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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9 08:43:49

『壹』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一)
2011年1月22日上午9點,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在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中法廳開庭審理。
當日上午八點,中法廳門前已集聚了很多人,據悉有國內外二十多家媒體的記者,以及教授學者、來自各地的律師、南開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等等。
八點半時,區法院工作人員打開門,進入中法廳必須經過中法廳的接待室,當天法警、法庭的工作人員很多,大家都被阻攔在接待室外。八點四十分法院工作人員宣布:當事人家屬只許一名進入庭審現場,其餘的人不得入內聽庭。當時各地的記者、專家教授、學生們極力跟區法院的工作人員交涉爭取入場,結果均不予入內。
中法廳設有電子門安檢,手機背包等一切隨身物品一律不許帶入庭內。入場後,中法廳約四十個坐位已幾乎被人坐滿,據悉他們是退休老師、人大監督員、協和幹細胞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家屬及四名被告律師不同的是,他們不僅可以帶手機入場並可隨意接打。
九點正式開庭:三名主審官及檢察院公訴人、被害人ST中源公司辯護律師、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入場。
三名主審法官是:審判長:夏俊明,法官:高達強、張新茂。
何平等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是:高子程、張曉莉、劉文濤、劉傑等
檢察院公訴人兩名:張傑等
ST中源公司辯護律師:許蘭亭、龐世耀。
九點開庭審理:四被告人入場,法官核對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學歷、工作單位、被起訴罪名。檢察院公訴方宣讀起訴書。後對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依次進行審理。
庭審從上午九點至晚八點半多結束,案件審理長達十一個半小時。中間僅休息兩次,共約半個多小時。
四名被告律師均為各自委託人做無罪辯護。何平、葉新、柴新宇三人認定自己無罪。高鵬德因肝腎重病在身,他當庭認罪並希望法院盡快批准取保及時住院治療,高鵬德的辯護律師劉文濤依然為其做無罪辯護。
在庭審中,公訴方出示了六組證據:天津協和幹細胞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被告人筆錄、證人證言、舉報單位大量的說明材料、工商資料等。這些材料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何平等人在主觀、客觀上具有侵佔罪的犯罪特徵。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們對公安、檢察院在辦案中對嫌疑人進行騙供誘供及逼迫轉讓股權等違法辦案行為進行列舉,並予以證據證明。
何平等四人在公安羈押期間的筆錄多處有粘貼、抄襲痕跡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高鵬德的辯護律師王文濤、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都列舉了四名被告人口供筆錄中的疑點,根據筆錄顯示,公安辦案人員對四名被告問了同樣的問題,然而四名被告在不同的時間對公安人員回答的內容、標點甚至筆錄中出現的錯別字都完全一致,有明顯粘貼抄襲的痕跡。
如:
1、高鵬德2009年11月4日第六次訊問筆錄:
公安辦案人員問:既然你知道其中的道理,並且其餘的高管也是有一定公司運作常識的人,為什麼你當時沒有提出嚴格按照公司運作規章辦事,上報董事會呢?
高鵬德答:說實話,我也想多拿點錢,當時不上報董事會也是怕董事會不批准這個方案,畢竟這個方案可以給我們高管層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如果上報董事會,董事會不批准,我們就沒有辦法實施了。
劃線部分與案卷二第57頁、第68頁葉新的二次筆錄供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
2、何平2009年11月5日第四次訊問筆錄:
公安辦案人員問:這次績效工資的實行有什麼實際的效果?
何平答:說實話,就是我們這些公司高管得到了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對公司的發展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該句標點符號及內容與葉新、高鵬德、柴新宇在不同時間的口供筆錄中完全相同,如一人所說,完全是粘貼)
關於公安辦案人員對相同問題粘貼抄襲相同回答的作假行為,劉文濤律師當庭提交寫有十頁紙的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葉新、柴新宇當庭都對檢察院提供的一些筆錄口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了否定,公訴機關當庭放了葉新的筆錄口供,葉新說,當時公安辦案讓他簽這份筆錄時,他就說中間那段我沒說,辦案人員說這是為了提高你的認識水平,只能對你有好處,快簽吧,這種情況下簽的字。柴新宇對筆錄口供也說到,有些口供筆錄公安辦案人員在他沒看清內容的情況下讓他簽的字。
何平、葉新、柴新宇三人都對法官表示以當庭供述為准。

二、庭審中何平對公安辦案人員違法辦案行為進行了陳述
1、公安辦案人員誘逼何平按其口述寫了自願退轉濱海協和股權、給李德福老闆認錯、供認自己發獎金是為謀私利的信件。何平說到:「公安辦案人員劉睿跟他說,給李德福老闆認個錯,你與老闆關系好,把股份轉了,績效獎金交了,照我(劉睿)說的寫,就沒事了,否則解決不了問題。」庭上高子程律師證實,在會見何平時,何平已經向他說明了上述事實。何平在法庭中又說,公安辦案人員給他做口供筆錄時曾有誘供行為。何平當庭否認了那些筆錄的真實性,他表示以庭審供述為准。
2、公安辦案人員將何平帶出被關押的康寧監獄,在行駛的車中辦案人員劉睿等,脅迫要求何平給南京微宇的法人楊亞飛打電話,給濱海協和公司的股東打電話,要求他們轉讓濱海協和公司股權。

待續……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二)
在長達十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的辨護律師對公訴方提交的證據真實性進行了質證,並列舉了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檢察院機關的失職行為。
一、常務副總裁方健為什麼置身事外,沒有被追訴?
檢察院起訴書中這樣寫道:被告人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違反協和公司章程、董事會規則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於2008年1月至4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採用召開總裁辦公會的方式,通過了由葉新起草的《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庭審對何平等四人分別進行審理,四個被告人一致供述是在總裁辦公會上由常務副總裁方健首先提出發績效獎金的這一事實,由何平認可,再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總監葉新草擬文件,而並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高子程律師、張曉莉律師、劉文濤律師、劉傑律師先後就方健的問題向法官提問,是方健提出來發放績效獎金後,高管層才討論,他是公司元老,從2000年至今,是來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是了解過去的規章制度的,所以何平等人認為方健提出發放績效獎金是合理合法的,現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發放績效獎金的方健恰恰沒有被指控,這是為什麼?對於這個事實公訴方沒做出回應。劉文濤律師向法院提出公訴機關存在執法不公、程序錯誤的問題,並說《刑訴法》有相關明確規定,證人方健必須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訊問。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出示一份書面證據,是協和公司常務副總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簽字的《關於月績效工資發放標准請示》,這是案發前的簽字。公訴人在出示該證據的時候說,這份證據證明了四名被告人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了侵佔公司財產的目的。高子程律師當庭指出:公訴方歪曲事實,將五人簽署的文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個人簽署的文件,證據中白紙黑字寫著方健,公訴人有意迴避與方健的關系。公訴人員不作回應。
二、公訴方一再打斷被告方律師質證,到底在掩蓋什麼?
庭審中,公訴人員在出示筆錄口供時又出現了重大錯誤:公訴人員宣讀一份何平認罪的筆錄口供,他問何平:「字是你簽的吧?手印是你按的吧?」何平說是,這時公訴人立即對法官說:「請法庭記錄在案,何平對自己的認罪供認不諱。」高子程律師立即舉手對審判長說:「公訴人在公然篡改何平對於訊問的回答,何平承認字是他簽的,手印是他按的,不代表他就承認筆錄中的認罪內容是真實的。」
在庭審程序中,公訴人員是無權打斷辯護律師的質證問話的,要打斷應該經過審判長許可,但公訴方在庭審過程中,隨便打斷律師的質證問題,公訴人實際上是在掩蓋自己的錯誤。
何平當庭供述,本案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期間,逼迫他將自己出資擁有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逼迫他打電話要求濱海協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並說出市公安經偵總隊負責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隊長就是2002年辦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萬元案件的主要辦案人。何平說,袁與公司關系密切,非同尋常。高子程律師當庭嚴詞指出公安辦案機關逼迫何平轉讓股權給舉報人的違法辦案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公然對抗「兩高一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的禁止性規定,也暴露了偵查人員與舉報人的不正當關系。
高子程律師向法庭指出,公訴機關負有審查起訴的職責,案子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對於偵查人員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與舉報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宜的違法行為,方健、陳勇等公司人員未被公安機關偵查等重大程序的疏漏,此包庇縱容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已屬失職。高子程又說,首先,偵查機關移交給公訴機關的證據,充分暴露了偵查人員弄虛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轉讓自己股權給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次,公訴機關不但沒追究,還把偵查人員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作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據,我不想說是共同犯罪至少是包庇縱容行為。在庭審過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師及其他律師涉及到偵查人員弄虛作假、騙供誘供、粘貼口供筆錄證據、逼迫被告人轉讓自己的股權等問題的時候,均被公訴人員打斷。高子程當庭質問:這有必要遮掩嗎?公訴人員一直打斷我的提問是否在替偵查人員遮掩什麼?
三、公訴機關出據的證人證言均不具有真實性
公訴方出具了幾組證人證言,其中有協和公司高管人員陳勇、韓俊領、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韓月娥、王勇、劉漢芝等。高子程律師當庭指出,他們都是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比如說方健、陳勇、韓俊領、王勇、劉漢芝等同是協和公司高管,也都領取了績效獎金,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高子程律師說,陳勇和韓俊領是何平等人的同屆高管,陳勇參加了績效獎金發放的決策,也領了獎金,陳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資源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總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他比後來者都要了解,假如說他真的認為這是犯罪,為什麼在當時沒有提出來,反而在發放文件上簽署了同意意見並領了獎金,現在又跳出來作證呢?陳勇、韓俊領這二人為什麼沒有被追
究?而提供了對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證言,所以我認為這個證言是不真實的,他們不被追究是不是因為他們配合了偵查人員提供了不利的證言,因此換來了不被追究呢?這時公訴人又一次打斷高子程的質證發言。
高子程律師又說,上述幾名證人不僅是舉報方公司的員工,也是與四名被告一樣的公司高管,其中韓月娥更是舉報方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則是首先提出發績效獎金,導致《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幾人都是與本案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他們的證言根本不能作為證據,然而公訴方卻直接把這幾個人的證言作為立案根據在庭上宣讀,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採信,此時公訴方堅持證據有效。
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就劉漢芝的證言當庭這樣說:劉漢之是接任何平的協和公司總裁,是血研所股東方派出的高管人員,2009年8月何平已離任,同年9月,劉漢芝簽署了同意發放月績效獎金的發放單並領取了獎金,劉漢芝是協和公司的董事、元老級高管人員,對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很了解的,這證明了劉漢芝總裁認可績效獎金發放是合理性發放。
就這個問題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未經法官同意立即發言說,劉漢芝剛剛接任總裁,在不了解情況下在發放單上簽的字。被告人葉新當即舉手發言說,這不是事實,財務部做的發放表是工資和績效獎金分開的兩張表,劉漢芝總裁是在清楚和了解情況下簽署的。張曉莉律師繼續發言說,劉漢芝簽署同意發放績效獎金和領取獎金的行為與四名被告性質是一樣的,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劉漢芝也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劉文濤律師強調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協和公司高管人員方健、陳勇、韓俊領等同樣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待續……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三)

2011年1月22日的庭審中,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高子程等嚴辭提出公訴方大量採信舉報方的說明材料,作為指控證據使用有失公正,律師們一致認為:這樣的證據如同民事案件中,拿著訴狀讓法院下判決,如果那樣,民事案件就別開庭了。此案件中舉報方的說明材料被公訴方作為指控證據,其兩者之間的關系無異於「因為舉報方說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訴方判定被告等有罪」,如此看來,偵查,審查,起訴就成了多餘,直接按照原告寫的指控說明材料下判決就行了。

• 高鵬德當庭認罪,其中有何玄機?
被告人高鵬德,協和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法務部經理。高鵬德在公訴人宣布起訴書、法庭徵求意見時就表示:我認罪,我認罪服法,因我身體患有肝腎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取保候審盡快住院治療。
高子程律師當即問高鵬德:你當時領取績效獎金的時候認為自己是犯罪嗎?
高鵬德答:當時我認為是無罪的。
高子程律師說:當時你認為你無罪那至少說明當時你沒有犯罪的故意。因為衡量你的行為有罪無罪不在於案發之後,而在於你行為發生的時候的心態和行為特徵。
高子程律師又問:既然當時認為無罪你現在為什麼認罪?是因為有病需要治療嗎?
高鵬德說:時間長了,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認識,我那個時候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我現在就這個態度。
高子程律師又問:你剛才向法庭說你患有重病,希望盡快治療,你現在認罪的態度是不是因為你想盡早治病?
這時,公訴人馬上打斷高子程律師的提問,不允許繼續追尋。
高鵬德身為職業律師,沒有為自己聲辯一句,就搶先認罪。而在庭審中,他表示,獲得62萬元績效獎金是「合法收入」,前後明顯矛盾。在最後陳述中,他說,時間改變一切,改變對事物的看法,現實比信仰更蒼白。被拘14個多月、400多個日日夜夜,最渴望親情,親情比什麼都重要―――渴望親情,情願認罪,太令人不可思議!
高鵬德覺得,62萬元給他帶來太多的麻煩,願意通過律師和家屬退還,至此,他始終未認明62萬元是「非法收入」。
假如定罪,高鵬德是冤枉的一個,他不是公司的高管,只享受高管的薪資待遇,他只參加了一次討論發放績效獎金的總裁辦公會,而且是列席,也未簽字,就被偵查機關列為嫌疑人。可是提出發放績效獎金建議,兩次出席總裁辦公會,簽了字,拿了績效獎金的方健一直安然無恙,兩相比較,高鵬德真冤!
高鵬德認罪,太假了,其背後的真實原因是什麼?

• 公訴方作出的究竟是國家公訴還是舉報方的公訴?
1、公訴方出示的書面證據均不能證明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公訴方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中,有《協和章程》、《董事會規則》、《薪酬管理制度》等。公訴方對這些書證進行了斷章取義的解釋,對其中部分條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釋。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越權代替公訴人說:將2004年度的董事會獎勵方案解釋為公司以後所有年度的獎勵方案,這是不對的,根據公司2004年制定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第八條規定,計提獎勵基金確定營業收入超額部分的基數,應為董事會下達或通過的營業收入任務指標,實際上,從2005年到2009年,董事會並未向經營層下達營業收入任務指標,而由於公司業績是逐年增加的,推算獎勵基金數額不能以2004年基準來計算。
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反駁道:2005年到2009年協和公司董事會沒有制定和下達新的營業任務指標,2004年董事會決議依然有效,理所當然執行2004年董事會決定指標,誰能說一個企業的業績一定是逐年增長,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當年媒體對上海血庫血污染事件的大幅報道影響了整個臍血存儲行業,協和公司臍血存儲業績大幅度下滑,利潤虧損,協和公司領導層及時調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儲項目,才使公司扭虧為盈,業績穩步增長。
公訴方說:2008年發放績效獎金沒有召開董事會。
高子程律師說:2004年明明已經有決議了,2004年《董事會決議》的第四項規則已明確了發放標准,作為總裁執行決議即可,執行決議還需要再開董事會嗎?
法官說:發獎金那也得報董事會核准。
高子程律師說:所謂核准只是個備案,不是說批准。如果說何平發放獎金沒有報董事會核准就是刑事犯罪,這也太可笑了。
高子程律師又說:《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總裁以及高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了,公司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損失,換言之此類行為屬於民事糾紛。顯然此案根本就不屬於刑事犯罪,或者說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除上述書面證據外,公訴方出示了多份舉報方寫的說明材料作為指控證據,舉報方自己寫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拋在一邊,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開始施行的董事會通過的《績效考核辦法》拋在一邊,斷章取義地談何平等人違規發放獎金、侵佔公司的財產。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說:公訴機關不能把舉報公司自己准備的材料當做立案根據,因為司法機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不是舉報人的工具。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說:辯方錯了,舉報人不是協和公司,是協和公司的大股東ST中源。
高子程立即回答說:無論是ST中源還是協和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李德福一個人。
四名被告人律師多次向法庭提出,舉報方的說明材料不能作為指控證據,請法庭不予採信。

2、舉報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訴人職能。
舉報方代理人永泰紅磡集團法務總監龐世耀,不經審判長同意,卻行使公訴人職能。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許蘭亭律師認真傾聽,開庭12個小時,自始至終一言不發。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當庭說:2008年協和公司凈利潤才430萬元,行政管理人員績效獎金就發了600多萬元。
何平立即舉手,徵得審判長同意,發言道:我很氣憤,2008年的凈利潤如果是430萬元,請問,協和公司的股東分得的幾千萬元的紅利是從何而來?龐律師不做回答。
柴新宇的辯護律師劉傑接著發言說:控方說辭完全有悖於協和公司2008年度7293萬元利潤的事實根據,協和公司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下屬子公司,不僅年度要審計,每個季度都要上報財務審計報告,而審計報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專業審計公司審計後做出的,具有法律嚴肅性,如果說2008年年度利潤出現兩個不同的數據,試問誰在作假?如果2008年協和公司的凈利潤是舉報方所說的430萬元,那麼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謊報了當年的凈利潤,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那麼ST中源要以巨額資金賠償所有股民。
被告人葉新就此問題舉手發言說:我們每年度、每季度向審計公司公開所有的財務賬目及財務制度接受審計,沒有絲毫的隱瞞,從來就沒想隱瞞。龐世耀律師無話可說。
龐世耀律師又接二連三地問何平:你們發了節約獎了嗎?你們發風險工資嗎?你們發季度獎了嗎?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議說:請法庭提醒舉報方代理人不要越權行使公訴人職能,而且所提問題與本案無關。審判長當即制止龐世耀律師,警告他不要提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只需對公訴方提出的問題進行補充。
舉報單位代理人龐世耀律師無視審判長對他的提示警告,繼續說道:何平等人任職期間,成立濱海協和公司,給協和公司的離職人員發放補償金,目的挖空公司,這和侵佔公司是一脈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實還有很多。
高子程律師當即回擊道:舉報方代理人的說法實際上是暴露了一個事實,舉報公司真正惱火的並不是87萬元獎金,是何平在任期間依法注冊的濱海協和公司,何平想離開協和公司,公司的其他骨幹也要跟著何平離開這個公司,而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事實上,舉報方動用公權羈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強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濱海公司股權,所以編造事實,捏造罪名來誣告陷害何平。

3、ST中源公司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已經賦予何平制定績效考核制度的權利。
庭審中,張曉莉律師說: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中通過了《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此整改計劃中的第四項明確寫道:「公司尚未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應先行建立經營層考核暫行辦法並落實」,「責任人董事長何平」。何平作為ST中源及下屬協和公司兩公司的董事長、法人,在子公司協和公司與高管人員制定《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是落實中國證監會整改精神,完成董事會下達的整改任務,事實上ST中源董事會已經賦予何平制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的權利。
高子程律師庭審中提到:「根據計算,何平在兩年內給公司創造了1.8億的利潤。」對於這一事實在場沒有一人反對,包括公訴方和代理人也沒有反對。 高子程律師繼續說:「而根據這個計算,根據2004年董事會決議,結合利潤,何平可以拿到1000多萬獎金,而他只拿了87萬,這怎麼能說是侵佔呢?」
高子程律師說:公訴方提供的《協和章程》、《董事會規則》、《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會決議》等書面證據,都不能證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證實了何平等高管發放績效獎金是合理合法的。
庭審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項申請:
1、要求審計何平在職期間的總利潤,因為這跟獎金發放密切相關;
2、審計根據2004年董事會決議,何平可以獲得多少獎金;
3、根據2004年1月1日董事會通過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來計算,何平可以獲得多少獎金;
4、要求方健出庭作證,根據《刑訴法》規定,證人要出庭接收雙方訊問;
5、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第一,檢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會規則》的第一頁就提到的「董事會許可權細則」;第二、要求調取空缺筆錄,即何平被逮捕以後有四次筆錄沒有提供,葉新的二份筆錄沒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認罪筆錄(公訴人說柴新宇有六次認罪,劉傑律師當庭否認,並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認罪記錄)。
對此公訴方沒有作出正面答復,審判長說回去研究,會關注申請。

『貳』 公司安全生產季度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下面提供一份關於礦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一份,希望能對你有些幫助。

一、獎勵目的
1、確保完成興業礦業及各所屬企業2012年度總體經營目標。
2、強化各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經營成本。
3、激勵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主人翁意識,增強管理和技術團隊的核心凝聚力。
二、獎勵原則
1、公司利益與企業員工利益相結合,價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質量,合理拉開差距,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三、獎勵辦法的制定
1、各企業成立以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為組長的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自行制定獎金分配方案和考核辦法,報公司生產技術部、企管部、人力資源部及審計部等部門審核。
2、獎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工種的技術含量、難易程度、風險大小及工作條件優劣等因素,向貢獻傾斜,向效益傾斜,向智力傾斜。
3、各企業獎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並明確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責任,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等瀆職行為,總公司將不定期進行審計。
四、獎勵方案說明
1、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審核通過。
2、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含在季度績效工資考核指標之內。
3、一季度獎勵指標提取要充分考慮春節放假、復工證件辦理等影響生產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獎勵指標可調節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調節至三、四季度。
4、該獎勵方案自2012年開始試行,季度驗收考核後即計算獎勵結果,一季度獎勵結果在二季度兌現,其它季度獎勵結果當季兌現。
5、該獎勵方案適用於各企業領導班子、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行政後勤工作人員及選廠員工。
五、獎勵標准
1、出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出礦任務超1噸獎勵2元,巨源、富生二企業:超1噸獎勵3元。
2、掘進任務
完成季度掘進計劃,超1米獎勵50元,重點工程超1米獎勵100元。
3、選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3元,富生二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5元。
4、成本費用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巨源、富生二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創造的價值按以下比例進行獎勵
錫林、融冠、儲源6%;巨源、富生10%。
6、入選品位
錫林、融冠: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鐵品位每提高1%,獎勵2萬元。
儲源:鉬品位每提高0.001%,獎勵3萬元。
巨源、富生: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鉛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對所屬企業進行獎勵核算時,經過公司許可調整的任務指標以調整後的數據為准。
2、除儲源礦業公司外其它企業考核兩種金屬。

『叄』 處罰基金管理辦法

名稱不要用處罰基金管理辦法,建議使用《共同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結構建版議如下:
1.0目的權
2.0范圍
3.0職責:由誰實施、誰管理、使用的許可權
4.0定義:共同基金的含義
5.0操作內容
5.1基金的來源(與公司相關獎懲制度結合)及給付方式(現金、工資扣除)
5.2基金給付的標准(在獎懲制度裡面警告一次多少錢,記過一次多少錢?)
5.3基金的存放管理處所及相關要求
5.4基金的用途
以上!

『肆』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74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由中國地質大學原校長朱訓先生捐資設立,用於獎勵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發展地質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教師,激勵廣大青年教師教書育人、刻苦鑽研、勇於創新,努力建設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

第二條 朱訓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蘇阜寧人,新中國地礦事業的領導人,找礦哲學學科的創始人,為中國地質工作和地質教育事業做出重大貢獻。他曾任地質礦產部部長、黨組書記兼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主任,全國政協秘書長兼政協機關黨組書記,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是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至十四屆中央委員,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曾先後兼任中國礦業聯合會會長,中國地質學會理事長,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理事長,全國地學哲學委員會理事長,中國地質災害研究會理事長,中國地質大學校長,歐美同學會副會長兼留蘇分會會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際歐亞科學院院士,俄羅斯自然科學院榮譽院士,烏克蘭國立礦業大學名譽教授,俄羅斯南俄理工大學名譽博士,俄羅斯總統勛章和烏克蘭國家勛章獲得者。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三條 本基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第四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每年評選一次,進行獨立核算。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學科建設辦公室、教育基金會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處。

第四章 獎勵范圍與評選條件

第六條 本基金獎勵范圍為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40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每年評選出5至10名,每人獎勵6000元。

第七條 本基金評選條件為:

1.學校在編在崗青年教師並在教師崗工作滿三年,愛國愛校,熱愛地質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精神。

2.主講本科生課程,本年度教學質量評價為良好或優秀。

3.重視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設,或指導學生開展課外學術活動、科技創新,並取得突出成績。

4.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勇於創新、學術成果顯著。

第八條 學校授予本基金獲獎教師「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稱號。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本基金評選程序為:

1.個人申報,學院推薦。每年上半年發布評獎通知,符合條件的教師提出申請,各學院根據評選條件擇優推薦並提交相應推薦材料。

2.組織評審。人事處匯總各學院推薦材料,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進行初審,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初審材料組織評審。

3.結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員會就評審結果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並呈送朱訓先生備案。

4.頒發獎勵。每年校慶前,學校為獲獎教師頒發「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伍』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陸』 行長基金是否違反八項規定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
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柒』 企業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公司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董事會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基金在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中的調節激勵作用,依照基金設立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以5%的比例從公司當年的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的、在經營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術的、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的等人員的津貼性補助或獎勵。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財務部和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共同管理。

第五條 財務部負責:(1)基金的收支等帳務往來及處理;(2)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基金的收支情況;(3)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統計。

第六條
秘書處負責:(1)有關基金使用材料的匯總整理、送審、傳閱、歸檔;(2)有關基金收支方面的報告草擬;(3)有關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擬定印發;(4)有關基金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5)董事會對有關基金方面的決議精神的落實貫徹。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 津貼部分

津貼分為一等技術津貼(每月2000元)、二等技術津貼(每月1000元)、管理津貼(每月500元)、人才津貼(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術津貼:

(1)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高精尖技術且工作業績優良,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

(2)對公司產品或技術有著重大革新、發明且能夠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二等技術津貼:

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先進技術且工作業績良好,有著較高的敬業精神。

3、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貼:

管理業績十分突出,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業績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門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員。

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貼:

(1)具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高精尖技術的高級人才;

(2)具有高級管理技能的高級管理人才;

(3)具有高級市場營銷技能的高級市場銷售人才。

人才補貼主要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外部人才引進而設立的。

第八條 獎勵部分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獎勵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經營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績的;

2、對公司有著突出貢獻的;

3、公司經營目標超額完成30%以上的,除按責任書給予的應有提成外;

4、公司總經理在任期內工作出色,經營有方或能夠連續盈利或扭虧為盈;
5、在任期內表現出色、業績突出的總經理辦公會成員;

6、董事會認為其他需要獎勵的。

第九條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會對基金擁有使用處理權。

2、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

(1)對於符合享受津貼待遇的人員,應由總經理辦公會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推薦,報告中必須載明該人員所享受的津貼種類、標准以及理由,並附相關材料。

(2)對於符合受獎標準的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提出獎勵的建議,並附相關實際材料。

(3)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接到推薦材料,應先以「董事會會議簽單」的形式送董事長審閱後送董事會成員會簽。

(4)董事會全體成員會簽通過後,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5)對於基金用於3000以上獎勵或超出津貼最高額度以外的特殊津貼補助,應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全體成員研究決定。研究通過後,以董事會議紀要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對於總經理的獎勵,由董事長推薦,董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基金除用於津貼補助和獎勵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則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成員共同研究通過,如通過,則以董事會議紀要的形式行文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的發放為封閉式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不發生任何關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津貼補助與獎勵可同時獲得。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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