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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紅河州與昆明的醫保中心尚未聯網,所以,昆明的醫保卡在紅河州暫時還無法使用,只能是個人先行墊付,結算以後到昆明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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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紅河州醫保網上查詢掛失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何時繳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為方便參保居民繳費和參保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為1個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應一次性足額繳納15個月的醫療保險費。
紅河州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知識解答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和對象是哪些?
(一)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都可以在單位(學校、園、所)、家庭或個人的方式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隨父母生活三年以上,以當地派出所登記時間為准)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全部和大部分失地農村居民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部分失地農村居民是指失地後現有耕地人均面積少於0.3畝(含0.3畝)以下的農村居民。
(四)其他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內的人員,不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如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戶籍屬學校(園、所)所在縣市的,由學校(園、所)統一組織填報《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和《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明細表》,經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辦理參保手續並出具參保確認繳費通知。
(二)戶籍不屬學校(園、所)所在縣市的,持學校證明,回戶籍所在縣市按下述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其他城鎮居民?(包括不在校、園、所的未成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所(站)填報《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確認身份後,出具參保確認繳費通知。
三、辦理參保時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城鎮居民(包括學生、兒童)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免冠近期五分彩色照片1張。以下人員參保時還需要提供相當證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對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需提供社保部門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是多少?
(一)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0.6%計繳,籌資標准不低於100元。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1.3%計繳,籌資標准不低於220元。
五、家庭、個人繳費及政府補助的標准各是多少?
(一)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全額由財政補助,個人不繳費。
(二)成年人中其他居民:財政補助150元,個人繳費70元。
(三)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財政補助9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全額由財政補助,個人不繳費。
(五)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財政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每人每年繳費10元,其餘財政補助。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何時繳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為方便參保居民繳費和參保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為1個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應一次性足額繳納15個月的醫療保險費。
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家庭繳費部分如何收繳?
(一)學校(園、所)統一組織參保的學生、兒童,由學校(園、所)在規定繳費期內憑屬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確認繳費通知,統一向學生、兒童收繳後,在5個工作日內繳入指定銀行,由指定銀行出具社會保險繳費收據。
(二)其他參保居民,由個人或家庭在規定繳費期內憑參保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確認繳費通知到指定銀行網點一次性足額繳存,指定銀行出具社會保險費收據。
(三)指定銀行無網點的鄉鎮,由銀行委託的機構收繳。
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怎樣發放?
(一)統一組織學生、兒童參保的學校(園、所),憑指定銀行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收據,到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學生、兒童本人。
(二)其他參保居民,持指定銀行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收據到參保登記的街道、社區領取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
(三)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的掛失、補換由參保居民或委託人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九、已參保居民沒有按規定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能否繼續享受有關待遇?
已參保居民應在當年11月30日前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並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逾期辦理者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補助。不按年度辦理續保手續,中斷繳費一年以上者,須足額補繳中斷年度的全部醫療保險費後,方可辦理續保。
十、參保居民在本州范圍內發生戶籍轉移時,其個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可以繼續使用。但參保居民應到戶籍遷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單,再到戶籍遷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十一、參保人參保年度內在什麼情況下,終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一)參保居民戶籍從本州遷移到州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至本參保年度結束時終止。
(二)參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託人持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並終止醫療保險關系。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完結的,應及時辦理,再辦理注銷手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參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中止,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十二、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能否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應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金。
十三、參加居民在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醫療待遇?
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和住院的醫療待遇。不按時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四、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認可的門診大病有哪幾種?其門診費用如何報銷?
有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三種。經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獲批准後,其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可按住院治療的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十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起伏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是多少?
(一)住院起伏標准為州外定點醫療機構600元;州內一類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100元。
對參保居民中的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學生、兒童中的城市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員,住院起付標准減半。
(二)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000元。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為:州外定點醫療機構50%;州內一類定點醫療機構45%,二類定點醫療機構35%,三類定點醫療機構20%。
十六、普通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12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8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6元。其他住院床位費支付標准不高於每人每日30元。實際床位費低於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規定結算支付;高於支付標準的,以支付標准按規定結算支付,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負。
十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內的甲、乙類葯品費用,如何支付?
(一)甲類葯品費用,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乙類葯品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餘下90%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因搶救而使用范圍內的限制葯品發生的費用,個人首先自負20%,餘下的80%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八、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醫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圍以及申請、審批程序和支付比例,按什麼規定執行?
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九、參保居民如何積極續保,繳費年限如何與享受待遇掛鉤?
參保居民費年限的增長享受降低個人自付比例的待遇,自付比例的降低以連續繳費為前提,根據繳每滿3年降低1個百分點,降至5個百分點為止。
連續繳費3年(含3年)以上不滿6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1個百分點;連續繳費6年(含6年)以上不滿9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連續繳費9年(含9年)以上不滿12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3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12年(含12年)以上不滿15年(含15年)以上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中途中斷繳費的,中斷提前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
二十、學生、兒童發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是否可以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
學生、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十一、參保居民不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一)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除外),未經批准轉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就醫行為。
2、自殺自殘、違法犯罪、斗毆、酗酒、吸毒等屬個人行為不當所發生就醫行為。
3、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裝假肢、義齒、義眼等醫療行為。
(二)下列費用,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規定之外的葯品費用。
2、超出城鎮居民就百億年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規定之外的診療費用。
3、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制服之外的服務費用。
4、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病人住院護工費、救護車費、院外會診費、醫務人員出診費和差旅費、院外會診費、醫務人員出診費和差旅費、氣功費、減肥費、戒煙費、戒毒治療費、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療費等。
5、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葯費用。
6、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葯費用。
7、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所發生的費用。
8、法醫鑒定、勞動傷殘鑒定費用。
9、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葯費用。
10、屬其他保險和其他賠付責任范圍內支付的醫葯費用。
11、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二十二、參保城鎮居民可選擇幾所首診定點醫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的首診、雙向轉診制。參保居民可選擇一所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患有專科疾病的,可增選1所專科醫院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院,填入《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
二十三、參保居民因病情危重和醫療條件限制需要轉院的規定有哪些?
參保居民原則上應在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地就醫。確因病情危重和醫療條件限制需要轉院的,按逐級轉診、轉院的規定執行。轉診、轉院首先由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師提出轉診轉院意見,經分管院長同意後,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獲批准後方可轉診轉院。轉診審批意見三天內有效,轉院審批意見七天內有效。因病情危重來不及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應在轉診、轉院七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不予報銷醫療費。
二十四、參保居民因急診在異地住院治療的該怎麼辦?
參保居民因急診在異地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三天內向參保屬地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經批准同意並備案後,方能報銷相關住院醫療費用。
二十五、參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療,須帶哪些證件辦理入院手續?
參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療,須持個人社會保障卡和醫療保險證辦理入院手續。
二十六、參保居民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什麼程序結算?
(一)定點醫院首先按《雲南省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收費標准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標准計算出住院費用總額;
(二)依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計算出全部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負部分;
(三)經參保居民或家屬簽字認可後,自付部分由個人支付,其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二十七、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怎樣結算?
(一)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由參保居民本人或委託人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二)報銷時須提供轉診、轉院批准單、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出院證明、收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等有效單據。
(三)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醫療費的報銷時限為出院後30日,超過30日的不予報銷。因報銷材料不全需要補充、遭遇以外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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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知識解答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和對象是哪些?
(一)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都可以在單位(學校、園、所)、家庭或個人的方式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隨父母生活三年以上,以當地派出所登記時間為准)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全部和大部分失地農村居民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部分失地農村居民是指失地後現有耕地人均面積少於0.3畝(含0.3畝)以下的農村居民。
(四)其他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內的人員,不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如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戶籍屬學校(園、所)所在縣市的,由學校(園、所)統一組織填報《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和《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明細表》,經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辦理參保手續並出具參保確認繳費通知。
(二)戶籍不屬學校(園、所)所在縣市的,持學校證明,回戶籍所在縣市按下述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其他城鎮居民?(包括不在校、園、所的未成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所(站)填報《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確認身份後,出具參保確認繳費通知。
三、辦理參保時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城鎮居民(包括學生、兒童)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免冠近期五分彩色照片1張。以下人員參保時還需要提供相當證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對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需提供社保部門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是多少?
(一)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0.6%計繳,籌資標准不低於100元。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社會平均工資的1.3%計繳,籌資標准不低於220元。
五、家庭、個人繳費及政府補助的標准各是多少?
(一)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全額由財政補助,個人不繳費。
(二)成年人中其他居民:財政補助150元,個人繳費70元。
(三)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財政補助9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全額由財政補助,個人不繳費。
(五)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財政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每人每年繳費10元,其餘財政補助。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何時繳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為方便參保居民繳費和參保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為1個保險年度,參保居民應一次性足額繳納15個月的醫療保險費。
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家庭繳費部分如何收繳?
(一)學校(園、所)統一組織參保的學生、兒童,由學校(園、所)在規定繳費期內憑屬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確認繳費通知,統一向學生、兒童收繳後,在5個工作日內繳入指定銀行,由指定銀行出具社會保險繳費收據。
(二)其他參保居民,由個人或家庭在規定繳費期內憑參保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確認繳費通知到指定銀行網點一次性足額繳存,指定銀行出具社會保險費收據。
(三)指定銀行無網點的鄉鎮,由銀行委託的機構收繳。
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怎樣發放?
(一)統一組織學生、兒童參保的學校(園、所),憑指定銀行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收據,到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學生、兒童本人。
(二)其他參保居民,持指定銀行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收據到參保登記的街道、社區領取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
(三)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的掛失、補換由參保居民或委託人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九、已參保居民沒有按規定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能否繼續享受有關待遇?
已參保居民應在當年11月30日前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並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逾期辦理者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補助。不按年度辦理續保手續,中斷繳費一年以上者,須足額補繳中斷年度的全部醫療保險費後,方可辦理續保。
十、參保居民在本州范圍內發生戶籍轉移時,其個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可以繼續使用。但參保居民應到戶籍遷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單,再到戶籍遷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十一、參保人參保年度內在什麼情況下,終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一)參保居民戶籍從本州遷移到州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至本參保年度結束時終止。
(二)參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託人持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並終止醫療保險關系。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完結的,應及時辦理,再辦理注銷手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參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中止,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十二、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能否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應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金。
十三、參加居民在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醫療待遇?
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和住院的醫療待遇。不按時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四、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認可的門診大病有哪幾種?其門診費用如何報銷?
有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三種。經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獲批准後,其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可按住院治療的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十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起伏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自付比例分別是多少?
(一)住院起伏標准為州外定點醫療機構600元;州內一類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100元。
對參保居民中的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學生、兒童中的城市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員,住院起付標准減半。
(二)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000元。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為:州外定點醫療機構50%;州內一類定點醫療機構45%,二類定點醫療機構35%,三類定點醫療機構20%。
十六、普通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12元,二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8元,三類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6元。其他住院床位費支付標准不高於每人每日30元。實際床位費低於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規定結算支付;高於支付標準的,以支付標准按規定結算支付,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負。
十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內的甲、乙類葯品費用,如何支付?
(一)甲類葯品費用,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乙類葯品費用,個人首先自付10%,餘下90%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因搶救而使用范圍內的限制葯品發生的費用,個人首先自負20%,餘下的80%按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八、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醫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圍以及申請、審批程序和支付比例,按什麼規定執行?
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九、參保居民如何積極續保,繳費年限如何與享受待遇掛鉤?
參保居民費年限的增長享受降低個人自付比例的待遇,自付比例的降低以連續繳費為前提,根據繳每滿3年降低1個百分點,降至5個百分點為止。
連續繳費3年(含3年)以上不滿6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1個百分點;連續繳費6年(含6年)以上不滿9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連續繳費9年(含9年)以上不滿12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3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12年(含12年)以上不滿15年(含15年)以上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中途中斷繳費的,中斷提前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
二十、學生、兒童發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是否可以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
學生、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十一、參保居民不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一)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除外),未經批准轉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就醫行為。
2、自殺自殘、違法犯罪、斗毆、酗酒、吸毒等屬個人行為不當所發生就醫行為。
3、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裝假肢、義齒、義眼等醫療行為。
(二)下列費用,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規定之外的葯品費用。
2、超出城鎮居民就百億年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規定之外的診療費用。
3、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制服之外的服務費用。
4、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病人住院護工費、救護車費、院外會診費、醫務人員出診費和差旅費、院外會診費、醫務人員出診費和差旅費、氣功費、減肥費、戒煙費、戒毒治療費、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療費等。
5、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葯費用。
6、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葯費用。
7、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所發生的費用。
8、法醫鑒定、勞動傷殘鑒定費用。
9、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葯費用。
10、屬其他保險和其他賠付責任范圍內支付的醫葯費用。
11、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二十二、參保城鎮居民可選擇幾所首診定點醫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的首診、雙向轉診制。參保居民可選擇一所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患有專科疾病的,可增選1所專科醫院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院,填入《紅河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
二十三、參保居民因病情危重和醫療條件限制需要轉院的規定有哪些?
參保居民原則上應在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地就醫。確因病情危重和醫療條件限制需要轉院的,按逐級轉診、轉院的規定執行。轉診、轉院首先由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師提出轉診轉院意見,經分管院長同意後,到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獲批准後方可轉診轉院。轉診審批意見三天內有效,轉院審批意見七天內有效。因病情危重來不及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應在轉診、轉院七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不予報銷醫療費。
二十四、參保居民因急診在異地住院治療的該怎麼辦?
參保居民因急診在異地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三天內向參保屬地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經批准同意並備案後,方能報銷相關住院醫療費用。
二十五、參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療,須帶哪些證件辦理入院手續?
參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療,須持個人社會保障卡和醫療保險證辦理入院手續。
二十六、參保居民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什麼程序結算?
(一)定點醫院首先按《雲南省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收費標准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標准計算出住院費用總額;
(二)依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計算出全部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負部分;
(三)經參保居民或家屬簽字認可後,自付部分由個人支付,其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二十七、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怎樣結算?
(一)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由參保居民本人或委託人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二)報銷時須提供轉診、轉院批准單、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出院證明、收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等有效單據。
(三)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醫療費的報銷時限為出院後30日,超過30日的不予報銷。因報銷材料不全需要補充、遭遇以外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
㈥ 紅河州醫保中心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目前紅河州與昆明的醫保中心尚未聯網,所以,昆明的醫保卡在紅河州暫時還無法使用,只能是個人先行墊付,結算以後到昆明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㈦ 紅河州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
看名字應該是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的,就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樣,當有醫療事故或意外時,可以從裡面獲得相應補償
㈧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
主要業務如下:
1、負責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回、工傷保答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務。
2、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離休幹部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8)紅河州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單位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