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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2 14:16:20

❶ 杭州房產維修基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於2004年9月28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內府令容第20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辦法》分總則、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5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方網

網頁鏈接http://www.hzfc.gov.cn/wsbs/yw

❸ 杭州市房屋維修基金購房時怎樣計算

每個地區維修資金的收取標准都不同: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維修版資金交存標准為:權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3、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90元/平方米。

❹ 物業維修基金應該由業主還是開發商承擔

李國剛

案情簡介

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

被告俞某某(以下簡稱業主)

2003年12月8日,開發商在申領其開發的蕭山美之園樓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預交了整個小區1000多套房屋的物業維修基金。2004年始,包括被告在內的各業主先後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在2005年交房時,開發商向各業主發出《交房通知書》,通知每位業主交納物業維修基金數千元至一萬余元不等。有的業主按《交房通知書》辦理了交房交接手續,部分業主認為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蕭價[2003]76號文件物業維修基金已包含在房價內,收房後不願交納物業維修基金。雙方遂引起糾紛,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開發商向部分業主提起訴訟,要求由業主承擔物業維修基金。

此外,在開發商作為原告與業主的物業維修基金案起訴於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後,已交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代表也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退還物業維修基金。

爭議焦點

開發商向業主收取物業維修基金是否屬重復收費,即物業維修基金是否包含於房價內。

一、開發商主要觀點

1.交納物業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2.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收入,不屬房價的范疇,雙方約定的房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3.物業維修基金屬代收代繳費用,業主依法應向開發商支付代交的費用。

二、業主主要觀點

1.蕭價[2003]76號文件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強制性,開發商沒有排除適用該文件,執行該文件是開發商的義務;2.按蕭價[2003]76號文件規定,業主向開發商購買的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應實行一次性買斷價,即物業維修基金已包含在房價內,業主已經支付了,不存在「拒付」的事實,故開發商無權再次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維修基金;3.按蕭山區商品房交易習慣及歷史沿革,物業維修基金實際均由開發商交納。

三、代理思路

律師系開發商的常年法律顧問,既要維護好顧問單位開發商的利益,也要使業主的合法利益不至於受損,以免引起社會矛盾,涉及一千多名業主的切身利益,推而廣之,涉及的是整個蕭山乃至杭州及全省各業主的物業維修基金問題,對開發商而言,由於涉及千萬戶人家,一敗全敗,一勝全勝,也是利益攸關。因此,嚴格依法辦案,是平衡各方利益重中之重。律師接受了開發商的委託,參與提供整個樓盤各個環節的法律意見,代理了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形成如下主要代理意見:

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收入,不屬房價的范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等代收代繳的費用。

1.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商品房的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8年)、《關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免徵營業稅的通知》等文件均對作為開發企業的開發商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物業維修基金若含於房價內,則應徵收營業稅。因此,開發商主張向業主收取物業維修基金不屬於銷售收入,不屬於房價的范疇。

2.業主認為房屋單價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並以《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為依據於法不符。

(1)開發商開發的美之園西區為拍賣土地,屬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若干規定》一次性買斷價所指價格應理解為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單價後不作變更。《若干規定》中一次性買斷價或預售價均應指房屋單價。

(2)《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結算價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補」應理解為按套出售可予適用,但卻不適用本案的業主所選擇的按建築面積成交的房款結算。合同面積與產權面積會有所差異,法律及雙方約定均認可並事實上對面積差異引起的房款結算等作了處理。

(3)《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商定的價格包括各項與商品房使用功能相關的設備設施和各項合法合規的代收費(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等),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再向購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該規定不合法,具體理由如下:擅自設定了行政許可和審批手續,違背《行政許可法》之相關規定;與眾多上位的地方規章、行政規章和行政法規相沖突;不屬於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無法律地位。《若干規定》該部分規定正因為其缺乏合法性,限制當事人合同自由,故與其後於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矛盾,根據《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該部分規定已被廢止,其後事實上又被列入無效文件的清理范圍,予以廢止。

(4)《若干規定》既不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又不是開發商的單項或單方義務,也沒有法律強制效力。業主認為房屋單價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沒有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依據。

3.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屋單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等開發商代收代繳的費用。

(1)業主雙方約定預售房美林14幢2單元302室,《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4973.00元,合同面積104.21平方米,總價4973×104.21=518236元。雙方約定內容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2)商品房的單價之含義,根據浙江省物價局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之規定,商品房的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①土地使用權取得費;②住宅開發成本;③住宅開發期間費用;④利潤;⑤稅金;⑥商品住宅差價。物業維修基金、管煤費、IC卡功能費、印花稅、契稅、產權證工本費等代收代繳的費用並不在該文件規定的商品房價格範疇,故雙方約定的商品房的單價,並不包含物業維修基金等代收代繳費用。

(3)業主已交清了其他合同並沒有約定的代收代繳費用,唯獨認為其中的物業維修基金包含於房屋單價內。按業主的邏輯,其他已繳清的代收代繳費用已包含於房屋單價內,也應由業主負擔,這與事實相背,顯然是荒謬的。

審理判決

本案經過一、二審審理,均支持了代理人的主要觀點。

一審判決情況

2006年2月6日,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5)蕭民一初字第4069號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維修基金是專用於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儲備資金,它不計入商品房銷售的收入。本案開發商與業主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了商品房單價,對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方式未作約定,而商品房的單價不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現開發商已按有關規定代業主向有關部門交納了該基金,業主也因此依法取得了相關的權利,遵循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業主應將物業維修基金支付給開發商。業主認為根據蕭價[2003]76號文件規定,開發商、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應是一次性買斷價,但該文件不屬國家強制性規定,業主又未舉證證明其支付的商品房單價中已包括了物業維修基金,故業主的辯稱,依據不足,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判決業主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開發商物業維修基金。

二審判決情況

業主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6年5月1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民一終字第472號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業主與開發商就買賣、交付涉案的商品房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和相關協議,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完備,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採用的是浙江省建設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示範文本(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該合同及相關協議中並無房屋價格(單價或總價)中包含有物業維修基金等的約定;合同、協議的內容及雙方的履約事實表明,雙方採用的是單價確定、房屋面積及總價預售時估算、交房時在3%誤差范圍內按實際建築面積結算的交易方式,該種交易方式也是合同示範文本中所預設的,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於2003年5月23日發布的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雖規定「商品房銷售可實行一次性買斷價或預售價。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應實行一次性買斷價,購買雙方商定價格後,須以購房合同(協議)約定售、購房條件,並遵循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結算價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補。商定的價格包括各項與商品房使用功能相關的設備和各項合法合規的代收費(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等),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再向購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該兩局在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關於順發美之園物業維修基金信訪問題的答復」函件中明確「物業維修基金作為一種代收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由建設單位和購房人自行商定。」首先,作為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文件發布人在其答復函件中的表述已經明確,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方式系由當事人議定,而非行政強制;且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中表述的「一次性買斷價」的交易方式及其特徵與本案的交易方式所表現出的特徵並不相同,而該條規定及相關內容在雙方的合同和協議中也未體現;因此,業主認為本案雙方的交易方式就是規定中所表述的「一次性買斷價」的觀點,本院不予採納;其次,開發商代收物業維修基金具有合法依據,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在上述答復函件中對此也予以了確認;第三,就本案的商品房交易,業主並無證據證明雙方商定的房屋價格中已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支持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維修基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與事實,並無不當;業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❺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專定〉等屬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❻ 杭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

申請條件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需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事項已徵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普通程序首撥)網上預申請請訪問http://hz.hzfdc.gov.cn地址

申請材料:

❼ 物業撤銷後如何使用大修基金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包含物業撤銷的)房屋公共部位的維修,如果業主回繳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可答由:
1、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或者所在街道(社區)填寫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報修單,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維修。
2、維修單位接單後,對需要維修的項目作出預算,並將預算書報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或者所在街道(社區)認可後進行維修。
3、維修項目竣工後,維修單位應當對維修項目作出決算,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或者所在街道(社區)確認簽章後,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結算維修費用。

❽ 超過多少錢可以啟用物業維修基金

1.物業維修基金是為了維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而設立的基金。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牆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電視天線、電梯、照明燈具、建築智能系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郵政信箱、娛樂設施等設施設備。
但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不屬於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費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因人為損壞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4.物業轉讓時,原業主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剩餘款額一並轉讓給物業受讓人。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經房屋安全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以及出現電梯故障、屋面漏水等嚴重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的,在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先予撥款,確保及時維修。相關維修費用的核定手續在維修後再予以辦理。

❾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一㎡需要交多少

商品住宅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一、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2007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然而,《辦法》規定,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9)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一般來說,只要小區將2/3業主通過的申請表和經費預算方案上報到我們這里,我們都會通過的。最終被卡主要因為這條2/3業主通過的規定。

某小區的物管處表示,小區交付已經18年了,但是維修基金僅使用過4次。長慶街道新華坊社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是老小區,房屋經常出現小破損,如屋頂漏水、公共管道破損等,

而在2013年~2014年期間,維修基金僅動用不到5次,費用大都用在屋頂、公共管道補修方面,且每次金額較小,在幾千元上下。

❿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根版據2012年5月18日杭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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