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許可權
有資格成立私募產品來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了。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備案要求。投資版公司注冊資金在權1000萬以上,實繳25%以上。到項目備案時,可能需要資金實際全部到位,以彰顯企業實力,保證資金方的資金不被套走。
2、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在金融市場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最好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這個可以在基金業協會上報名培訓並考試。
3、公司需要有資金的章程,需要經工商局認可的章程。
4、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工商資質
『貳』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事由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職責就是受託職責。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擔任基金管理人之後,即擔負起這種職責。基金管理人的地位與受託職責有著緊密聯系,可以說,擔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著擔負起受託職責。基金管理人職責是由法律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終止。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作出明確規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有以下4種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資格。可以說,具備法定的基金管理資格,是擔任基金管理人,從而擔負基金管理人職責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資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擔任基金管理人,當然基金管理人職責隨之終止。
第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關系,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職責自然終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銷時,其法人資格消滅,職責當然終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產並開始進行清算,其對破產財產即喪失管理及處分權。雖然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但基金管理人因喪失信用而受破產宣告,自然不適宜再管理及處分基金財產,其職責應當終止。
第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確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信託關系的書面文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託職責。如果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則基金管理人應終止履行受託職責。
『叄』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內不能登記為私募基容金管理人。簡單說就是有個主體可做備案的公司,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都可以
2.注冊資金最好1000萬以上。最少實繳25%
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申請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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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抄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伍』 私募基金高管離職後大概多長時間可以去另外一家機構任職
私募基金法人上會有限制,不能同時兩家私募基金擔任法人。高管和管理人應該沒太大限制,目前市場上私募基金很多都是結構化,說白了能出的起劣後,產品就可以發,只是借用通道而已。
『陸』 為什麼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來規自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這看起來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實不然。因為如果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最終肯定不是個人承擔,而是公司承擔。公司承擔,以現在基金公司現狀,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規模大約在100-300億之間,普遍的注冊資本也不過2億左右。如果說承諾收益了,按100億計算,承擔虧損2%這家公司就得關門了。如果說這家公司規模300億,100億的那隻虧了,公司要關門了,那對另外200億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這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從歷史沿革來看,違規承諾收益,存在變成公司變相向持有人進行融資的風險。你這么理解,我發了100億產品,給你4%的收益,我把這錢通過其他方式套出來,給我自己用,那是不是變成了我向你借錢給我自己用么?
目前,對於保護持有人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問題,證監會允許的是採用變通的方法,比如允許基金公司拿自有資金作為產品的安全墊(或說劣後)。也就是如果產品虧了,先虧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資金,直到虧完。
『柒』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所謂申請私募基金牌照類似於企業經營的營業執照,按照投資規模來劃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3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5 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 1 億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根據你的投資額來確定你的經營范圍,投資額越高的獲得業務范圍越高。
(7)基金管理人離職限制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
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捌』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版;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權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8)基金管理人離職限制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玖』 基金代理人業務限制什麼意思
基金代理人應無限制。
『拾』 高管離職禁止業限制
高管離職禁止業限制: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作了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高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但按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高管競業限制的期間,是從聘任合同的效力開始起,終於解任或辭任之時。而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需要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
筆者認為,高新企業可以通過與高管簽訂勞動合同及作為勞動合同附件聘請協議;竟業限制協議;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包括保密協議和制定保密制度);期權獎勵協議,股權獎勵協議等一系列的合同和協議,並制定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來約定企業高管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達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高管離職後到企業的競爭對手去工作或直接成為企業的競爭對手。
勞動合同及聘請協議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的高管管也屬於勞動者,企業必須與高管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發生了企業聘請的法定代表人以企業未與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案件。但是,通常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管均不願意將他們之間的聘請高管的所有條件公開,而勞動合同需向有關政府部門公開,因此企業與高管之間可以採用勞動合同及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聘請協議的形式,在聘請協議中約定雙方不願對外公開的相關事項。
按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按司法判例,給予經濟補償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條件。但勞動合同法並未就經濟補償的最低金額作出規定。中國各地地方立法機構對經濟補償最低金額分別有不同的規定。《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15條規定: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准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上海市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持當事人約定優先的態度,並無最低限額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德國民法典》規定,企業給付高管經濟補償的金額為在上一個年度所得的一半時,競業禁止才對高管有約束力。
由於企業的高管收入都很高,特別是有的企業的CEO和外籍的工程師,年度工資加獎金都在人民幣百萬以上,有的達到數百萬元。企業對所有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高管,如均按照收入比列支付經濟補償,有的企業難以承受。為此,建議高新企業在與高管簽訂聘用協議時,採用增加其他待遇的方法適當降低高管的工資;對高管而言,由於合理的稅務規劃,其也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
1】 報銷相關費用:高管每月報銷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費用,如超出,則從高管個人的月收入中扣除。列支的相關費用由財務總監審批。
2】 商務用車:企業購置車輛,供高管適用,並承擔車輛保險,維修和相關的汽油等費用。
3】 提供住房:企業購置住房和必要的生活家電傢具,給高管使用,並承擔一定的水電氣費和修理費。
4】 休假旅遊:企業給與高管年度休假旅遊的福利待遇。
5】 其他增加高管福利待遇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