配股利,財務手續可委託企業財務辦理。
7.職工股權已達合股基金會總額10%以上時,可退出合股基金會,經股東會同意轉為自然人直接股東。
8.合股基金會接受企業的領導和監管。
9.合股基金會須向公司改組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上述表明,合股基金會作為經濟組織,其與投資的基金會成員之間的關系類似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並且,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才能成立,實際上是作為企業法人對待的。就職工投資的自主性而言,將職工持股的管理機構採取企業法人的形式,也是無可非議的。但是,投資的職工完全與公司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則不可能實現職工對公司利益的認同感,也不可能激發職工對公司的關心與熱愛之情。同時,職工退出基金會,要經股東會即由基金會和與基金會平等的其他股東共同決定,也於公司法的法理不通。再者,基金會作為股東與其投資的企業是兩個商事主體,為什麼要由企業管理和監督基金會呢?這些,無疑是合股基金會的制度設計者必須解決的法律上的難題。
以上表明,職工持股會的制度實踐尚沒有給立法提供可選擇的模式。
❷ 我同幾個朋友一起合股開公司,籌集資金都是一樣多的, 幾個朋友都叫我當法定代表人
依據公司法: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❸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分類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
❹ 職工合股基金會與職工持股會有什麼區別能不能上市流通
能上市
❺ 我和別人合股成立有限公司,我是小股東,股金也按規定繳納不參與經營,公司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出事跑了,
問:我和別人合股成立有限公司,我是小股東,股金也按規定繳納不參與經營,公司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出事跑了,現在有人拿有公章的欠條找公司要錢,我要不要承擔責任.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公司登記注冊程序包括兩種具體程序:
一是公司進行的申請登記注冊程序。
二是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的核准登記注冊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因此,公司登記注冊程序有時包括第三種程序,即設立審批程序或審批程序。
(一)公司申請登記程序公司申請登記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申請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登記程序也相應地分為三種(我們此處先介紹,申請設立登記程序)。
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二)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是指公司登記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公司登記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
1、公司核准登記法定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是在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文件的情況下發給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登記因登記情況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登記的不同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登記核准登記的,應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辦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備案手續。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登記機關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或者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標志著法定登記程序的結束。
2、公司核准登記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記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的具體工作規程,一般應包含三個步驟:受理、審查: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公司登記申請後,由審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核准: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核准公司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發照:公司登記機關根據核准結果,核發營業執照或發出不予核準的通知書,並將有關公司登記材料整理歸檔。
❻ 可以起訴合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如果是公司的問題,只能起訴合股公司,不能起訴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起訴公司,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應訴。
❼ 我以合股基金會入股、別人違造手印、簽字、能要回來嗎
這這個是不行的,偽造首映式違法犯罪。個
❽ 法人去世,公司不想開了,合股人受影響嗎
你好,企業除非破產、注銷、倒閉、法人是不會去世的。去世的是企業法定代專表人,法人屬代表去世了,股東如果想繼續做下去的話,依照企業章程或隸屬管理關系變更就可以了。
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即是答案,望採納!
❾ 職工合股基金會職工怎麼退股
去公司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