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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條例1

發布時間:2021-03-03 01:33:20

❶ 黑龍江省購買新房交多少房屋維修基金

您好!
您可以計算一下
新房契稅房屋維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一、售後公房維修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准: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
(1)根據市政府發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准執行的: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准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准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望採納,謝謝

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2)黑龍江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條例1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❸ 商品房契稅,維修基金各是多少

商品房契稅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商品房契稅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稅稅率按4%執行。

2、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減半徵收契稅,但購買別墅等高檔住宅、非普通住房、商業用房屋、房屋受贈行為、交換行為等,不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減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購買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納稅人在新契稅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前,購買房屋的,按照原政策執行。

5、以公司名義買商品房,無論什麼樣的房子,都是3%的契稅。

(3)黑龍江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條例1擴展閱讀: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系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征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系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佔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❹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怎麼算的

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回房單位代為收取答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❺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繳納比率:來

購房源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5)黑龍江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條例1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內銷商品住宅應建立房屋維修基金並按規定籌集:

(1)房屋出售人應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購房人首期應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開發單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繳納。

❻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一㎡需要交多少

商品住宅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一、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2007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然而,《辦法》規定,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6)黑龍江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條例1擴展閱讀: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一般來說,只要小區將2/3業主通過的申請表和經費預算方案上報到我們這里,我們都會通過的。最終被卡主要因為這條2/3業主通過的規定。

某小區的物管處表示,小區交付已經18年了,但是維修基金僅使用過4次。長慶街道新華坊社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是老小區,房屋經常出現小破損,如屋頂漏水、公共管道破損等,

而在2013年~2014年期間,維修基金僅動用不到5次,費用大都用在屋頂、公共管道補修方面,且每次金額較小,在幾千元上下。

❼ 房屋維修基金最新收費標准

來2008年2月開始,市民買自房時所要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將不再按照房款的2%繳交,而是按照每平米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比例繳納。日前,建設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正式出台,將於2009年2月1日起實施。1998年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自2008年9月16日以後,凡kfs登記拿到預售許可證的小區,其小區維修基金統一標准為帶電梯120元/平方,不帶電梯75/平方。(拆遷小區除外,另作標准處理)

❽ 求《黑龍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地址或者內容都可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已經二00一年一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代市長 楊信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齊齊哈爾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住宅區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備、設施和相關連的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按照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維護、修繕、管理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 凡具備條件的本市城鎮住宅區均應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二)對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監督與檢查。
(三)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業務指導。
(四)對住宅區物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管理維修專項資金。
(五)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發放物業崗位證。
(六)組織查處住宅區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受理有關投訴。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建、工商、規劃、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中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及業主代表組成。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組成。業主人數比較多的區域,應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住宅按戶推選代表;辦公、企業和商業用房以每100平方米為一個單位推選一名代表。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業主或者過半數業主代表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或罷免業主委員會。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縣)房產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制定業主公約。
(四)聽取業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活動。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項目的報告,監督檢查本款前列項目費用支出情況並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籌集資金。
(六)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監督檢查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履行義務情況。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
業主公約示範文本由市房產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區,可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物業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築面積出售達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達60%以上的。
(三)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過一年以上的。
單棟樓房或數量較少的住宅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業主小組,實行自治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經市房產部門物業管理資質審查批准後,持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取得本市的物業管理資質,辦理工商登記和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范圍:
(一)房屋管理
1、維護規劃、設計的嚴肅性,禁止使用單位或個人破壞、改造房屋結構、平面布局。
2、對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禁止在公共場地、樓房共用部位私建、亂建以及擅自鑿門開窗。
(二)環境管理
管理和保護住宅區的環境,制止亂貼亂畫、亂拋、亂堆、亂放行為和雜訊污染,做好美化環境工作。
(三)衛生管理
1、清掃住宅區的道路、綠化帶和公共場所並保持整潔。
2、及時清運垃圾,對衛生設施進行清理、保潔,保持住宅區衛生。
3、制止飼養家禽、家畜行為(經有關部門批准飼養的犬類除外)。
(四)綠化管理
1、對住宅區進行綠化,對綠化帶、園林小品以及樹木、花草等進行專業化管理養護。
2、制止破壞住宅區綠化工作行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區設巡邏隊。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建立住宅安全110報警聯網。
2、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防護檔案。
(六)車輛管理
1、設車輛看護站,為用戶提供服務。
2、制止車輛亂停亂放。
(七)市政設施管理
對住宅區內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設施進行管理和養護。
(八)市場管理
對住宅區內的市場進行管理,防止商販場外經營和亂擺亂賣及破壞環境衛生。
(九)提供有償便民服務。
(十)對住宅區附屬配套設施實施租賃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應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名稱、住所。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和管理項目。
(三)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四)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准。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物業管理服務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終止和解約的約定。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房產部門的管理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業主和使用人。
(三)執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價格以及收支情況。
(五)定期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改進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接受委託期間,按規定在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取下列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維修、更新費。
(三)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
本條第(一)項費用由業主支付,第(二)項費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第(三)項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按比例承擔。
第十九條 以預付形式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在進行物業維修、更新時,按預交款規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維修費用的形式支付維修更新費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承擔形式繳納。
第二十條 按規定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應存儲到市房產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業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設施和場地整體或部分影響市容、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改造。拒不維修或改造的,業主委員會可授權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或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毗連房屋、設施、場地確需維修的,有關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使用人發現室內共用設備損壞時,有責任報修。延誤報修時間或人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的十日內,在房產部門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移交財務收據帳冊,各類物業管理帳、籍、卡以及各種資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 由物業權屬單位整棟或者整單元自管的房屋,由權屬單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5元的標准繳納環境配套維修改造費。其中,住宅房屋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產權隸屬關系不變。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
(二)單體建設的結構、設備竣工圖和採暖、供氣、供水等系統圖、平面圖。
(三)各類地下設施竣工圖。
(四)其他有關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兩個月內,將圖紙及資料整理完畢,不得遺失和損毀。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式實施。新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必須招投標,舊住宅小區可採取招投標和選聘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房屋、設施、場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維修、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其中,改變平面布局的,應經房產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市政等部門在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進行施工,應在施工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負責竣工後恢復原狀。緊急搶修未及通知物業管理企業的,應在事後向其補報;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用途,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改動採暖、供水、排水、供氣等設施。
(二)高空丟拋雜物以及亂堆、亂倒垃圾雜物和在建築物上隨意吊掛、張貼、寫畫各種廣告。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木,折花,佔用場地、小區道路、自行車棚、停車場和其他共用設施。
(四)損壞、塗刻園林小品。
(五)機動車輛隨意進入,自行車等車輛隨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質,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質。
(七)設置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服務業店(點)等。
(八)私設攤點、棚廈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利用物業設施設置廣告等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徵得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支付設置費用。該項費用列入物業管理維修費用。
第五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後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在房產部門監督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副本報市房產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與房屋銷售人簽訂住宅買賣合同時,應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建設住宅的單位,不得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或者公共設施(包括自行車棚以及批建公共設施場地及室內外樓梯間、廳間、走廊)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轉賣。
第三十六條 動遷的無償安置住宅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房產部門明確產權並進行產權登記後,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圍承擔住宅設備、設施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新建住宅入住前應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接管驗收。
住宅建設期間遺留的質量問題及丟失的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以及維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條 前期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新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
第四十條 公有住宅出售後的前期物業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單位實施。
第六章 物業經費與管理用房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集資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設,的房屋的購買者按集資房款的3%繳納的維修基金(暫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後,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
(二)按有關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
(三)專項委託服務收入。
(四)特約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市、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存儲到指定銀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取標准按省、市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費用分等級收取,按物業管理企業等級和住宅小區等級劃分,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並在收費地點公布,已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
第四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住宅小區建築面積0.1。%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於70平方米。
管理用房未經市房產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可並處2000元-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年費用總額的0.5%收取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並處500元-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正第(七)項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可並處500元-2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四)項
、第(五)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罰款應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統一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沒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齊齊哈爾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1年01月20日 實施日期:2001年01月20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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