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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發起人

發布時間:2021-03-05 20:46:35

⑴ 基金發起人可以是個人嗎

自然人不能發起公募基金。可以找《基金法》看看,裡面有詳細條件。你把基金的有關概念弄混淆了。一般情況是,發起設立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發行基金產品。

基金會名譽理事和基金會發起人有什麼不同

基金會屬於社會組織三種形式之一。國內正規登記注冊的基金會需要到當地版民政部門注權冊登記,發起人一般情況下是法人,職務是理事長。名譽理事不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不參與基金會管理,僅僅是榮譽上的,一般基金會章程規定最重要的幾個職務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再往下是理事。榮耀理事僅僅是個榮譽頭銜,沒什麼實際意義。

⑶ 什麼是基金發起人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回用。在答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為兩個以上。

⑷ 基金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⑸ 基金出資人和基金發起人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基金出資人可以有很多人,基金發起人就不能多了,好像壹基金的發起人是李連傑。因為成立一個基金的注冊資金是RMB1000萬。

⑹ 基金發起人的資格要求

我國對基金發起人資格的要求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每個基金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個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須有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各種組織機構,有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發起計劃。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上述第(3)(4)(5)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②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③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還處於試點階段,對基金的發起設立比較嚴格,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1、申請設立基金的基本條件

按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設立基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4)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資金不得少於2億元。

2、申請設立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在申請設立基金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與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http://live.dnsxp.net/49041/011605975.htm

⑺ 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是誰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回用。在我國,根據《證券答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入的數目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


(7)基金會發起人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⑻ 基金發起人的職責

基金發起人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⑼ 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託管人/承銷人/都是誰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入的數目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

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在我國,根據《證券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符合託管人的資格條件。
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託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託法規都規定:凡是基金都要設立基金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基金託管人的概念 基金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託管人的資格 《基金辦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基金應委託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主要的條件如下: 1.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⑽ 基金發起人的簡介

基金發起人抄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中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為兩個以上。就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而言,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目的決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投資者利益保護又是立法的重點。發起人的義務是發起人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應履行的職責,而其權利則是保護其發起基金的積極性促進基金業發展所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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