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遼寧省養老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遼寧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B. 遼寧省村級集體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有哪些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版化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改革,權推行競爭性分配。
1、改過去「一對一」為「一對多」分配。根據專項資金類別,推行不同的競爭性分配方式:分配對象為企業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採取招投標方式,由市場競爭決定資金分配歸屬;
分配對象為政府部門或下級財政的,由部門和單位申報績效目標,推行專家評審、集體討論等競爭性決策方式;上級要求資金配套的,按有關規定分配;未有規定的推行競爭性分配。
2、改過去「事前獎補」為「事後獎補」。即更加註重對在建項目、建成項目的獎補,如:貸款貼息、專項事後獎補等,切實防止以事前項目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規范分配管理。財政專項資金的競爭性分配,應堅持「兩不變」,即:堅持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職能和主體責任;不改變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分配權、管理權。突出「五個強化」,即:強化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
強化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主體職能作用;強化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實施等過程監管;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強化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社會監督
C. 遼寧省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文件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D. 遼寧省關於棚戶區改造的有關文件
遼寧調兵山市大明鎮 是這樣的公房在我們私房的中間建築的 而且年限比我們私房短 可就動了那麼一小片 三四十戶吧 私房是一個也沒動 我們去找了很多次 可總是往後推
E. 遼寧哪些單位可以做可研報告還是叫資金申請報告
你是哪裡的?什麼樣項目?
要是比較大的項目,或政府投資的可以找沈陽工程咨詢版中心權,(024)25689146,政府發改委背景,費用比較高,但是政府比較認,資質也挺高。
要是比較小的項目,就是為了立項或貸款用,可以找錦州誠隆工程公司,(0416)3155291,民營的,收費低,服務也行。
我以前在葫蘆島政府投資中心,市裡面開發區基礎設施、港口什麼的,挺多都找沈陽工程咨詢中心,幹活還行。有一些企業的,包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項目啥的,就找錦州城隆那家了,比較近,收費低。
總之一句話:這個行業幾個項目是按文件標准收費的,都能打折!切記!不打折就換一家做!
F. 遼寧省建設廳96年85號文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印發《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號:遼建發[199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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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關:省建設廳
發布時間:1996-4-19 生效時間:1996-4-19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各市建委(局)、房地產局、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沈陽鐵路局、東北電業管理局、東北輸油管理局、遼河石油勘探局、省郵電管理局、省煤碳管理局,省直房改領導小組:
《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建設廳、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執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使用、維修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房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是指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後,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住宅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按《遼寧省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堅持產權人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化產業化管理。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域內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
縣以上規劃、市政、環衛、公用、園林、公安、物價、郵電、電力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有住房售後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檢查督促,做好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一幢房屋公有住房出售率達到30%以上的,出售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會同產權人設立房產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房管小組)。
房管小組成員應由本幢房屋產權人按公私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產生,私房產權人代表由協商推薦或民主選舉產生,公房產權人代表由公房產權人委派。房管小組應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七條 房管小組具有以下職能:
(一) 代表和維護產權人的權益,負責本幢房屋的管理;
(二) 聽取和反映產權人對房屋修繕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三) 決定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修繕;
(四) 決定本幢房屋修繕基金的籌集、使用和支付;
(五) 協助調解房屋使用、修繕糾紛;
(六) 執行產權人代表大會的決定;
(七) 監督產權人、使用人遵守居民公約。
第八條 一個住宅小區公有住房出售率達到30%以上,未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的,房屋所在地縣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和售房單位應在一個國內組織召開第一次產權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成立後,產權人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產權人代表大會代表由本住宅小區各幢房屋房管小組成員組成。
第九條 產權人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罷免管委會成員;
(二) 聽取並這審議通過管委會工作報告;
(三) 決定本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共同利益對重大事項;
(四) 審議通過管委會章程和居民公約;
(五) 變更或撤銷管委會作出的不當決定;
(六) 監督管委會工作。
第十條 第一次產權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管委會,應報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報審時需提交設立管委會的申情書、管委會章程、管委會成員名單和辦公場所證明文件。
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書面申請後十五日內提出是否同意設立管委會的意見,逾期不提出意見的視作同意。
管委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管委會人數應7人以上單數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管委會可吸收居民委員會代表及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管委會具有下列職能:
(一) 代表和維護產權人的權益,負責本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管理;
(二) 召集、主持產權人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三) 制定管委會章程和居民公約;
(四) 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單位,代表產權人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五) 審議物業管理單位制訂的住宅小區年度修繕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六) 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日常工和管理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七) 督促產權人,使用人遵守居民公約;
(八) 組織開展創建優秀住宅小區活動。
第十二條 管委會決定、居民公約、管委會章程、產權人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否則,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一個住宅小區應由管委會委託一個物業管理單位承擔房屋售後的管理服務,接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必須與管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管理服務的事項、許可權、標准、費用、期限以及違約責任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管理會同簽訂後,應在十五日內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服務的內容,應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修繕管理、社區服務配套設施的經營管理、住房修繕基金的財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管理以及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人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房屋使用、給排水、通行、通風、採光、供暖、維修和環保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六條 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制定房屋使用公約。購房人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署房屋使用公約。
購房人購買住房後,應遵守房屋使用公約和產權人代表大會通過的住宅小區居民公約。
房屋使用公約和住宅小區居民公約是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房屋使用、修繕、管理等方面的共同行為守則。
房屋使用公約和居民公約的範本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產權人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 擅自改變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和其它共用部位;
(二) 擅自在住宅小區內搭建、侵佔綠化地、佔用共用部位;
(三) 擅自移裝或佔用共用設備;
(四) 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動;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產權人改建房屋格局或改變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竣工,對相鄰住戶有妨礙的,還應徵得相鄰住戶的同意。
第十九條 產權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房屋所在地市、
縣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一) 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使用壽命;
(二) 不得影響周圍環境和市客觀瞻;
(三) 不得妨礙相鄰住戶的正常使用。
產權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性活動,須經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和申領營業執照。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房屋修繕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 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修繕、更新,由房屋產權人承擔,費用自理;
(二) 房屋承重結構、共用部位及其用設備的修繕、更新,由整幢房屋產權人按各單元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費用在住房修繕基金、共用設備修繕基金中列支;
(三) 公共設施的修繕、更新,在公共設施修繕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四) 住宅小區服務配套設施的維修更新,由該設施的所有人承擔,費用在經營管理費收入中列支;
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公共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行為人負責修復或賠償,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損壞,由產權人自行報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損壞,由房管小組負責報修;公共設施的損壞,由管委會負責報修。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接到報修申請後,應按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修繕、更新。
對單元房屋產權人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報修、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場登記,確定維修時間,按規定的質量標准及時修理,並按規定的標准合理取費。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修繕共用設備時,有關相鄰住戶應予配合。相鄰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共用設備的修繕。因相鄰住戶阻撓修繕造成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時,由阻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修繕基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建立住房修繕基金、公共設施修繕基金和其用設備大修更新基金(以下統稱修繕基金)。
修繕基金由售房裡位和購房人在辦理售房手續時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 住房修繕基金,由售房單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6—8%比例繳納,購房人按所購房區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1.50%比例繳納。
(二) 公共設施修繕基金,由售房單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1—2%比例繳納。
(三) 公用設備大修更新基金,由售房單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1—2%比例繳納。
以上三項基金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各市確定。
住房修繕基金不使用時,由房管小組或省委會按各單元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向房屋產權人籌集。
第二十五條 修繕基金由售房單位在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統一管理。
修繕基金必須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修繕基金的收支情況,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向產權人公布一次,接受管委會和房管小組及產權人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修繕基金由售房單位存儲管理,需要使用時,管委會須作出工程預算,報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產權人轉讓住房應事先報告房管小組和管委會,並按規定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產權人轉讓住房後,基繳納的住房修繕基金不予退還,繼續用於該住房的修繕。住房修繕基金中原個人交納的剩餘部分,在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單位的鑒證下予以結算,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各幢房屋的公用照明電費以及高層電梯、水泵的電費,按實結算,由產權人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 產權人、使用人需向物管理單位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管理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清潔衛生費,保安費,辦公費,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法定稅費等構成。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准,凡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經省物價部門核定後執行。
除政府物價部門有規定收費標准外,物業管理單位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服務,其收費由經營者定價。經營者定價應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下列用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
(一) 產權人是指住宅小區內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 一個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並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含二萬平方米)的居民生活區。
(三) 自用部位是指單元房屋產權人自用的客廳、房間、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庭院(含圍牆)以及室內牆粉飾等部位。
(四) 自用設備是指單元房屋內產權人自用的門窗、浴盆、廁所等設備。
(五)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門廳、傳達室以及房屋承重結構、外牆、外牆面、走廊牆和牆麵粉飾等部位;
(六) 共用設備是指整幢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裝置和消防器具等設備。
(七) 公共設施是指住宅小區用住戶使用的道路、下水管道、窖井、化糞池、垃圾廢棄物儲存設施以及照明路燈、綠化地等設施。
(八) 房屋承重結構是指房屋的樓蓋、屋頂、樑柱、承重牆體及基礎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單位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由房屋所在地縣以上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遼寧省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頒布前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G. 遼寧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怎麼計算
體面養老如何保障?
衡量退休人員生活水平通行的指標是「養老金替代率(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水平之比)」。國際經驗顯示,當養老金替代率達到70%左右時,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與在職時大體相當,而低於50%時生活質量則下降。
「按照養老金與繳費工資基數的比值計算,2014年我國養老金替代率達到了67%。」金維剛說。而據褚福靈測算,從2005年至2014年,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資替代率從近60%逐步下降。盡管統計口徑不同,替代率的結果存在差別,但想要僅僅依靠基本養老金就能過上富裕的生活恐怕有點不切實際。
更何況,現實的情況是,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不斷擴大,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不斷增加,加之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養老負擔越來越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2016年已經有7個省份當期收不抵支。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運華認為,這就需要繼續在基金增收上下功夫,實行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此外,要劃撥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加大財政投入,加快養老金投資步伐實現保值增值。」向運華建議,同時加速出台實施企業年金辦法,讓這一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真正發揮作用。
遼寧省2017年養老金計算公式: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遼寧省關於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附計算公式】
2016年全國各地都出台新養老金方案,遼寧省2017年養老金怎麼調?養老金調整每年都在一月份開始進行,到時將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遼寧省養老金方案怎麼調?遼寧省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在此期間各位可以參考「關於2016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遼寧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遼人社發(2016)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www.wifi03.com)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H. 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影視教育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06年起在我省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農村義務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實施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國家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我省各級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要求,進一步加大農村義務教育投入,全面拓展保障范圍,成績顯著。但從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方面看,仍然存在各級政府投入責任不明確、經費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和農民教育負擔有待進一步減輕等問題,必須從理順機制入手,通過深化改革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黨中央、國務院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出發,決定實施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這項改革是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完善以人為本的公共財政支出體系,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實行「各級政府責任明確,財政分級投入,經費穩定增長,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加快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有效手段。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按照國務院的部署,扎扎實實把各項改革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二、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計劃;統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各項資金,建立管理機制;研究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省財政、教育部門抽調力量組成,負責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確保各項改革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目標要求
從2006年起,我省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計劃用5年時間,按照「明確責任、各級共擔、加大投入、全面保障、分步實施」的基本原則,全面落實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責任,建立各級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需求,加快公共財政建設步伐,減輕農民負擔,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內容和資金保障措施
(一)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從2006年春季入學起,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照「一費制」標准全部免除學雜費。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對象包括:在農村地區(含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在農墾、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在縣城所在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貧困家庭學生;在城市市區以及城市郊區所轄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免除學雜費標准按照省教育廳《關於遼寧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實施意見》(遼教發(2004)127號)中規定的農村中小學年生均雜費標准執行,即城鎮小學170元、農村小學140元、城鎮初中240元、農村初中200元。全省(不含大連市)免除學雜費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省承擔全省免除學雜費資金總量的60%,各市承擔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轄區域內免除學雜費資金需求和財力狀況分市確定。市、縣(市、區)分擔比例由市確定,市本級財力相對較好的市,要承擔主要部分。省承擔補助資金一經確定,將作為基數補助各市,由各市按照每年所轄區內農村中小學實際在校生人數核定補助數額。
繼續對貧困家庭學生實施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其中,免費教科書資金按照省政府《關於對全省困難家庭學生實施免費義務教育的通知》(遼政發(2003)34號)有關要求和省政府制訂的「一費制」標准等政策執行,省承擔資金按2005年核定的對各市補助基數確定,其餘部分由所在市承擔;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資金按每生每學年不低於300元的標准由各市自行承擔,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准,市、縣(市、區)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農墾、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按農墾、林場體制和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與所在地區農村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現行體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當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同步享受免除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政策,經費由所在城市予以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原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包括按「一費制」標准學生繳納的雜費和財政撥款安排的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2006年,在免除學雜費的同時,先落實省制訂的「一費制」農村中小學預算內年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最低標准,即城鎮小學150元、農村小學130元、城鎮初中220元、農村初中170元。在此基礎上,為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均衡發展,2007年和2008年兩年,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逐步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2009年,中央將出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我省將按照2008年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低於中央基準定額的差額部分,當年安排50%。2010年,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全部落實到位。上述不同階段,保障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投入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免除學雜費資金的分擔比例共同承擔。財力較好的市可適當提高標准,所需經費自行承擔。省財政承擔部分通過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鄉村兩級辦學補助部分和一般轉移支付予以安排。
(三)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從2006年起,按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在校生人數、校捨生均面積、校舍使用年限、單位造價等因素測算校舍維修改造資金,建立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的長效機制。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共同承擔。省綜合考慮各市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預算資金安排情況、財力狀況、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成效和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該項資金主要用於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的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活服務用房等校舍的維修改造(重點用於D級危房),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或挪作他用。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集中支付。2006年,省、市、縣(市、區)統籌安排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結合布局調整和農村中小學九年一貫制(寄宿制)學校建設,重點解決域內現存D級危房,以後年度形成的危房納入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解決。
(四)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省繼續按照現行體制,對各市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經費給予支持,並加大對財力相對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鞏固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一個統一、全額統籌」的縣統籌機制,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照國家標准按時足額發放。
(五)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培訓。省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規劃,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培訓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落實本轄區內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計劃。教師培訓機構要按照政府編制的教師培訓計劃和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培訓的組織和教學工作,確保培訓質量。省財政設立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用於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市、區)財政應當設立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開展以新理念、新課程、新技術和師德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教師全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學校按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費,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承擔的費用支出。
(六)確保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分項目、按比例及時足額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省政府承擔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所需資金的主要部分,對財力相對困難的地區予以適當傾斜,並負責統籌落實省以下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市以下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籌集資金,安排新增財力,確保應承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落到實處。各市政府在落實改革資金時,要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分擔數額在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不能將責任層層下放,防止出現省加大了投入,市以下相應減少投入的「擠出效應」。
五、建立完善預算編制和資金支付制度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後,按照農村義務教育「管理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要求,對農村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要按照部門綜合預算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農村中小學各項收支全部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村小(教學點)由所在鄉鎮的中心學校統一編列。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農村中小學實際情況合理編制資金計劃,科學調度資金,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撥付到農村中小學校,其中,校舍維修改造經費全部納入縣級財政統一管理,不得下撥至鄉鎮和學校。
六、嚴格規范收費行為
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學雜費後,全面清理現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政策,全部取消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各類服務性收費。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生生活費。嚴格控制地方教材的科目和價格,教輔材料應由學生自願購買,學校不得強制統一購買。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本,應據實結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續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亂收費。
七、加快推進教育綜合改革
深化教師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准入制度。加強農村中小學編制管理,堅決清退不合格教職工。制訂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切實提高農村中小學師資水平和管理水平。推進城市、縣城教師和大學生到農村支教制度,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做好選派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加快農村中小學課程改革。推行教科書政府采購,逐步建立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質教育為宗旨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促進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資源過度向少數學校集中。
八、構建有力的監督約束和激勵機制
省政府建立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估制度,並定期檢查各市、縣級政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落實情況。對資金落實到位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表彰獎勵;對資金未落實到位或擠占、挪用、截留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要相應扣減該市縣稅收返還或一般轉移支付資金,專項用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各級政府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安排和使用過程中,要切實做到公開透明,把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責任與投入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教育、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安排使用、貧困學生界定、中小學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改進教育督導工作,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和教育綜合改革作為今後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通過齊抓共管,真正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工作成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陽光工程。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六月一日
I. 遼寧省是哪一年開始實行醫療保險制度
1999.04.01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發布部門: 遼寧省政府
發布文號: 遼政發[1999]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實現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目標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廣大職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積極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關繫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關繫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戰略目標的實現。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保證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日
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促進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政策
(一)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利益,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全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市政府決定。
為增強醫療保險基金互助共濟和抵禦風險能力,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並兼顧地區間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省轄市為統籌單位的市級統籌。在遼寧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來源和繳費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只能根據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為明確用人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各市要根據當地財政和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一般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實際測算在6%以內的,不能提高到6%;確需超過6%,須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為了既發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互助共濟作用,又增強個人節約醫療費用意識和自我保障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社會統籌,就是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統一使用。個人賬戶,就是建立職工自我約束和儲蓄積累機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具體比例由各市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單位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以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四)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范圍及標准
為明確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或門診醫療費用。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形式。
各市要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和職工承受能力,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前按規定必須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額度。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採取按費用劃分統賬支付范圍的,起付標准可按年度累計發生醫療費有物一定金額確定;採取按門診和住院劃分統賬支付范圍的,可以對每次住院設定起付標准,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對起標准可以依次降低。最高支付限額是指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上限,即「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儲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以及社會救助等途徑解決。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切實管好用好基金,保證基金的安全、合量、有效使用。
1.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醫療保險機構,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基金全部用於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預算。要制定切實可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辦法,有取有力措施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率。堅持量入為出,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2.各市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做好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工作,認真分析檢查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並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3.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各地應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醫療保險機構的人員編制、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預算,確保及時撥付,並要建立醫療保險結算計算機管理系統。
4.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各市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5.省財政廳要根據財政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結算的具體政策和辦法,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防止擠占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提高財會人員素質。
6.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六)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不參加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各市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應給予適當照顧。用人單位繳費劃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比例,應高於劃入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比例。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並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為了不降低一些效益好、醫療待遇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允許行業和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必須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配套進行。只有搞好醫療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才能從根本上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才能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基本醫療服務,保證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建立。因此,必須加快推進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
(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
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能夠承付的醫療服務范圍和標准,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關鍵。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准、醫葯費用結算辦法、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相慶的實施標准和辦法。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
為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公平競爭,規范醫療行為,降低醫療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個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若干個定點葯店購葯。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辦法。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定點葯店購葯葯事事故處理辦法,負責處理購葯葯事事故。
(三)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
為有利於保護患者利益、建立合理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推進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對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經濟運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葯,減輕患者負擔。要合理提高醫療技術收費價格,體現醫術勞務價值;要合理確定降低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例,葯品銷售收入交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合理返還;要建立醫療部門用葯由衛生部門統一采購的制度,以控制葯品價格,保證葯品質量;要建立對醫療機構合理補償機制,應該由政府補償的,各級政府要及時足額補償。
(四)深化醫療機構改革,轉換經或機制
緊密圍繞「以病人為中心」開展醫療機構的各項改革,建立有責任、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運行機制。要重視醫療服務管理,制定並嚴格執行各種醫療服務規范和標准,推進醫療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現代化;要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要加快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減員增效,引進競爭機制,專業人員要競爭上崗,大力壓縮行政後勤人員。
(五)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醫療服務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大病」進醫院,「小病」在社區。實施區域衛生規劃,要與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衛生服務體系。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提倡醫療機構進行各種形式的聯合或合並,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對不符合社會需要而且技術設備陳舊落後的醫療機構實行關、停、並、轉,拓展社會需求的新的服務領域。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基本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工作進度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全省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各市在1999年上半年務必完成各項基礎性工作,9月底前完成實施方寧和有關配套性政策的制定,並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將本著成熟一個批准一個的原則,審批各市的實施方案,從10月份開始陸續實施。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做好這項工作,省政府要求:
1.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各市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由一名主管市長專門負責抓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提高認識,堅定搞好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信心和決心。
2.要健全機構,明確職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時間緊迫、難度很大。要確保今年內完成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必須有堅強的組織領導,健全的機構,高素質的幹部隊伍和明確的職責。省政府已將原分散在有關部門的醫療保險管理職能統一劃轉到省勞動廳。各市要按照遼編發(1999)7號文件要求,盡快統一本市醫療保險行政管理職能,務必於4月底前確定機構、編制、人員,明確職能,做到領導、機構、人員、工作四到位。
3.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要著眼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創新和機制轉換,促進醫療保險服務和管理的社會化、制度化。各市要深刻理解和掌握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盡快組織力量搞好調查研究、科學測算等項基礎性工作。要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精心研究,反復論證,抓緊制定符合國家要求,又切合當地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在改革過程中,各市要妥善處理好新老制度的銜接,確保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平穩出台,順利實施;要以積極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困難企業參保問題,以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要制定強有力的基金征繳政策法規,努力提高基金收繳率;要注意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推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盡快建立和實施。
4.要加強輿論宣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關系的調整,必須加強輿論宣傳,深入細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取得廣大企業和職工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把中央的有關政策和措施講透徹,使所有單位和職工都能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自覺地參與和支持這項改革。
5.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很多部門,各有關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組織實施工作。財政、衛生、體改、經貿、計劃、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積極參與,密切配合,齊心協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J. 遼寧省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是最近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採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准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准》的規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築面積55平方米標准與其原居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准。2003年—2004年定額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准: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並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後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採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