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公司各部門工作內容及規章制度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非常設的議事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授權,決定基金經理的任免。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投資管理部門
(一)投資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計劃進行股票選擇和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支撐部門,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部的主要職能有:
(1)執行投資部的交易指令,記錄並保存每日投資交易情況;
(2)保持與各證券交易商的聯系並控制相應的交易額度;
(3)負責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風險管理部門
(一)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進行獨立監控,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分析報告。
(二)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該部門工作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預防風險的存在。
四、市場營銷部門
(一)市場部
市場部負責基金產品的設計、募集和客戶服務及持續營銷等工作。
市場部的主要職能有:
(1)根據基金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基金公司內部狀況設計基金產品,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文件;
(2)負責基金營銷工作,包括策劃、推廣、組織、實施等;
(3)對客戶提出的申購、贖回要求提供服務,負責公司的公司形象設計以及公共關系的建立、往來與聯系等。
(二)機構理財部
為了更好地處理好共同基金與受託資產管理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兩塊業務須在組織上、業務上進行適當隔離。
五、基金運營部門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兩部門)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額和資金的交收情況;基金會計是有關基金業務的有關處理。
六、後台支持部門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術部
(三)財務部
B. 商業銀行如何與其設立的基金公司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基金公司獨立開來就可以了。
C. 一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控制度指的是什麼"風控制度"究竟有那些規定
風控是指風險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具體包括法規遵循政策、員工行專為准則、崗屬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准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許可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層監控防線:即一線崗位自控與互控為基礎的第一層監控防線;部門內各子部門、部門和部門之間的自控和互控為基礎的第二層防線;內部監察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層監控防線;以內部控制委員會為主體的第四層防線,實施對公司各類業務和風險的總體控制。
風控制度都大同小異,關鍵還是公司的投資水平和風險意識
D.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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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類財產分離制度怎麼寫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
F. 私募基金的隔離機制
新「國九條」明確來提自出,培育私募市場,建立健全私募發行制度,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內人士建議,在私募市場風險控制方面,監管機構需加強對券商櫃台產品的事中事後監管,私募基金機構需加強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間的隔離,以避免利益沖突。
私募基金目前迫切需要建立的風控合規制度之一,就是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間的隔離。「目前多數私募機構的規模較小,資源較有限,人才儲備也欠充足,因此不具備建立公募私募兩套團隊的能力」。為避免公募業務帶來的與現有私募業務的潛在利益沖突,私募機構至少在產品設計上應與旗下私募產品保持明顯的差異。
此外,境外業務是私募基金另一重要發展方向,但在QDII和QFII領域,私募基金尚未真正實現零的突破。私募基金需要學習海外市場規則和規律。多數私募基金目前適合以境內業務為主,境外業務為輔。在拓展境外業務中,以服務海外機構投資者的QFII為先,以代理國內機構和個人投資海外的QDII為次。在境內業務壯大、海外投研能力和經驗充分提升後,再積極拓展境外業務。
G. 誰有私募基金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內控管理,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利益沖突指當員工的個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司或投資者整體利益時將產生利益沖突。
第三條
(公司XX部門)負責公司利益沖突識別、防範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標、內容與識別程序
第五條
利益沖突防範的目標主要是:
(一) 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導員工主動積極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從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發行事或使其難以客觀有效地工作的個人利益。
第六條
識別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商業競爭:任何員工不允許同時在本公司存在業務競爭或有損於本公司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職。
第八條
商業機會:任何員工不得以公司資源、信息或其個人職位為條件攫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機而牟取個人利益。如果員工通過利用公司資源、信息或職權在公司業務范圍內發現了商機,應在以個人能力獲取該商機之前首先報告公司。
第九條
財務利益:
(一) 員工不能直接擁有、通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間接擁有其他商業實體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形式):該財務利益對員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產生負面影響或該財務利益需要佔用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二) 任何員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非上市企業之所有者權益。
(三) 員工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於 5%的所有者權益。如果員工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數超過了 5%, 該員工應當立即向合規負責人報告該權益情況。
(四)如果某個員工的職責包括管理和監督公司與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關系,則該員工不得持有對方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十條
貸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員工不得從重要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對手獲得貸款或個人債務擔保,也不可以與之進行任何其他個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條 在董事會的工作:任何員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認為與公司有利益沖突的企業的董事會擔任職務,無論該企業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員工在接受這樣的董事會職位之前要獲得本公司執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將隨時再次審核以確認員工擔任此類職務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
(一)員工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其它部門或子公司兼任職務。
(二)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顧問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三)對於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經採取信息隔離牆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相關業務活動採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六)法律合規人員在業務合規審核時,應關注防範可能的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對待。
第十三條 上述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並非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況的完整清單,本辦法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員工面臨本辦法未曾列舉的情形,難以做出決定,可以首先確認以下問題:
(一) 所採取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誠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員工必須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果員工不能確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懷疑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員工必須立即向(公司XX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員工應當向其上級或者(公司XX部門)報告主要家庭成員中存在本制度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
本辦法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兄弟姐妹、雙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條 利益沖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規定,或經董事會批准認為不存在實際利益沖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門)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XX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H. 私募基金須建立信息隔離牆制度嗎
在私募基金備案的時候,這項制度是基金業協會要求必需有的制度,旨在對企業的發展上提供最大的幫助,信息的披露、保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