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 [2006]34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為加強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本辦法適用於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對股權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條 地勘基金來源包括:
( 一)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 含從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礦業權處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地勘基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地勘基金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國土資源部。
第七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批復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地勘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財政部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 二) 依法協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 三)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四) 編制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五) 匯總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規范辦理資金支付;
( 六)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七) 監督檢查地勘基金項目執行情況。
第九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省級管理部門) 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項目,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初審和礦業權核查、協調,協助項目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項目成果驗收。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管理
第十條 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根據礦產勘查項目的不同情況,地勘基金分別採取全額投資、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申請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現有地質工作成果,論證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省級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申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將招投標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公示結果,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國土資源部批復預算。國土資源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地勘基金項目預算,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根據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設計並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按要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結束後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交項目成果資料和有關地質資料。
第四章 財 務 管 理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中: 人員費,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工資性費用有由財政事業費撥款安排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指項目耗用的專用材料、專用工具和儀器、工作設備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水電費,指用於項目的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
交通費,指用於項目的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因項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專題研究、學術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印刷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印刷報告、資料、圖件的費用。
用地補償費,指因項目實施過程中佔用土地需支付的臨時性設施拆建費、臨時性土地佔用費、青苗樹木賠償費等。
勞務費,指支付給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
咨詢費,指項目聘請專家或咨詢機構進行業務技術咨詢、評審發生的費用。
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的費用等。
租賃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用專用通訊網、儀器設備等發生的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其他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機構開展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發生的各類費用。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 一) 應由事業費、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開支的費用;
( 二) 歸還貸款本息;
( 三) 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 四) 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 五) 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按規定報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按照年度財務決算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項目工作結束進行項目成果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竣工決算,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四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合作投資的項目,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
第二十七條 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基金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對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和技術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項目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五) 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
(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對因組織實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實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❷ 什麼是地質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基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
❸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專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屬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個省市自治區的是各個省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履行全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等業務的技術支撐單位,承擔全省地質勘查基金等項目的管理監督職能。
❹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冊資本:235萬人民幣
❺ 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土基金 [2008]36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各項目監理部:
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現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印發試行。
國土資源部中央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 ( 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的監督管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及勘查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6] 342 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簡稱基金中心) 委託,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許可權,代表基金中心對基金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監理的依據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設計書、項目合同、委託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准等。
第二章 監 理 組 織
第五條 基金中心是基金項目監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監理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的管理與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 一) 貫徹執行基金項目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 二) 負責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督檢查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基金項目監理資格的審查與管理;
( 三) 對基金項目監理業務進行監督,調處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 四) 受理、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報告並按規定做出相關處理;
( 五) 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理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合同根據基金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一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也可以採取多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委託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七條 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當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單位、機構與資質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恪守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監理資質,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監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辦公室人員的構成,以能對被監理項目各施工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為原則,合理配備。監理辦公室設總監理工程師 ( 簡稱總監) 1 名,同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配備地質勘查相關專業工程師若干名,人員專業領域應當包括地質、鑽探、物探、化探、測試、地質經濟等不同類別。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聘任,報基金中心審核備案。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二) 在地質勘查或相關經濟工作專業崗位工作 10 年以上,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負責或勘查工作中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或者在地勘局、地質隊從事過礦產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專業技術標准或規范;
( 四) 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是項目監理的總負責人,代表監理單位對基金中心委託的監理項目負責,對項目監理結果負有全面責任。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單位簽字的應當由項目總監簽字,並對簽字負責。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規操作行為,需要立即予以糾正的,項目總監有權先下達停工令後再行報告。
第四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監理的職責許可權與義務在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對項目的施工質量、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勘查設備使用、數據採集與分析、工程進度、工作量完成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及成果報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力:
( 一) 參加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查、年度項目評估、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編制的審查;
( 二) 查閱項目任務書、設計書、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批復等有關技術資料;
( 三) 查閱項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記錄及階段性總結成果,檢查項目取樣、送樣及樣品分析結果,糾正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和設計要求的勘查工作行為;
( 四) 查閱項目經費使用的財務報告,糾正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金使用行為;
( 五) 監督勘查單位施工計劃的實施,勘查工程未按計劃進行的,有權要求項目勘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作量按設計要求完成;
( 六) 監督檢查項目勘查單位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勘查設備、技術方法、外協施工質量要求與勘查合同有關約定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約定的有關事項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項目勘查單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提出年度監理計劃;
( 二) 按項目工種和工作階段跟蹤報告項目監理工作進展及總體情況、建立項目監理檔案;
( 三) 根據監理情況,向基金中心就調整項目施工方案、項目施工終止、制定整改措施、調整項目經費撥付方案、項目續作意見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 按照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報送監理報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業務檢查與指導;
( 六)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基金項目有關技術數據負有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向基金中心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項目技術資料。
第五章 監理程序及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監理單位制定監理計劃,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項目有關技術文件 ( 任務書、批準的設計及審查意見書、批復、合同等) ,制定監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項目勘查開工前書面通知項目勘查單位,告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三) 監理單位實施野外現場監理前,應當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被監理項目的勘查單位,提出有關監理工作要求,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 四) 項目勘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監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准備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並為監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 五) 監理工程師採取聽取項目工作匯報、查閱資料、抽查樣品、野外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理工作;
( 六) 實地監理工作結束後,監理單位向項目勘查單位提出書面監理意見,勘查單位對監理結論簽署意見;
( 七) 監理單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監理報告,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理工作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 審查施工進度和施工方案,監督項目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 三) 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合作項目匹配資金到位情況,檢查項目工作量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的項目進度提出階段性資金支付意見;
( 四) 監督檢查項目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環保措施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 五) 核實地質找礦成果;
( 六) 根據階段性成果控制監理情況,適時提出項目續做或終止的監理意見;
( 七) 按項目工種、工作階段或時間進度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每次開展項目監理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應當不少於 2 人,監理工作應當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當不低於 5%。
第六章 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實施過程中,因野外地質、地貌或者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發生變化,項目勘查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或者項目監理工程師根據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調整施工方案建議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項目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和現場踏勘,確認變更內容,制定變更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許可權如下:
( 一) 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上述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對輕型山地工程的調整,重型工程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挪位,工程施工順序的局部調整,鑽孔的提前終孔或加深等情況。
( 二) 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當報基金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七章 管理監督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任務過程中與項目勘查單位或者與基金中心就有關監理事項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按照勘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的規定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利益關系的,該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應當迴避; 涉及監理單位迴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理任務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對監理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監理工作費用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 理 取 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取費通過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在基金組織實施費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費納入項目預算,按年度撥付。監理取費具體標准見附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錄:
基金項目監理取費表
注: 監理費率調整系數: 煤炭勘查項目為 0. 8,磷、重晶石、螢石、高嶺土、鉀鹽等礦種為 1,其他礦種為 1. 2。
❻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
❼ 江蘇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調查報告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近年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實施後,全省地勘單位積極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緊緊抓住機遇,不斷深化改革,穩步發展,地勘行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發展勢頭。
一、地質勘查全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一)地勘行業人員情況
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年末職工人數10304人(統計數據不含石油天然氣,下同),地質勘查從業人員6327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4657人,占從業人員的73.6%,工程技術人員中,高級技術人員1195人,佔25.6%,中級技術人員1697人,佔36.4%。全省地勘行業職工平均年收入3.17萬元,比2005年增加19%,離退休人員共有8831人,人均費用2.58萬元。
(二)地質勘查資質情況
除石油天然氣外,全省有48家地質勘查資質單位,核定了11個資質類別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162個(2005年底為158個),其中甲級46個,佔28.4%,乙級42個,佔25.9%,丙級74個,佔45.7%;資質專業分布情況:區域地質調查5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32個、固體礦產勘查39個、液體礦產勘查12個、氣體礦產勘查2個、地球物理勘查19個、地球化學勘查8個、遙感地質勘查3個、勘查工程施工29個、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12個、選冶加工試驗1個。
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濟發展狀況
(1)目前我省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國有地勘單位共41家,地質勘查從業人員6176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4534人(高級技術人員1151人,中級技術人員1657人)。全省國有地勘單位職工平均年收入3.19萬元,比2005年增加20.8%,離退休人員共有8831人,人均費用2.58萬元。
(2)在全省廣大地質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國有地勘單位各項經濟指標保持穩中有升。2006年度總資產279055萬元,比2005年增長11.68%.其中:生產性資產162400萬元,專用儀器設備42630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77%和9.8%;總負債152324萬元、總收入205110萬元、總支出180468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2.1%、4.3%、0.6%。
(3)2006年共爭取地質勘查費54333.6萬元,其中中央財政4262萬萬元,地方財政50071.6萬元。爭取各類地質專項撥款6892萬元,其中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經費2938萬元;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經費2135萬元,省財政安排地質勘查補助項目15個,經費1819萬元。
(4)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全省商業性礦產勘查,主要是礦山生產勘探,在服務的地域和領域都比之前有所拓展,同時還在一些城市和地區開展了地熱勘查項目和地球化學找礦項目。全年投入資金約0.83億元。
(5)礦產開發情況。礦產開發實現年收入1.83億元。海外地質找礦工作起動,地質六隊在寮國華潘省取得南奧村鐵礦勘探權;江蘇地質工程公司獲得莫三比克馬尼卡、固洛兩個區塊金礦勘探權。
(6)工程勘察施工情況。全年實現工程勘察收入7.47億元。其中省內6.07億元、省外1.2億元及境外工程勘察市場2000萬元。
(7)其他產業收基本情況。主要從事服務業、貿易、加工業等其他多種經營產業,全年共完成經營收入6.21億元。比2005年增長42.6%。
三、地質勘查行業改革取得的主要經驗
(一)堅持從結構調整入手,推進地勘隊伍改革
在地勘隊伍改革中,按照產業分離和主輔分離的原則,堅持從結構調整入手,推進改革,並把隊伍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與資產結構調整結合起來。主要做法是:一是堅持產業分離,組建地質勘查隊伍,推進基礎地質施工業與建築業分開運行。二是堅持主業與輔業分離,推進地勘隊伍結構與產業結構調整,壯大主要產業,放開輔業。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把因自身的年齡、性別、知識、專業等實際問題而無法適應轉企的富餘人員剝離出來,納入基地管理。四是堅持優化資產結構,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推進地勘隊伍改革。主要是將經營性資產按產業相對集中,適度擴大規模,作為企業法人財產,負責保值和增值。將非經營性資產分別交給相關物業管理基地,並在經營開發上做文章,努力將部分非經營性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提高資產運行效益。
(二)以改革為動力,發揮產業優勢,加快地勘經濟發展
在地勘隊伍改革中,堅持以改革和科技進步為動力,進一步發揮了地勘隊伍的地質勘查和工程勘查兩大產業的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地方經濟與礦業開發,加快了地勘經濟的發展。
(三)注重加強管理工作和穩定地勘隊伍
在地勘隊伍改革與地勘經濟發展中,堅持向管理要效益、穩定職工隊伍已成為地勘單位的共識。各基層地勘單位普遍出現了地質經濟發展速度與效益較快的雙增長態勢,地勘單位經濟實力有較大增強。各地勘單位注重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聽取職工意見,切實關心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和困難職工生活,因此在深化改革中保持了地勘隊伍的總體穩定。
(四)堅持以人為本,構建人才高地
「十五」期間,我省地勘單位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制定激勵政策,採取引進、培養、造就、提升等手段,努力構築人才高地,取得較好效果。對新引進的人才在住房補貼,崗位津貼享受特殊政策。省地質調查研究院對所有委培研究生,承擔學雜費,取得學位後還給予適當獎勵。每年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通過交流互促互進,激發科研人員學術研究熱情。2006年,省地調院經國家人事部批准,在全國省級地調院中率先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為加強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能力,在更高層次上為全省乃至全國地質科研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五)加大裝備投入,完善規章制度
為保證高效開展地質工作,「十五」期間我省地勘單位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先進的分析儀器和技術改造實驗室,購入先進的物探儀器設備,為東部地區攻深找盲做好准備;加強內部機構調整,加大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了符合地質調查工作性質和特點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度和靈活的分配製度;加大分配製度的改革力度,實行崗位工資、計件工資、項目工資和年薪工資等多種分配形式,使得報酬與職責、收入與成果直接掛鉤,獎優罰劣,優勝劣汰,充分調動了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四、國有地勘單位「十一五」改革發展的設想
(一)建立和實施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以省財政預算安排、省留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價款等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相關資金,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專項用於全省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等前期勘查。
(二)合理部署,統籌規劃江蘇地質工作
根據江蘇省的資源情況,主要安排省內緊缺和優勢礦種的工作思路,以滿足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礦產資源增長的需求,保證可持續發展。「十一五」時期我省地質工作的主要發展目標是:地質勘查力爭提交能源礦產地2~3處,金屬礦產地5處,非金屬礦產地8處,可供利用的礦產地15處;取得境外礦產資源使用權的礦產地5~8處。為江蘇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
(三)抓住機遇,理清思路,確保地勘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堅持以改革和科技進步為動力,進一步發揮地勘隊伍的地質勘查和工程勘查兩大產業的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地方經濟與礦業開發,以地質科學為指導,應用多種技術方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社會資金,挖掘省內礦產資源潛力,全方位開展地質勘查與礦業開發服務,加快地勘經濟的發展。
(四)努力拓展地質工作服務領域
轉變傳統粗放式的生產方式,用市場化理念擴大地質勘查服務的能力和范圍。我省的城市化發展速度迅速。努力統籌全省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工作的深厚基礎和技術優勢,做好重要城市地質工作。做大做強工程勘察和施工業,擴大勘察工作的區域范圍,提高技術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大技術投入和先進勘查技術方法應用,為城鄉規劃和地下空間利用提供地質資料和設計依據,發揮地質調查的基礎性、前瞻性作用,服務於經濟都市群建設。
(五)積極拓展省外境外地質勘查市場
鼓勵國內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開展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過獨資、投資參股或並購等形式,在資源富集、投資環境好的省區或國外去勘查開發國內短缺礦產資源,建立穩定的資源供應基地,緩解江蘇資源保障的壓力。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到境外承包地質工程,勘查利用礦產資源,以獲較好的勘查效益,激發地勘單位改革的積極性。
(六)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的同時,加快礦業開發工作
除省內礦業權的市場運作之外,積極推進與省外國外的技術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機構和戰略合作夥伴的資金,進行省外國外礦業交流合作范圍,不斷開拓礦業開發的新資源、新優勢。
五、對策建議
當前地質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地勘單位的發展尚未進入良性循環期,地勘隊伍的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我省地勘行業改革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物質基礎薄弱。地勘隊伍家底薄,人均凈資產不足2萬元,與其他系統事業單位相比,差距十分明顯,且地勘經費主要用於離退休人員支出。歷史欠賬多,住房貨幣化補貼還沒有到位。
二是職工收入低。目前國家投入少,許多地方性的工資補貼、福利待遇都未能享受,嚴重影響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從事地質工作的技術人員收入與其他行業相比差距較大,人才的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困難很大。人才斷層明顯,中青年技術人員缺口較大,嚴重影響了地勘隊伍的穩定和發展。
三是地勘單位的改革不到位。目前地勘單位是事業單位但沒有足夠的費用,也沒有企業單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勘單位的發展。
四是外部環境制約。政策落實不能完全到位、江蘇礦產資源貧乏的特點、礦業權市場不發育的現實都是制約地勘改革發展的因素。
五是地勘科技投入不足。我省地勘單位科技管理及投入需要進一步提高,野外施工技術力量較薄弱,難以滿足高質量的施工要求。部分地勘單位技術裝備落後,設備更新每年資金投入很少,目前的國家投入只能應付簡單的再生產,特別是在專業性較強的物化探設備和資金需求較大的深孔勘探設備投入上,更顯得無能為力,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加強地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體制、機制、市場、投入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很多。同時地質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基礎產業,加強地質工作,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強地質工作改革和發展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對策或建議:
(1)加快地質隊伍建設,建立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地勘隊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急需的高層次地質專業技術人才。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引進畢業大學生,充實壯大地勘隊伍。建立鼓勵創新的地質人才開發機制,進一步探索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采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
(2)依靠科技,增強地質工作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我省教育、科研優勢,優化整合地質科技資源,建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與地勘單位聯合研究攻關的新機制。突出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和重要成礦類型的地質勘查科技攻關,大力推進地質找礦基礎理論、區域成礦規律和找礦方法技術的研究,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和關鍵裝備的應用能力,全面提高地質勘查工作的科研綜合水平。
(3)加速改革調整,為地勘工作發展提供組織保證。組建礦產(集團)公司,以資產為紐帶,實行聯合,形成規模經濟,增強市場競爭力。堅持走礦產勘查與開發一體化之路,允許國有地勘單位直接從事礦產開發,並通過法規建設和深化改革,把部分有條件的國有地勘單位,培育成集礦產勘查和開發於一體的礦業公司。
(4)多渠道增加地質勘查投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適當擴大國家政策性投資額度和比重,探明更多的經濟可采資源儲量。建議盡快制訂「關於加快地質勘查、開采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鼓勵和吸納中外資金投入商業地質勘查工作,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5)出台地勘隊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指導政策,出台促進海外礦產勘查開發的具體優惠政策。建議國家建立有效的國外礦產勘查投資動態和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系統,引導國內企業更好地參與國外競爭。
(6)實施產業分離、主輔分離。按照社會協作化分工的要求,既能促進離退休服務、基地服務、社區服務進一步提高質量和水平,還能使我省地勘單位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更加合理,資源配置更加優化,每一個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得到增強,可持續發展得到保證。
(7)繼續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堅持以科技為先導,進一步開展科技協作,提升科技創新水平,推動科學技術在地質工作中的廣泛運用,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與運用。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
❽ 建立地質勘查基金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國家建立了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版)。基金出資查權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所得收入(扣除留給地勘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取之於礦,用之於礦。
❾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❿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